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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系列8——中国可持续投资监管发展历程

2021-11-15 08:56 作者:舍得低碳频道  | 我要投稿

昨天和大家分享了ESG系列的第七部分:境外主要市场可持续投资相关政策法规与监管条例对比


今天和大家分享第八部分:中国可持续投资监管发展历程



可持续投资理念在中国起步相对较晚,从市场的整体情况看内地的可持续投资监管发展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在过去十几年中,各级监管机构通过一系列支持和引导政策,对绿色金融、ESG 在国内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促进了上市公司 ESG 信息披露,推动了国内各相关机构对 ESG 投资的研究和落地。


1、国内与可持续投资直接相关政策法规与监管条例 2016 年以来陆续出台


2016 年以来,国内出台了一系列与证券业责任投资直接相关的政策。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原环境保护部、原银监会、证监会、原保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证券市场支持绿色投资的重要作用,要求统一绿色债券界定标准,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开发绿色债券指数、绿色股票指数以及相关产品。


随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8 年出台《绿色投资指引(试行)》(简称《指引》)。这是国内出台的首份全面系统的绿色投资行业自律标准。《指引》旨在鼓励基金管理人关注环境可持续性,强化基金管理人对环境风险的认知,明确绿色投资的界定和实施方法,推动基金行业发展绿色投资,改善投资活动的环境绩效,促进绿色、可持续的经济增长。


《指引》具体界定了绿色投资的内涵,明确了绿色投资的目标、原则和基本方法,旨在引导从事绿色投资活动的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以市场化、规范化、专业化方式运作,培养长期价值投资取向、树立绿色投资行为规范。


2018 年,证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此次修订借鉴国际经验,增加了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有关规定,注重发挥中介机构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强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作用,确立了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


2020 年 10 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这是继习近平主席于同年 9 月在联合国大会提出“中国 2060 年碳中和”目标后,首份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部委文件。


《意见》意在以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NDC)和低碳发展目标为导向,在政策标准体系支撑下,引导和撬动更多社会资金进入应对气候变化领域。《意见》为实现这 一目标给出了几条可行路径,包括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与外资进入气候投融资领域、引导 和支持气候投融资地方实践等。



2、地方情况: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政策数量位居全国前列


据商道融绿绿色金融政策数据库显示,截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2020 年全国及地方共发 布 98 项绿色金融相关政策,其中绿色金融政策专项文件 10 项。与往年同期相比,无论政策总数或专项文件数量都有所减少。这是由于年初国内新冠疫情的爆发影响了上半年绿色金融政策的发布和落地实施;同时,自 2016 年起,各地陆续推出的绿色金融支持政策已逐渐接近饱和,现有政策正在推进与评估,而下一阶段的政策又处于设计与酝酿中。


但另一方面,从比例上看,今年涉及财务激励的政策较往年有较为明显的提高,一些地区的财政补贴甚至已覆盖到所有绿色金融产品与市场参与方,单次最高补贴金额达到 1000 万元。这意味着这些地区已度过探索阶段,开始精准推进绿色金融生态建设。


从政策发行地区来看,截至 2020 年,广东省及粤港澳大湾区共发行了绿色金融相关政策 10 条,位居全国前列。其中,一部分政策继续支持广东省作为第一批绿色金融创新改革试验区深耕绿色金融沃土,打造可自主循环的绿色金融生态;而另一部分则体现了试验区实践经验的成功转移,通过广东省成熟的绿色金融试点经验加速建成粤港澳大湾区的绿色金融生态,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的健康发展。除广东省外,浙江省、江西省、湖北省等也发布了多条绿色金融相关政策,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具有本省特色的绿色金融体系。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在第一批五省(区)八地(市)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立三年之际,2019 年 12 月甘肃省兰州新区也获批成为第九个国家级绿色金融试验区,2020 年甘肃省先后发布了 4 条绿色金融相关政策,其中 10 月 30 日发布的《兰州新区绿色金融发展奖励政策(试行)》统筹规划了 10 亿元绿色金融专项基金用以补贴绿色金融相关机构及产品,表明了兰州新区政府健全绿色金融市场,形成绿色金融体系,带动甘肃省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的决心。


3、上市公司 ESG 信息披露监管条例:环境监管部门、央行等七部委、交易所发布相关文件


近年来,中国环境监管部门先后发布多份政策文件,对上市公司等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提出了要求,包括:《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 年)、《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 年)、《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 年)等。2015 年实施的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披露责任。


2017 年 12 月,环保部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管理。需要说明的是,重点排污单位不一定是上市公司,可能是上市公司的分子控公司或关联公司等。


2016 年 7 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出台《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强制性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的制度,并在后续分工方案明确了时间表:


第一步为 2017 年起,被原环境保护部列入重点排放企业名单的上市公司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


第二步在 2018 年实行“半强制”环境信息披露,企业不披露相关信息必须解释为何不披露。


第三步为到 2020 年,所有上市公司强制披露环境信息。在这一过程中,沪深证券交易所以及港交所对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履行及信息披露先后发布了指引性文件,证监会也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治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ESG系列的第八部分的内容就分享到这里,明天和大家分享第九部分的内容:中国可持续发展监管面临的难点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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