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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不教,谁知过?

2021-09-09 09:14 作者:塔罗咨询师菲尔沃  | 我要投稿

本文首发自壹心理我的个人账号。


再看到前几日的新闻之前,刚好菲尔在答疑馆回答了这样一位题主的问题:我国拟调整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何犯罪年龄降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12日举行的记者会上介绍,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


即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两条腿走路”:


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


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关注。甚至,有未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犯罪。


为什么犯罪年龄越来越低了?是现在的孩子太早熟吗?从发展心理学来看,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在几岁较为合适呢?

       

菲尔还记得,当时菲尔是这样回答这位题主的:

       

什么是符合这个年龄应该做的事情?这就是身为社会、学校、家庭,乃至每一个身边人都负有责任的一个问题。


我们到底有没有给这些孩子传输了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的认知,就像之前大连八岁弑母的孩子一样,他真的不知道什么叫残忍和冷血吗?


他其实真的不知道,因为在他做出这种行为的时候,起到教育作用的父亲,不仅没有任何一丝的生气和愤怒,甚至还有些微微笑,那么自然孩子会觉得你是在认同我的行为,那么我做这件事就是没有错的。


在这样的思想下,法律是并没有办法解决问题的,我们并不能仅仅依靠严苛的法律来制裁一名“没有自主思考能力”的孩子。所以需要的自然是教育和引导,如若不然和封建社会有什么区别呢?

       

回到发展心理学的角度,随着社会的信息化加速,我们每天接受到的信息是很庞大和复杂的,个体的发展规律自然是偏向于越发的成熟,更加考验筛选信息的能力。


在这个阶段中,我们不能指望孩子可以遵循埃里克森的发展八阶段理论一样,去按照什么年龄该做什么事。


比如6 ~11岁主要发展任务是获得勤奋感克服自卑感,往往是更加超前的这个年龄的孩子甚至可能学习的技能比我们某些大人都还要好,但是对于生活的体悟和快乐这方面,甚至连快乐是什么都还没有被“传授”。


这种随着父母和社会环境浮动极其大的变化导致我们不能轻易的潦草判断,因为有孩子八岁弑母,就把年龄定在了八岁,因为有孩子10岁强奸杀人碎尸就把死刑拉到十岁,这固然是孩子之过,但背后提现的更加是监护人和社会相关团体组织的严重失职。

没有想到的是,短短几天之后,随着大家对法律和未成年人犯罪关注度的逐渐提高,一个新闻一定比我还早就映入大家眼帘: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针对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从事收养看护等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暴力袭警、冒名顶替上大学、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等社会热点问题,草案二审稿进一步织密法网保护民众权益,包括拟降低最低刑责年龄、对暴力袭警单独入刑、将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入刑,将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认定为犯罪等。

       

而这里,就提到了一个十分振奋人心的消息——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说到这里,菲尔想先来一个普法环节,有关于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


顾名思义,是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也就是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之一,是根据人的生理与心理发展成熟度及社会化水平确定规定的标准。


依照刑事法律规定,凡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者实施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则是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一个孩子不满14周岁犯下严重罪行,他将不会受到任何刑法,最多只是被送进管教学校而已。

      

那么回到我们上面的问题,或将修改成12周岁是怎么修改呢?

      

其实不仅仅是我们在关注,司法界和心理学界也是有在关注的,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引发广泛的社会关注,这无疑是非常让我们敲响警钟的事情。所以草案二审稿是属于采取了分两个方向走的方式的。


比如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在《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考虑到犯罪的毕竟是年龄很小的孩子,而刑法是从严规定的,所以从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犯罪的角度,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也有此规定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在这里,就提到了一个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的问题,也就是本文标题提到的:养不教,谁知过。并非是菲尔用错了词,而是无论从什么方向和角度,家长对于孩子都是永久性的负有教育的责任的。


也许外在的环境使得出事的时候负责的团体不同,但是最终一定会落到父母的头上,我们与原生家庭的恩怨是不会那么简单就结束的,而是融入我们的血液之中的。

【下面的案例可能会引人不适,请酌情观看】

       

据媒体报道,2019年10月20日在大连市沙河口区发生恶性杀人事件,一13岁男孩将补课结束路过的10岁女孩骗至家中,想要与其发生性关系遭拒绝,便将女孩杀害抛尸,小女孩身中7刀,身上多处暴力殴打伤痕,惨不忍睹。


根据24日警方通报:嫌疑人蔡某某因未满14周岁,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收容教养。


媒体报道,小区居民反应作案者经常有尾随骚扰等不良行为,但没见家长管过。有人甚至见过他在小区里掀年轻姑娘的裙子。作案者曾两次“登门搭讪”,询问被害女孩父亲“女儿找到没有?”


