《政治经济学问题》六十四、关于对斯大林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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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关于对斯大林的批评
680页上说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这个著作上,正如斯大林的其他著作一样,有一些错误的原理。书中所指的两条罪状不足以服人。
一条罪状说斯大林抱着这样的观点:“商品流通似乎已经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阻碍,逐渐过渡到工农业直接进行生产交换的必要性已经成熟。”
斯大林在那本书里说过,有两种所有制,就要有商品生产。他说:“在集体农庄的企业中,虽然生产资料(土地、机器)也属于国家,可是产品却是各个集体农庄的财产;因为集体农庄中的劳动也如种子一样,是他们自己所有的,而国家交给集体农庄永久使用的土地,事实上是集体农庄由当作自己的财产来支配的。”在这样的条件下,“集体农庄只愿把自己的产品当作商品让出来,愿意以这种商品换得他们所需要的商品。现时,除了经过商品的联系,除了通过买卖的交换以外,与城市的其它经济联系都是集体农庄所不接受的。”
斯大林批评了苏联当时主张取消商品生产的观点,认为当时商品生产同三十年前列宁宣布必须以全力扩展商品流通时一样,仍是必要的东西。
教科书说斯大林似乎主张立即消灭商品,这个罪状很难成立。至于产品交换问题,在斯大林只是一种设想,他并且说过,“推行这种制度,无须特别急忙,要随着城市制成品的积累的程度而定。”
另一条罪状是低估价值规律在生产领域中、特别是对生产资料的作用。“在社会主义生产领域中,价值法则不起调节作用。起调节作用的是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和国家计划经济。”教科书提出的这个论点,其实就是斯大林的论点,虽然教科书说,生产资料是商品,但是第一,不能不说在全民所有制范围内,生产资料的“买卖”并不改变所有权。第二,不能不承认价值规律在生产领域中和流通领域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这些论点同斯大林的论点在实际上是一致的。斯大林和赫鲁晓夫的一个真正区别是前者反对把拖拉机等生产资料卖给集体农庄,而后者则把这些东西卖给集体农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