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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宪法-02-国家的基本制度

2019-08-13 13:43 作者:蔚蓝的⑤  | 我要投稿


国家的基本制度

02-国家的基本制度

  • 注意

    •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

    • 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

    •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

    • 我国的经济制度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 = 全民所有制和劳动集体所有制

    • 我国的文化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教科文道德,核心价值观

    • 在我国,狭义的社会制度就是社会保障

  • 我国的国家性质

    • 人民民主专政(国体)

      •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 执政党和参政党

        • 93修正案,序言部分

        • 指导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 爱国统一战线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是国家机关,属于人民团体、重要机构)

          • 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

          • 社会主义事业的的建设者

            • 04修正案,序言部分

          • 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 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 18修正案,序言部分

    • 我国的经济制度

      • 公有制(全民所有制        + 集体所有制)

        • 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 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国家专有

          • 在我国,国有企业和自然资源是国家财产的主要部分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等全民单位的财产也是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力量,国家鼓励、指导、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 城镇: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 农村: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经营的双层体制          + 合作社、信用社等

            • 森铃、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以外,均属于国家所有

              • 默认归国家所有

            •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均属于集体所有

              • 默认归集体所有

            •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均为集体所有

          • 注意

            • 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

      • 非公有制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 99修正案

        • 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

        • 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且依法监督和管理

      • 注意

        • 事物都有历史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经济成分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2004修正案,总纲

    • 我国的文化制度(教科文道德,核心价值观)

      • 国家发展教育事业

      • 国家发展科学事业

      • 国家发展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

      • 国家开展公民道德教育

      •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18修正案

      • 注意

        • 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文化制度

        • 1982年宪法是个好宪法,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基本社会制度等各项基本制度

    • 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社保劳保加医疗,生育人才保安全)

      • 社会保障制度

        •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 保护弱者: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

      • 医疗卫生事业

      • 劳动保障制度

      • 社会人才培养制度

      • 计划生育制度

      • 社会秩序及安全维护制度

  •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 人民代表大会

      • 五级

      • 监督关系

    • 我国的选举制度(6次修正,代表比例250)

      • 选举的基本原则

        • 平等

          • 人人平等

            • 城乡同比例

            • 全国人大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大,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 民族平等

            • 人口再少,要有国、省、市、县、乡五级代表

        • 普遍

          • 享有选举权的条件

            • 中国公民

            • 18周岁

            • 未剥夺政治权利

        • 直接间接

          • 县、乡:选民直接选举

          • 地州及以上三级:人大代表选举

        • 秘密

          • 投票秘密、自由

          • 可委托选举

            • 外出           + 其他选民           + 书面           + 不超过3人           + 选委会同意

      • 直接选举

        • 有效选举的三个要素

          • 选委会          → 选民          → 候选人

            • 选委会是主持组织(负责选举的所有程序)

        • 主持组织

          • 县乡选委会

            • 县级常委会任命(乡人大无常委)

            • 县级常委会领导

            • 省市常委会指导

        • 选区划分

          • 居住状况、单位划分

          • 每选区1-3民代表

        • 选民登记(5年选一次,理由:代表任期5年)

          • 一经登记,长期有效

          • 20          → 5 → 3 → 5

            • 选民名单在选举日20日前公布,不服者5日内申诉,选委会3日内作出决定,不服者选举5日前起诉,选举日前作出判决

            • 选委会前置

        • 提出候选人主体

          • 差额选举(311)

            • 1/3-1

        • 预选

          • 候选人超出应选人1倍          → 协商          → 预选

        • 当选(双过半)

          • 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投票

          • 获得过半数选票

        • 再次选举

          • 针对票数相等者

        • 另行选举

          • 针对未选出名额

        • 确定选举效力

          • 选委会

            • 谁主持投票,谁确定选举效力

        • 罢免

          • 谁选谁罢免

            • 县常委会

        • 辞职

          • 县级:常委会

            • 常委过半数

            • 公告

          • 乡级:人大

            • 代表过半数

            • 公告

        • 补选

          • 代表任期非正常结束

          • 原选区补选

          • 可以等额

      • 间接选举

        • 主持组织(2个)

          • 选上级代表

            • 主持①:统筹协调

              • 上一级上届常委会

            • 主持②:主持投票

              • 本级人大主席团

        • 提出候选人主体

          • 差额选举(512)

            • 1/5-1/2

        • 当选(全过半)

