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未满一年,离职时能否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
当劳动者在企业中因各种原因未工作满一年而离职,若劳动者未休年休假,是否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
徐某于2018年5月入职某医药公司,任职人力行政总监。徐某工作至2018年12月,某医药公司向其支付工资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某医药公司作出《关于公司停业的通知》并在公司微信群中发送,宣布决定停止北京纳诺基的经营行为,并将基于相应的劳动合同和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其中,徐某就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劳动问题与某医药公司产生纠纷,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某医药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某医药公司主张徐某在其公司工作不满一年,不符合公司休年假的标准,因此某医药公司不应向徐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而徐某主张在入职某医药公司前累计工作年限已满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经办法院认为,徐某提举的证据显示其入职某医药公司之前累计工作年限已满一年,故对徐某所持其在职期间每整年应休5天年假的主张予以采信。某医药公司作为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一方,未能举证证明已安排徐某休年假或者已向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故某医药公司应向徐某支付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未休年假工资。
至于某医药公司主张徐某系人力行政总监,掌握着全公司人员的加班档案和休年假情况的材料,故应由徐某负担相应举证责任。对此,经办法院认为,徐某虽为人力行政总监,但并不能由此推定其本人负责保管公司的加班档案和休年假情况的材料。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用人单位往往由专人负责保管上述档案材料。因此,经办法院对某医药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本案中,徐某入职某医药公司前,已经满足连续工作12个月的条件。某医药公司在徐某在职期间为安排其休年休假,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年休假制度在许多用人单位难以落实。因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未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引发的纠纷案件屡见不鲜。此时,劳动者可以依据上述的法律法规进行维权,或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