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加强互联网诊疗监管,严禁使用AI自动生成处方

北京市卫健委日前牵头组织制定了《北京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 (试行) 》,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9月16日前向市卫健委反馈意见。
根据办法: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要加强药品管理,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
以下为《北京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 (试行) 》部分内容:
第三条: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负责全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工作。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管管理。
第四条: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北京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北京市监管平台”),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管。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主动与北京市监管平台对接,及时上传、更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执业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告知患者互联网诊疗相关的规则、要求、风险,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十三条: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 3 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进行多机构备案或执业注册。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信息上传至北京市监管平台,包括身份证号码、照片、相关资质、执业地点、执业机构、执业范围、临床工作年限等必要信息。北京市监管平台应当与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对接,药师信息应当上传监管平台且可查询。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
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15 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药品管理。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药品配送的,相关协议、处方流转信息应当可追溯,并向北京市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进行公示,方便患者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