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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刑法-01-刑法概说

2019-04-02 15:53 作者:蔚蓝的⑤  | 我要投稿


刑法概说

刑法概说

  • 刑法的概念、性质与任务

    • 刑法的概念

      • 凡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刑法

        • 广义的刑法

          • 刑法典(其中包含10个刑法修正案)

          • 单行刑法(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 附属刑法(我国当前不存在)

        • 狭义的刑法

          • 刑法典(其中包含10个刑法修正案)

    • 刑法的性质

      • 刑法规定的内容特定——只规定犯罪与刑罚及其二者的关系

      • 刑法保护的利益非常广泛——包括个人利益、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

      • 刑法的制裁手段很严厉——法律后果涉及国民的生命、自由或者财产

    • 刑法的任务

      • 打击犯罪(手段)

      • 保护人民(目的)

    • 刑法的功能

      • 规制机能

        • 针对犯罪,刑法通过规定惩罚措施以明确国家对该犯罪的规范性评价

          • 刑法规定是一种行为规范

          • 刑法规定是一种裁判规范

      • 法益保护机能

        • 规定相应的侵犯法益的行为为犯罪

      • 权利保障机能

        • 明确规定了成立犯罪的标准,任何人不得超出刑法的规定去认定犯罪、去施加刑罚处罚

  • 刑法的基本原则

    • ☆罪刑法定原则

      • 基本含义

        • 即没有刑法的明文规定,不得定罪处罚

      • 思想渊源

        • 三权分立学说

        • 心理强制说

      • 理论基础

        • 民主→人民当家作主

          • 定罪量刑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 国民自由→保障人权

          • 不允许以事后修改的法律去处罚先前没有认为是犯罪的行为

          •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或者类推适用刑法的做法

      • 内容(约束立法者、司法者、执行者)

        • 成文的罪刑法定

          • 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

            • 刑法典(包括10个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

        • 事前的罪刑法定

          • 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

            • 但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事后法),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事后法)

        • 严格的罪刑法定

          • 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 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 确定的罪刑法定

          • 明确性原则

            • 刑法的明确性有赖于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的合力

              • 明确性的实现与分则条文中罪状(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和引证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与刑法条文字数的多少无关,与罪名是否准确或者科学无关,更不能因为某种理论学说或者解释结论不当地理解了刑法规定,就认为刑法欠缺明确性,即不能混淆法律和对法律的理解

            • 明确性既是刑事立法必须贯彻的原则,也是刑法解释学必须贯彻的原则;明确性原则不仅是立法原则,而且是司法原则

            • 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都要遵循明确性原则

            • 起诉书与判决书也要遵循明确性原则

          • 罪的法定

            • 刑法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 刑的法定

            • 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

              • 犯罪是刑罚适用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无论是刑事立法、司法或者执行,都不允许在没有犯罪的情况下给予刑罚处罚

            • 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

              • 只有刑事立法为某一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定刑,该行为才属于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否则,该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 现代刑法主要采取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 具体实现

        • 正确处理罪刑法定与实质解释的关系

          • 实质解释的要点

            • 解释构成要件,必须先明确该罪的保护法益(刑法目的),然后在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确定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

            • 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使行为的违法性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必须将符合构成要件的字面含义、实质上不具有可罚性的行为排除于构成要件之外

            • 当某种行为并不处于刑法用语的核心含义之内,但具有处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时,应当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刑法用语作扩大解释

        • 正确理解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与联系

          • 区分标准:是否违背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即是否超出文字的可能含义范围)

          • 区分的相对性:以前属于类推解释,以后可能属于扩大解释,或者相反;相对于此条文属于类推解释的,相对于彼条文可能属于扩大解释

        • 正确运用犯罪认定的判断方法

          • 一般的三段论推理,大前提固定,但定罪时,作为法律规范的大前提的含义并不固定,其含义是在社会生活中不断发现的,是通过审理案件被发现的

          • 一般的三段论推理,小前提清楚明白,但在定罪时,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具有多侧面、多属性,对之可以做出多重归纳与判断

