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忠方法之工资薪金提高福利的节税方法
工资薪金和福利释义
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职工福利费是一种福利性质支出,在税法中的列支范围主要有三类:企业内设福利部门设备、设施、人员等费用;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其他福利性质的支出,如困难补助、抚恤金等。
纳税策划理由
工资薪金是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项目,而没有列入工资的福利费。福利费虽然扣除限额为工资薪金的 14%,超过部分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但是在范围之内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这样如果能将一些工资性质的支出转化为提高员工福利的形式,就起到一定的节税效果。
筹划案例分析
(一)案例:
住在省会城市的小王 2019 年 1-12 月份工资是 15000 元,每月缴纳三险一金 2500 元,但是自己的房租花费每月需要 3000 元,房租的附加扣除标准为 1500 元/月(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500 元),假如没有其他附加扣除,公司还有福利费扣除限额为 40000 元(即按全员工资总额 14%范围内)
(二)纳税策划前后涉税计算比较
(1)策划前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收入 - 累计减除费用 - 累计专项扣除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15000*12 - 5000*12 -2500*12- 1500*12=180000 - 60000 - 30000 - 18000= 72000 (元)应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72000*10%-2520=4680 (元)
(2)实施策划
节税思路:虽然 1500 元房租可以附加扣除,但是不能全部覆盖所有房租支出,将房租支出转化为公司对员工的福利。企业既能在税前扣除,又能降低工资计税基数,何乐而不为。
具体操作:小王和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可以约定工资为 12000 元,要求公司为自己提供住房帮助自已交纳房租。此时小王的应纳税工资就是 12000 元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去实现节税。
优势:该方法不仅对小王有好处,因公司支付 3000 元房租费用,属于非货币性福利,不纳入计税工资总额,福利费可以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税[2009] 3 号 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发生的职工体检费用,属于职工卫生保健方面的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3)策划后计算应交税累 计 预 扣 预 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累 计 收 入 - 累 计 减 除 费 用 - 累 计 专 项 扣 除 - 累 计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12000*12-5000*12-2500*12-1500*12 = 144000-60000-30000-18000=36000 (元)应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36000*3%-0=1080 (元)
(4)纳税策划前后节税效应对比:策划前应交个税为 4680(元),策划后应交个税为 1080(元),个税节税金额=4680-1080=3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