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 “借钱不还”可能为认定为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王某结识了杨某。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王某虚构自己在重庆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多次向杨某口头提出借款。杨某先后将其管理的扶贫互助资金231.91万元私自挪用给王某。至案发前,王某归还杨某27.6万元,其余204.31万元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
法院审理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与杨某之间是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在其已欠下巨额外债,又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在重庆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使杨某误认为王某有可靠的投资项目,具有偿还能力,而挪用公款231.91万元交由王某使用。王某在骗得资金后,除极少部分归还被害人外,将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偿债、赌博和日常开销,未对所借资金进行妥善的保存或合理投资,导致无法归还借款。王某与杨某之间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王某是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故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嫌疑人通常都是以民间借贷之名,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避免打击无辜。
区分行为人“借款不还”的性质,应充分考虑行为人借钱时的主观故意、有无偿还能力以及对所借款项的使用情况等综合因素。
司法实践
实践中,对于借款型诈骗案件,如果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因此很多地方法院以立案时间作为界限,立案之前归还款项的一律无罪,认为其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推定不成立,不管其归还款项的来源合法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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