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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硕-刑法-0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2019-11-11 21:39 作者:蔚蓝的⑤  | 我要投稿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0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 犯罪预备

    • 概念

      •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 特征

      • 客观上实施了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等犯罪预备行为

        • 购买、制造、租借、改装犯罪工具

        • 调查犯罪现场(踩点,如抢劫找个有钱的)

        • 排除犯罪障碍(如打死看家狗)

        • 勾引共同犯罪人

        • 商定犯罪计划

        • 前往犯罪现场

        • 跟踪守候寻找被害人

        • 引诱被害人到犯罪地点

      • 主观上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 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阶段

    • 处罚

      • 第二十二条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注意

      • 犯意表示

        • 犯意表示是指行为人以口头、文字等形式将其直接故意犯罪的意图明确表露出来,没有任何具体的犯罪准备活动

        • 犯意表示停留在思想表露的阶段,不是犯罪

          • 犯罪预备越过思想认识阶段,实施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可罚性

      • 实行行为

        • 实行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符合分则各本条规定的某一犯罪行为

          • 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的实质区别在于:能否直接侵害犯罪客体

  • 犯罪未遂

    • 概念

      •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 特征

      •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区分预备与未遂)

        • 形式标准: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

          • 抢劫的着手

            • 开始针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开始针对财物实施强取行为

          • 杀人的着手

            • 刀杀:举刀砍人时为着手

            • 枪杀:瞄准是着手

              • 掏枪是预备

          • 拐卖妇女、儿童的着手

            • 有的犯罪的实行行为有多个环节或者多种形式,行为人实施任何一个环节或者任何一种形式都应认定为着手

        • 实质标准是行为对客体、法益是否造成直接、现实、紧迫的危险

      • 犯罪未得逞(区分未遂与既遂)

        • 犯罪既遂

          • 判定标准

            • 实质标准:对客体、法益造成实际侵害

            • 形式标准:犯罪构成齐备说

              • 未得逞是指没有达到既遂状态,而不是指没有达到犯罪目的

          • 形态

            • 实害犯(结果犯)

              • 犯罪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 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犯财产罪一般都是结果犯

            • 危险犯

              • 只要犯罪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且足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认为既遂的犯罪

                • 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的故意犯罪通常都是危险犯

            • 行为犯

              • 只要犯罪实行行为实施完毕就认为既遂的犯罪。

                • 就强奸罪而言,成年人要求插入,不要求发泄了性欲,未成年接触即可

                • 伪证罪陈述完毕就构成既遂

                • 诬告陷害罪捏造并告发完毕就构成既遂

                • 偷越国(边)境罪越过国(边)境即可(即使对方将其送回来了)。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多环节犯罪:包括多个环节,只要一个环节构成完成就认为构成既遂的犯罪。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拐卖妇女儿童罪六个行为只要完成一个就构成既遂,妇女儿童没卖出去也构成既遂。

                • 绑架罪

                  • 绑架罪只要扣押人质成功即可,不要求勒索到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

                • 抢劫罪

                  • 抢劫罪如果暴力行为致人轻伤以上的后果,没有抢到财物也构成既遂

                  • 抢劫罪如果暴力行为没有致人轻伤以上的后果,要抢到财物才认为既遂

          • 处罚

            • 对既遂犯,按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 对未完成罪按照分则和总则规定处罚

      •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区分未遂和中止)

        •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人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误

        • 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

    • 处罚

      •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分类

      • 根据犯罪行为人实行行为是否完成为标准

        • 实行终了的未遂

          • 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时候,认为自己已经完成了实现犯罪意图的行为但最终未遂

        •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 行为人认为自己尚未完成犯罪意图而最终未遂

      • 根据犯罪实行行为客观上能否实际达到既遂为标准

        • 能犯未遂

          • 有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

        • 不能犯未遂

          • 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

            • 对象不能犯未遂

            • 工具不能犯未遂

  • 犯罪中止

    • 概念

      •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 特征

      • 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既可在实行阶段,也可在预备阶段

        • 既遂后一般不成立中止

          • 既遂后也不成立预备、未遂

        • 已构成了预备、未遂的也不成立中止

          • 但行为人自动停止可重复加害行为的,认为构成中止。

            • 构成自动停止可重复加害的行为的条件

              • 主观上,数个行为是在同一个或者是一个概括的故意的支配之下

              • 客观上,数个行为是同性质的连续行为

      • 自动性: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 基于良心发现、悔悟、对被害人的同情和怜悯、受到别人的规劝而停止的,成立中止。

        • 因害怕受到法律的制裁、神的处罚、鬼怪等的纠缠而停止犯罪通常认为是自动停止,希望争取法律的宽大处理也属自动停止。

          • 近亲属:被迫停止(未遂or预备)

          • 熟人:主动停止(中止)

        • 看到呼啸的警车,严打的标语等使其意识到法律的存在而停止是自动

          • 但假如是在被害人家里翻箱倒柜找东西时听到呼啸的警车误以为是冲着他而来因害怕被抓住而停止的,属被迫停止,构成犯罪未遂

        • 总结

          • 我认为我完不成我放弃:未遂

          • 我认为我能完成我放弃:中止

      • 中止的客观性:要有中止行为

        •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 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尚未终了,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 此时要求真实彻底放弃犯罪,即是指完全放弃该次特定犯罪的犯意,而不是完全放弃一切犯罪的犯意

            • 须真实彻底的放弃犯意,而非暂时停顿或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行为

              • 如果行为人仅是考虑犯罪的时机、条件不成熟而暂时停止犯罪,待时机、条件成熟后再实施犯罪的,是犯罪的撤退

            • 在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可重复侵害行为,成立中止

        • 实行终了的中止

          • 在行为实行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时,采取了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 在实行终了的情况下,中止行为必须是一种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真挚的努力行为,行为没有避免结果发生的性质或者没有做出真挚努力的,不成立中止

      • 有效性: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 积极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未成功的,成立既遂而非中止

    • 处罚

      •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ヾ(◍°∇°◍)ノ゙Figh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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