          • 全体代表过半数

        • 确定选举效力

          • 主持的人大主席团

            • 谁主持投票,谁确定选举效力

        • 罢免

          • 谁选举谁罢免

          • 向上一级常委会备案

          • 公告

        • 辞职

          • 谁选举,向谁提出辞职

          • 向上一级常委会备案

          • 公告

        • 补选

          • 等额选举

      • 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 物质保障

          • 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 法律保障

          •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 县级以上常委会或者乡人大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会提出的报告,确定代表当选无效的,在每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 理由:代表任期计算从第一次会议开始

      • 代表的权利

        • 职务保障

          • 县级以上

            • 现行犯

              • 仅通知

            • 非现行犯

              • 开会:经人大主席团同意

              • 闭会:经常委会同意

          • 乡级代表

            • 现行犯           & 非现行犯:仅通知

      • 对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监督

        • 监督

          • 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监督

        • 暂停职务

          • 刑事案件          + 没有人身自由          + 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 代表资格终止

          •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

          • 未经批准两次不参加本级人大会议

          • 被罢免

          • 辞职被接受

          • 丧失选举权利

          • 丧失中国国籍

          • 被剥夺政治权利

      • 注意

        • 选举、罢免、辞职都要走投票程序

        • 选举法中,除了直接选举中选民选代表时要求双过半,其他任何决定的作出,都是全过半

        • 谁选举谁罢免,谁选举,向谁提出辞职

          • 但选民选的代表向选民辞职不现实,因此,县代表向县常委辞职,乡代表向乡人大辞职

  •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

    • 我国的行政区划

      • 行政区划(特别普通一民族,城里市区农村乡;派出机关街道办,基层自治村委会)

        • 横向划分

          • 普通行政区划

          • 民族自治地方区划

          • 特别行政区划

        • 纵向划分

          • 省地(市)县乡四级制与省县乡三级制

            • 城市的基层政权:县级市与市辖区

            • 农村的基层政权:乡镇

      • 审批制度(省级建置人大定,乡级一切省政府,中间都归国务院,县市部界国授省,县府批准村委会)

        • 建置的含义

          • 设立、撤销、更名

        • 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应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

        • 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 国家标志

      • 国旗

        • 每日升挂国旗

          • 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 中央国家机关

          • 全国政协

          • 出入境场合

        • 工作日升挂国旗

          • 省部级以下国家机关

            • 国务院各部门

            •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 人民政府

            • 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

          • 地方政协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

        • 节日升挂国旗

          • 国庆节

          • 国际劳动节

          • 元旦

          • 春节

        • 可以升挂国旗

      • 国歌

        • 重大场合应当奏国歌

      • 国徽

        •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挂国徽

        •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国徽

      • 首都

    • 民族区域自治 = 民族自治       + 区域自治

      • 自治地方

        • 自治区

        • 自治州

        • 自治县

        • 注意

          • 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

      • 自治机关

        • 自治区、州、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 人大常委会的主任或者副主任、政府的正职自治公民担任

          • 法院、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其领导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自治公民

      • 自治权(州县支税省府批,公安边贸国院批;制定机关批变通,接到报告60日)

        • 立法权

          • 自治区

            • 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不用备案

          • 自治州、县

            • 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报省级常委会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 变通权

          • 经制定该决议的国家机关批准,自治机关可变通或者停止执行该机关的决议、命令

            •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变通,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的变通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

          • 该机关自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答复

        • 治安权(经国务院批准)

          • 经国务院批准,自治机关可组织公安部队

            • 涉及国防

        • 对外贸易权(经国务院批准)

          • 经国务院批准,可开辟对外贸易口岸

          • 与外国接壤者,经国务院批准,开展边境贸易,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 变通执行税收权

          • 州县减免,须报省级政府批准

            • 注意:自治区不需要批准

        • 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可以指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

          • 自治区:报国务院备案

          • 州县:须报省级政府批准

        • 财政自主权

        • 自主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 适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 特别行政区制度

      • 中央与特区的关系(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没有国防权、外交权)

        • 全国人大对特区的权力

          •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 制定、修改基本法

            • 宪法在特区有效,但不在特区实施

        •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区的权力

          • 解释基本法

          • 发回权

            • 对于不符合基本法,可以将该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发回后该法律立即失效

          • 法律实施权

            • 有权决定将全国性的法律在特区实施

              • 全国性的法律:有关国防和外交的法律

          • 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

            • 主席发布

        • 国务院对特区的权力

          • 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 特区防务

          • 任免特区政府主要官员,澳门包括检察长

          • 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的法律在特区实施

            • 前提: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进入战争状态或者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

