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案例——300万项目报价300元,被认定投标无效

2022年11月15日,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发《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福财书〔2022〕59号)载明:投诉人(供应商)在参与投标过程中,在开标一览表中报价漏写了一个“万”字,误写为“叁佰壹拾捌元整”,被代理机构认定为无效投标。
供应商认为虽然投标一览表中存在失误写成了318元,但是投标文件中并没有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规定,其有权作出澄清、补正。
代理机构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接受了318元的报价,同时书面要求投诉人澄清说明如何用318元的投标报价完成这个300万的项目,供应商的回答做不到的,因此代理机构认定他们是无效投标。
最终,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判定投诉没有事实依据,驳回了投诉。
肉丝点评:本案投诉结果公告关于被投诉人和做出否决投标决定的主体有些模糊,理论上否决投标的是评标委员会,代理机构仅是对质疑进行了答复,无权做出否决投标的决定。肉丝认为,被投诉的对象应当是评标委员会而非代理机构(肉丝怀疑,代理机构实质上拒收了投标文件,但代理机构、投诉人和财政监管部门都理解为否决投标)。同时,本案《裁决结果公告》没有交代清楚等以下事实:1.是谁否决了投标;2.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标书的意见;3.招标文件关于报价不一致的规定;4.开标过程中代理是否有权否决投标。
代理机构犯了一个逻辑错误,要适用招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规定有一个前提,就是必须看到投标文件内容。而开标过程中代理机构无权查看投标文件,必须进入评标程序后,评标委员会才有查看的权利。也就是说,适用招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条款进行否决的主体只能是评标委员会,不可能是招标代理机构。
公告原文
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福财书〔2022〕59号)
一、项目编号: FTDL2022000095
二、项目名称: 中山大学附属第八医院(深圳福田)生物实验室(细胞房)生物安全柜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深圳发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彩田路2010号中深花园B座1015O22
被投诉人: 深圳市友和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3030号福田体育公园西北角友和招标代理服务中心(靠近北门)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深圳市友和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和招标公司”)关于“中山大学附属第八医院(深圳福田)生物实验室(细胞房)生物安全柜项目”(项目编号:FTDL2022000095,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裁决,本机关于 2022年 9月 29日受理行政裁决。
受理行政裁决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发出行政裁决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友和招标公司未允许其对《投标一览表》的报价失误作出澄清、补正致使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行为剥夺了该公司的投标权。
事实依据:投诉人失误将《投标一览表》的报价漏写了一个“万”字,误写为“叁佰壹拾捌元整”,实际为《招标文件-货物总清单报价表》中的“叁佰壹拾捌万元整”。其在看到开标一览表的失误后,当即与友和招标公司电话联系,表示失误漏写了一个“万”,要求澄清、补正(项目开标时间为8:30,项且解密时间为1小时,也就是项目解密时间截止至9:30分;该公司8:55分打电话要求澄清补正),但友和招标公司以标书规定:“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要求其澄清“叁佰壹拾捌元”可以履行投标及合同。其表示无法以“叁佰查拾捌元”来履行投标及合同,随后,友和招标公司表示要废其标,给该公司做无效投标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规定,其有权作出澄清、补正,但友和招标公司却恶意阻挠其作出澄清、补正,并对其投标作无效处理。
五、裁决结果
基于查证事实,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经研究,本机关裁决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