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找不到车位,无视私人车位警示牌,乱停被锁车要求200一天
浙江杭州,一男子因找不到停车位,无视“私人车位,乱停锁车,开锁200一天”的警告牌,私自占用他人车位,两天后取车时,男子发现自己的车已经被车位主人锁住,并要求支付400元解锁费,否则不会开锁。
姚文是一个刚来杭州工作的年轻人,租住在余杭区的一间出租屋里,他的家庭经济条件一般,以前连辆车都没有,好不容易攒了些年钱,买下一辆白色小车。
本以为可以满足出行需要,谁知道,这辆小车却惹出麻烦,有一天晚上,姚文开车回到住处,看到有个空车位,就把车停在了那里。
因为小区停车是免费的,所以姚文平常都习惯随便停,第二天晚上,姚文要出门开车,刚到车库就看见自己的车被锁链拴在一根柱子上,柱子上写着“私人停车位,一天200块”。
姚文无奈,只能向媒体求助,希望媒体的压力能逼迫对方让步,记者赶到现场后发现,姚文的车确实被锁住了,姚文解释说,平时停车是免费的,这还是他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
但记者仔细观察,发现停车位周围到处都是“私家停车位,乱停车每天200块”的告示牌,停车位上还挂着车牌号。
记者问姚文,姚文解释说,刚开始的时候这里没有这些标志,所以他把车停在这里,并没觉得有问题。
记者找到停车位的主人李先生了解事情经过,李先生说,停车位的告示早已张贴,收费标准也很明确,400块的价格很合理。
姚文解释说,他停车的时候真的没看到任何告示,如果知道一天要200块,他绝不会把车停在这里。
李先生不相信姚文的说法,李先生觉得停车位到处都是牌子和A4纸,姚文不可能没看到,在李先生看来,姚文分明是在装糊涂,想占便宜。
姚文觉得自己很冤枉,说自己真的没有看到任何告示,他根本不认识李先生,所以不会无缘无故地为难李先生。

李先生冷笑着瞥了姚文一眼说,这些纸条贴了半年多,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姚文一开门就能看到,而且,车位上和地上还各挂了一块车牌,这么明显的标志,他会看不到?
姚文被李先生这么一说,心里很不舒服,他只是随口一句,却被李先生这么一说,就像他是个小气鬼。
姚文解释说,如果他真像李先生说的那么抠门,那他还买车做什么?每天坐大巴不就行了,为什么要花钱买车,还停在那么远的地方?
李先生冷笑一声,这话说得轻巧,但事实摆在这里,姚文一听火冒三丈,我都已经道歉,你还要颠倒黑白,那就没得谈了!
通过记者的调解,姚文终于认错,但仍觉得每天200块的价格太高,难以接受,姚文向李先生道歉,说如果给李先生造成损失,400块钱也无所谓,但前提是能提供证据,然而,现在还没有任何证据,400块的价格实在太高。
李先生仍坚持要收取费用,最后,双方还是没有达成协议,此后,关于停车问题的讨论在网上引起广泛讨论,有人同情姚文,也有人支持李先生。
1、姚文和李先生之间未形成有效的停车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或者其他方式。
李先生通过张贴告示的方式,向不特定人提出停车服务,属于要约邀请。
李先生虽然在车位上实施了占有和使用控制,但这并不能证明姚文接受其要约,也无法证明双方对停车费用的对价合意,所以,姚文和李先生之间难以形成有效合同。
如果无法形成有效合同,姚文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李先生擅自锁住姚文车辆和要求支付费用,均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另外,从收费的角度来看,收取停车费属于经营行为,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和经过行政部门的价格核定,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是违法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
2、姚文占用停车位的行为构成侵权,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1167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私人停车位属于李先生的个人财产,姚文占用停车位的行为对李先生的财产构成了侵权,需要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但侵权赔偿主要针对的是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例如:姚文占用停车位,导致李先生不得不将自己的车停到别的地方,由此产生的停车费属于损失,可以要求姚文赔偿。
同样地,李先生未经姚文同意锁住其车辆,这一行为侵害了姚文车辆所有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解除锁车并恢复姚文车辆使用;赔偿姚文因无车可用产生的损失;道歉等。
在涉及自身权益时,应以公平正义为出发点,不应片面追求私权;在面临纠纷时,应主动寻求规则解决方式,不服于“以权利对权利”,以法律作为判断依据,达致平衡。只有在互相尊重、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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