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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邻居擅自将房屋入户门改为外开门,如何进行处理?

2023-12-04 10:34 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基本案情

原告邢某、刘某与被告马某系邻居关系,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某2号院9号楼4单元5层。二原告是501室业主,被告是502室业主。被告私自将自己入户门改装外开形式,影响了二原告的通行,导致二原告出行极其不方便,随时有被被告推门撞到的危险。根据小区物业公司出具的《装修手册规定》,严禁更换外开形式入户门,如确需更换入户门需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并交至物业公司备案。物业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被告出具了《告知书》,要求被告三日内整改恢复原状,但被告拒绝恢复,二原告多次沟通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认为,将入户门由内开门改为外开门,是对自己私有财产的改造,并未改变其作为住宅的使用用途,并未影响邻里之间在公共走廊内的通行,没有违法行为,也没有侵害到邻居间相邻关系的合法权益。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和被告的入户门的原始设计均为内开,且原告出入须经过被告房屋门口,故被告房屋的原有的内开入户门改为外开后,确实会给原告出行造成一定妨害,且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且被告更改入户门时未经原告同意,亦未经小区物业部门的同意。另外,根据被告提交的照片,虽能显示同小区内其他住户亦存在对入户门的开行方式进行更改的情形,但该事实与本案无关。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房屋的入户门由外开门恢复为内开门。

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将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是否侵犯了邻居的相邻权。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要求相邻方提供一定便利或受到一定限制的权利。

民法典中进行明确规定,相邻关系应当遵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也主要从上述四点进行考量,一方是否对于行使所有权超出了必要限度,给他人的生活造成不便和其他隐患。当相邻权收到侵害时,可以采取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恢复受到损害的权利,及时进行权利救济。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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