        • 特区的高度自治权

          • 立法权

          • 行政管理权

            • 除国防、外交

          •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 依据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 注意

          • 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修改宪法、香港特区基本法、澳门特区基本法

      • 特区政治体制(三权分立)

        • 行政长官(=         行政机关)

          • 定位(双重身份)

            • 特区首长兼特区政府首长

          • 任职条件

            • 40

            • 20

            • 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 无外国居留权

              • 澳门只要求任职期间没有外国居留权

            • 任期:5,连任不超过2届

          • 领导关系

            • 行政会(议)

            • 廉政公署

            • 审计署

        • 特区政府

          • 下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厅、处、署等

          • 政府主要官员均由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其免职也由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 立法会

          • 任职条件

            • 永久中国公民

            • 香港一般要求无外国居留权

              • 非中国籍或者外国居留权者不得超过20%

            • 除首届2年外,议员任期4

          • 立法权

          • 财证权

          • 监督权

        • 司法机关

          • 香港

            • 终审法院

            • 高等法院

            • 区域法院

            • 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

            • 律政司

              • 主管刑事检察工作

          • 澳门

            • 终审法院

            • 中级法院

            • 初级法院

            • 行政法院

              • 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

              • 上诉至中级法院

            • 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

          • 法官人选由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 香港

              • 终审法院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行政长官应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 澳门

              • 终审法院法官的任职由行政长官根据立法会议成员组成的审议委员会建议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 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国务院的证明书

      • 特区法律体制(=        特区的法律渊源)

        • 特区基本法

          • 基本法律

            •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 全国范围内有效

        • 保留的原有法

          • 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

        • 立法机关制定法

          • 除国防、外交和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区自治范围的法律之外,均可制定

          •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不影响生效

        • 适用于特区的全国性法律

          • 限于国防、外交和其他依法不属于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

          • 国务院在特殊情况下发布命令决定在特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 基本法的解释与修改

        • 基本法的解释

          • 权力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自治范围外

            • 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

              • 自治范围内

        • 基本法的修改

          • 权力

            • 全国人大

          • 程序

            • 修改提案权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国务院

              • 特别行政区

                • 特区的修改议案,须经3个同意,交由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团向全国人大提出

                  • 3个同意:特区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              + 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              + 行政长官

      • 特区公职人员的宣誓制度

        • 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 香港

            • 拥护香港特区基本法

            • 效忠香港特区

          • 澳门

            • 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

            • 拥护澳门基本法

            • 效忠澳门特区

            • 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

        • 宣誓方式

          • 主观心态

            • 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

        • 不真诚与不庄重的宣誓后果

          • 宣誓无效的,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 只能宣誓一次

    • 基层群众自治

      • 基层政权指导、支持、帮助村委会与居委会的事务,但不得干预自治事项

        •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村民会议领导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领导村委会)

          • 村委会(常设)

            • 设立、撤销、调整:乡政府提出,村民会议讨论,县政府批准

            • 3-7人组成,必有妇女

            • 5年一届,可以连任

            • 可以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 不能决定全村利益事项

          • 选举程序

            • 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

            • 村民名单

              • 18周岁,有选举权,本村户籍

              • 非本村户籍公民,居住一年,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 20           → 5 → 3

              • 选举委员会20日前公布名单

              • 异议者公布之日5日内申诉

              • 3日内决定

            • 差额选举

              • 双过半

                • 登记参选的村民过半数投票

                • 过半票数当选

            • 委托选举

              • 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

          • 罢免

            • 双过半

              • 登记参选村民过半数投票

              • 过半票数通过

          • 村民代表会议

            • 设立原则: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

            • 组成

              • 村民代表:4/5以上

              • 村委会成员:1/5以上

            • 每季度一次会议

              • 2/3以上组成人员到会

            • 经授权决定全村利益事项

          • 村民会议

            • 村委会召集,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或2/3以上户代表参加

              • 无选举权要求

            • 职权

              • 撤销或变更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 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事项:涉及全村的利益

              • 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

              • 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报乡政府备案

        • 民主管理和监督

          • 村务公开范围

            • 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

            • 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公布一次

            • 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 村务监督委员会

            •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 村民会议推选

          •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 村委会成员经济责任审计

            •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政府负责组织

              • 审计结果公开

ヾ(◍°∇°◍)ノ゙Figh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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