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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主观题的开放性 以2021 二卷 行政法为例

2022-10-22 14:30 作者:最快乐的懒虫  | 我要投稿

题干:

2006 年 10 月, 刘某取得了甲县乙乡某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2年, 甲县招商局与李某签订了以有机、绿色农业产业开发为内容的《投资意向书》, 后经甲县招商局撮合, 刘某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李某, 同年7月18日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李某根据《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成立了丰胜公司, 对涉案土地进行公司化开发经营。

丰胜公司成立后, 李某与刘某向甲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变更土地使用权人。此时, 甲县国土资源局答复该地块因土地区划变更而被划到了丙市, 故变更土地手续冻结, 可在行政区划工作完成后, 由丙市自然资源局办理变更手续。后丰胜公司又先后两次向丙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变更使用权人, 均被丙市自然资源局以未见到档案材料为由拒绝变更。

2017 年丙市自然资源局以土地撂荒了两年为由, 拟收回该土地使用权, 并提请丙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作出了《关于同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后丙市自然资源局向刘某作出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刘某不服, 以丙市自然资源局和丙市市政府为被告, 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确认《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违法和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 法院依法追加甲县招商局为第三人。此外, 法院前往土地现场调查发现, 土地现状与作出行政行为时,已发生显著变化, 无法通过土地现状确定损失情况


question:对于丰胜公司提出的赔偿投资损失, 法院应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和赔偿数额?


My Ans:

被告丙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对赔偿投资损失作出举证

《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11条: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土地现状与作出行政行为时,已发生显著变化, 无法通过土地现状确定损失情况,因此须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按照市场价格赔偿,不能计算的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27条: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竹马:

(1)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属于行政赔偿案件,由原告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但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因为土地发生显著变化,无法通过土地现状确定损失情况,此时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赔偿数额应当按照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土地上的附着物、土地开荒以及相关实际投入来综合确定


厚大: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和《行诉解释》第47条第1款的规定丰胜公司就其受到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土地现状与作出行政行为时相比已发生显著变化,无法确定丰胜公司的具体损失,丰胜公司所受损失又是客观存在的,被告应当就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2条和《行诉解释》第91条的规定,基于丙市自然资源局在处理赔偿问题时尚有裁量余地的现状,法院不宜对赔偿数额作出。因此,法院判决丙市自然资源局对丰胜公司因其收回土地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决定。



综上 考试时候 阅卷标准 也是开放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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