          • 一般的三段论推理,结论最后形成,但定罪时,通常会出现先有结论(预判)、后寻找大前提(即三段论的倒置)的情况

        • 合理运用择一认定理论

          • 择一认定,指虽然不能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为,但能够确信被告人肯定实施了另一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可以认定另一犯罪的成立

      • 刑法解释

        • 分类

          • 根据刑法解释主体的不同

            • 立法解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需要明确法律含义”的情形下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 司法解释

              • 由最高司法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 学理解释

              • 由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或者国民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

          • 注意

            •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属于正式的刑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 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其效力等同于法律,但不是法律本身

              • 立法解释不是刑法的渊源

            • 立法机关解释法律时,不能进行拟制性解释

              • 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可以作出拟制性规定

            • 具体解释方法与根据解释主体所做的分类属于不同的问题,一种解释方法不会因为解释主体的不同而改变

              • 如:某个解释结论属于扩大解释,无论在学理解释中还是在司法解释、立法解释中,都属于扩大解释

        • 目标

          • 客观解释论

            • 法律的含义存在与法律文本之中,解释刑法就是去探求刑法规范的客观意思

            • 刑法解释不能超出语言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必须以法益保护为目的,必须符合宪法

        • 态度

          • 严格解释与灵活解释

            • 两者应高度统一,因为语言文字的含义只有在具体社会生活中才能理解

            • 两者都应当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 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原则(宁可放纵,不可冤枉)

            • 仅针对案件证据和事实的判定,不适用于刑法的解释(解释法律不能按照有利于行为人的角度解释)

              • 孤证不能定罪

              • 疑罪从轻

              • 疑罪从无

        • 方法(技巧)→提供结论

          • 按照允许的解释方法的出的解释结论不一定正确,有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 平义解释

              • 对法律术语不能进行平义解释

            • 扩大解释

              • 扩大解释是对用语通常含义的扩张,不能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

              • 类推解释是完全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

            • 缩小解释(限制解释)

            • 反对解释

            • 补正解释

          • 注意

            • 某一刑法条文中特定用语的解释结论,只能采取一种解释技巧或方法。

              • 对一个条文中的某一术语,不能既采取扩大解释,又采取缩小解释

              • 但是,针对同一词语,在不同法条中,可能有的应作扩大解释,而有的要作限制解释

        • 理由→论证结论是否合理

          • 文理解释

            • 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具有唯一性,或者文理解释的结论公平、合理,就不允许通过论理解释推翻文理解释的结论

            • 如果文理解释结论具有多重性,则需要论理解释确定法律的意义

          • 论理解释

            • 目的解释

              • 必须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 历史解释

            • 比较解释

            • 体系解释

              • 刑法用语含义的相对性

                • 同一词语在不同的语境可能具有不同含义

              • 同类解释规则

                • 概括规定的内容必须与刑法明文列举的内容具有同质性、严重程度至少具有等价性

                  • 如果有的法条采取完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犯罪行为,则不允许运用同类解释规则随意扩大犯罪成立的范围,否则有(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的嫌疑

              • 当然解释→“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出罪时举重以明轻”

                • 某种行为是否被禁止而言:某个轻微的行为被明文规定为犯罪,那么,一个性质相同、危害程度更高的行为更应该认定为犯罪

                  • 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范,不能单纯以案件事实严重为由定罪处刑

·       当然解释的结论虽然具有合理性,但有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 某种行为是否被允许而言:某个严重的行为被刑法明确否定成立犯罪,那么,一个性质相同、危害更轻的行为更不应该认定为犯罪

                  • 按照当然解释得出有利于行为人的解释结论时,不需要该结论为刑法用语所包含,这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 法益侵犯原则

