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硕律师事务所:未经审批占用农林用地上百亩,牟取非法暴利
曾经有一种操作叫“采黑矿”,就是以承包耕地、山林地等方式,实行开采黑矿的事实,牟取非法暴利。
有这么一个某石材有限公司、被告公司负责人甲未经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某地林场占用林地上百亩,用作超范围采矿、石料加工区等。案发后,某石材有限公司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向当地政府缴交生态修复款数十万元,并且聘请专家编制了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并依方案开展相应生态修复工作。同时,甲自愿承诺在位于该黑矿区资源生态保护司法示范点暨生态司法保护宣传长廊进行异地特色苗木公益修复,与专业园林公司签订合同,种植指定树木数百棵,承诺管护一年,确保成活。被害人方某村民委员会及林场出具谅解书。
管辖权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某石材公司及负责人违反国家林业管理法规,未经审批占用农林用地上百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单位、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进行生态修复,依法从轻处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单位某石材公司罚金,判处被告单位负责人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责令被告负责人在生态保护司法示范点进行异地公益修复种植指定规格的特色苗木。
本案的特点在于,由于某石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林地堆放矿石渣土,对农用地及其周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所以在审判中注重惩治犯罪和生态环境治理修复的有机结合,将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履行纳入量刑情节,即惩治了罚罪行为又注重了社会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