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嫉妒
写在最前:理解,尊重,和接受三者独立,是递进关系。之所以把理解放在尊重前,是因为个人认为理解是实现真正意义上尊重的前提。
话说女性之间的嫉妒啊,打个不恰当的比喻,就好像是一台电脑看不惯另一台电脑,功能类似,那么面对挑选,自然就会有竞争,而这可以被分为社会的挑选和异性的挑选两部分。“挑选”一词用得或许欠妥,但我恐怕得说,用它最准确。理论上来说,嫉妒——作为一种竞争心理——是生物面对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身处大自然的筛选下时,大脑为了人能够继续繁衍下去而形成的一套有机体的反应系统。因此,不仅是在同性之间,而是只要在具备至少一个相似特征的任意两个个体之间互相产生的竞争心理,都可被视作合理的。这里使用“互相”来描述,是因为我在生活中观察到一个有趣的现象:嫉妒在人们,尤其是熟人之间的存在,常常是双向的。
用辩证法来分析,在一个人嫉妒的过程中,心理和行为分别属于归纳和演绎,它们属于辩证逻辑统一。由此,嫉妒心理与行为统一。而如果文艺点儿来表达嫉妒心理的合理性,或许就是“一个从来不会恨的人会爱吗”?当然,这句话不足矣佐证什么,这只是一个想法。
抛开性别这个变量,以心理学的概念来看,我认为嫉妒心理可以被理解为一种投射作用。一个人看不惯另一人的行为、性格特征等,实际上是前者把对于自身感到无法自我接纳的“缺点”的不认可,投射到了后者的形象上。换句话来说,如果我瞧不起一个人,这很可能是因为我在这个人身上看到了我曾经或现在拥有的某种令我感到自卑的特质。此外,自我意识是否过剩可能也是一种与嫉妒心理的强弱成正相关的变量。但自我意识是另一个我想单独谈论的主题,此处便不加以赘述。
综上,理解是完全可以理解,但恕我直言:人们可以,但没有必要去尊重那些无法克制自己的嫉妒心理,并以行为表现出来的人们。如果你的身边有朋友正身陷嫉妒与自卑的双重怪圈,告诉他们我的建议:自我接纳与表里对称的自信是唯一的出路。但当然了,决定权永远在于每个人自己。不走出自卑和嫉妒亦无大碍,只要这是一个个体以自由意志做出的选择,即无可厚非。这个社会理应包容各类群体的各种心理的合理存在,或许早就该这样了。尽管就目前而言,这只是包括我在内的许多人对于乌托邦的畅想,而只要我们置身于社会,就会不可避免地被各类充斥着偏见的声音所环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