      • 即只有侵犯了法律保护利益的行为才可能被规定为犯罪行为

    • 责任主义原则

      • 即实施侵犯法益行为的人必须在行为时具有责任,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非刑法独有)

    • 罪刑相适应原则

      • 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罪质、犯罪情节、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 在制刑阶段,应重视罪质,兼顾犯罪情节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 在量刑阶段,应重视犯罪情节,兼及人身危险性,罪质只在极个别情况下,才对宣告刑的选定起绝对决定作用

        • 在行刑阶段,重在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兼及罪质和犯罪情节

  • 刑法的适用范围

    • 空间效力

      • 国内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

        • 我国领域内,包括领陆、领空、领海

          • 补充:旗国主义→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

            • 包括挂有或者涂有我国国旗、国徽标识,以及注册地在我国或者所有权属于我国的船舶(包括海上石油钻井平台)与航空器

              • 不包括国际长途汽车或者火车

        • 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 注意:如果共犯(教唆或者帮助)行为发生在我国,正犯行为发生在国外,但对正犯行为不能适用我国刑法时,按照共犯从属性说,由于正犯行为成立犯罪(只是不能适用我国刑法),故对共犯行为也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如果正犯行为在国外不成立犯罪,对共犯行为就不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 如:中国人甲在我国教唆韩国人乙在日本杀死日本人丙的,对甲的教唆行为,我国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中国人甲在我国教唆美国人乙在拉斯维加斯开设赌场的,对甲的教唆行为,我国刑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 特别规定

          • 不适用中国刑法的情形

            •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 不适用大陆刑法的情形

            • 发生在港、澳、台地区的犯罪

          • 不适用刑法典部分条文的情形

            • 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应当优先适用

            • 少数民族地区的补充或者变通规定

      • 国外犯→发生在本国领域外的犯罪

        • 属人管辖原则←中国人在国外实施犯罪

          • 中国人在国外实施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

          •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无条件适用我国刑法

          • 其他人犯轻罪(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 注意

            • 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行为没有触犯所在地国的刑法,也没有侵犯中国国家利益或者公民利益,不适用我国刑法

            • 第七条规定的中国公民既包括行为时的中国公民,还包括裁判时的中国公民

        • 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国外针对中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

          • 双重犯罪原则

            •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属于重罪(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 犯罪地法律也认为是犯罪

        • 普遍管辖原则←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

          • 行使条件

            • 行为人所犯罪行属于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

            • 我国缔结或参加了相关条约(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 我国刑法将这种行为也规定为犯罪

            • 原则上要求罪犯出现在我国境内

          • 注意

            • 国际公约或条约的内容必须被转化为国内刑法的规定,才能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相关案件予以管辖,当然可能罪名不同

            • 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条约不能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有别于民事案件)

      • 我国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 外国审判,包括外国国家的审判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

        • 对于大陆居民在港澳台地区受到刑事审判的,应采取积极承认

    • 时间效力

      • 刑法的溯及力

        • 我国刑法明确采取了从旧兼从轻原则

          • 从1949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这段时间所发生的行为,如果未经法院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就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 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不追究刑事责任,现行刑法没有溯及力

            • 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现行刑法,即不追究刑事责任,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 行为时的法律与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刑法总则第八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行为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现行刑法没有溯及力;但,如果现行刑法的处刑比行为时的法律处刑轻,则应适用现行刑法,即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 刑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 正式解释(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

        •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并不是刑法本身,不存在溯及力问题

        • 适用情形

          • 行为时没有正式解释,审理时具有正式解释的,应当适用正式解释

          • 旧的正式解释规定某种行为不构成犯罪,新的正式解释将该行为解释为犯罪的,由于行为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而排除其有责任,不成立犯罪

          • 旧的正式解释规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新的正式解释将该行为解释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在新的正式解释颁布之前实施该行为的,不成立犯罪,因为该行为并未违反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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