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价值320万余元的公用电信设施,会被判刑多少年?
一、特大盗窃公用电信设施案
在2007年初到2008年初,被告吴某、张某、李某等人,单独盗窃或伙同他人盗窃及破坏中国电信公用电信设施,总价值约320余万元。这些被告在归案以后,都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本案中,吴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用电信设施进行破坏,秘密的窃取他人的特别巨大的财物,已经构成了盗窃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后,在刑满释放之后,5年之内又犯可以判处有期徒刑的罪名的,属于累犯。应该对吴某从重处罚。法院判决吴某、郭某等四人犯盗窃罪,判处他们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被告吴某等人赔偿中国电信H市分公司经济损失90余万元。
二、盗窃罪数额如何认定?
依据《刑法》第264条规定,根据目前的治安状况和经济水平,对盗窃罪数额的认定有如下标准。
1、个人盗窃“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起点是500元至2000元。
2、个人盗窃“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起点是5000元至20000元。
3、个人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公私财物,起点是30000元至100000万元。
4、关于对本地盗窃罪数额的认定,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以及社会治安状况,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等,在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制定时,应该在以上的数额幅度以内,共同研究确定。同时上报至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