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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村民修桥收费被判处寻衅滋事,这件事应该如何看?

2023-07-09 10:52 作者:比奇堡老猎人  | 我要投稿

具体判决,这件事有很多疑点,别急着下结论了

刘某、何某、刘某杰、何某云、佐某芝、武某清、龙某、刘某波、李某5、边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被告人黄某1、黄某2、黄某强、黄某3、黄某4、黄某5、黄某6、刘某、何某、刘某杰、何某云、佐某芝、武某清、龙某、刘某波、李某5、边某在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至洮北区平安镇安全村洮儿河河道上私自建桥拦截过往车辆强行收取过桥费,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黄某1、黄某2、黄某强、黄某3、黄某4、黄某5、黄某6、刘某、何某、刘某杰、何某云、佐某芝、武某清、龙某、刘某波、李某5、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黄某、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黄某5、黄某6、刘某、刘某杰、何某云、佐某芝、武某清、龙某、刘某波、李某5、边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肖宇的关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无法律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肖宇、杨润东的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法律事实根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何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三、被告人黄某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四、被告人黄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五、被告人黄某3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六、被告人黄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七、被告人黄某4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八、被告人黄某5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九、被告人黄某6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十、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十一、被告人刘某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十二、被告人何某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十三、被告人佐某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十四、被告人武某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十五、被告人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十六、被告人刘某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十七、被告人李某5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十八、被告人边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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