杀人后还在班级群发表“我害怕啊,我的指纹咋整”、“我虚岁14岁,我一个小孩怀疑我”、“我俩血在同一张纸上”等言论。


案发前后蔡某某曾不断打听王某某的下落,据死者舅舅贺先生回忆,在案发当天下午,蔡某某曾经到她姐姐开的蔬菜水果店,询问他外甥女在没在家。


“当时是我姐夫在看店,虽然和蔡某某不是很熟,但是根本没往别的地方想,就告诉他我外甥女去上课了,还没回来。”


贺先生说,“他是有预谋的!目标非常明确,就是我外甥女”。


当天晚上,当家属在小区附近的灌木丛中发现了王某某的遗体后,小区很多人都前来围观,包括蔡某某也在其中。


“当时我大嫂也过来了,蔡某某并不认识我大嫂,他在旁边说了一句:‘这个孩子真的死了!’”


贺先生说,“当时我大嫂还很奇怪,这小孩怎么说话这么变态?太不会说话了,还瞅了瞅他,但是也没往那方面想,直到警方抓到他之后才知道凶手竟然是他。”

       

还有一次更令人印象深刻的案子也是发生在大连,是一名八岁的男孩弑母,而在男孩被抓获的时候,神情却异常冷漠,根本不觉得这是一件错误的事情,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记者采访男孩父亲的时候,男孩父亲甚至是微微笑着的,就像是在认同孩子的行为一样。

       

上面两个极端的案例就可以明显看得出来,虽然我们无法避免孩子天然的“恶”,也不能够低估孩子的“恶”。


但是实际上孩子对于事情的判断终归受他的年龄和智商还有接触的环境所限制,甚至于小时候接触和了解到的一切几乎都是来自于父母,那么父母的言行举止自然就会对孩子产生极大的影响。


就像第二个案例中的男孩,他甚至意识不到杀了自己的母亲是错误的,这不仅该可悲,还让我们更加的意识到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互相配合的重要性,也是时候该给我们的父母上一堂“‘大学生’心理健康”:

       

比如,棍棒底下出孝子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比如,勇敢的告诉孩子有关于性、关于死亡、关于未来等很多成年人羞于提及和不敢提及的事情。

比如,让孩子从小就产生是非观念,不该做的事情绝对不要做,不论是什么时候。      

比如,告诉孩子人生不是只有一个出路,如果你不学习可以去好好工作,总有一个适合你。 

比如,男女有别是古往今来的话题,不能因为和对方关系特别好,就忽视对方是异性。

......

       

这些看起来稀疏平常没什么可说的东西,恰好就是孩子们所缺失和忽视的地方,每一个稀疏平常都不唯一,棍棒底下出来的孝子可能将来会用棍棒对待你;


丧失死亡和性观念的孩子可能拥有错误的和极端的,甚至病态的行为习惯,犯下无数的罪孽;


为了达成自己的目的,孩子也可能会向“不该做的事情”伸出魔爪而毫无自知;


因为被父母长期压迫觉得不能满足期待的人也可能会为了达到父母所谓的要求不惜触犯法律或者丧尽天良;


从小同居到一起的姐弟俩,也会沾上违背伦理道德的“天伦之乐”。


这些,都是我们无法预料到的,但是却又可以预防的事情。这种预防不应当是把一个不健全的孩子扔给学校和社会,让学校和社会甚至是医院与精神卫生中心来“改正”,而是早在他们去到这些地方之前,就已经要教给孩子的。

       

并非是养不教不知道是谁的问题,而是明明知道养不教,可是就是不想承认,用自己的面子送葬了孩子的一生。

       

我是菲尔,愿世界和我爱着你。这篇文章可能会比较严肃,我很希望大家可以引起重视,并且多多的投入到孩子教育中来,无论你是身为父母,还是老师,还是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我都希望如此,而不是让国民闻孩子色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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