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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联合政府宪章

2023-02-19 12:56 作者:Vanyess  | 我要投稿

序言

自智人降地,几万年以来,人类秉承努力奋斗之传统,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之文明。 一九四五年,全球人民在经历了多年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取得了反法西斯战争的伟大胜利。 一九八七年后,太阳危机的风险正在逐步显露。太阳正在急速老化,持续膨胀。二零七八年后,地球将被太阳吞没;二二八七年,太阳系将不复存在。

我全球人民同兹决心

为免我辈及后世遭太阳氦闪之危机, 以新地心说作为理论指南,开启流浪地球计划,旨在维护绝大多数人之利益,让尽可能多的人幸存,维护人类大家族与人类文明之存续, 决不放弃作为目前唯一可选定居点的地球, 无私奉献,为宇宙继续围绕人类大家庭转动。

并为应对这场前所未有之灾难

各国集中力量,组成地球联合政府,统筹危机应对, 在地球上建造一万座行星发动机,推动地球离开太阳系,经历两千五百年的航程,到达四点二光年外的半人马座阿尔法星系,泊入目标恒星系轨道,在新的星系开始新的生活。 用是发愤立志,务当同心协力,以竟厥功 爰由我各本国政府,经齐集北京市之达标各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善,议定本地球联合政府宪章,并设立联合组织,定名地球联合政府。 第一章 宗旨及原则

第一条 地球联合政府的宗旨为: 一、维持人类和人类文明的延续;并为此目的:开启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太阳氦闪危机之威胁,制止反叛行为或其他对地球联合政府之破坏;并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流浪地球计划之争端或情势。 二、危机当头,继续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 三、形成国际合作,不分种族、性别、语言、宗教等,以解决地球流浪过程中形成之经济、社会、文化之问题。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地球联合组织及各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地球联合政府系基于各成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成员国应致力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球人民及地球联合政府之权益。 三、各成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地球流浪期间产生的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成员国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地球联合政府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国家之主权。 五、各成员国对于地球联合政府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完成,地球联合政府对于任何国家或其他组织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成员国对其不得给予协助。 六、地球联合政府在维持地球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地球联合政府成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地球联合政府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且与流浪地球计划无关之事件,且并不要求各成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本宪章的特权。 第二条 流浪地球计划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禁止任何个人、组织破坏这一计划或妨碍其执行。 第二章 地球联合政府

第三条 地球联合政府由联合国改组而来,地球联合政府是流浪地球计划中唯一合法中央机构。 第四条 一、兹设地球联合政府之主要机关如下:全体会议、军事委员会、联合法院、及秘书处。 二、地球联合政府对于男女均得在其主要及辅助机关在平等条件之下,充任任何职务,不得加以限制。 第五条 地球联合政府位于北极点,地球联合政府办公设备及量子计算机、行星发动机、领航员空间站等设施属于全人类的财产。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一节 全体会议

第六条 组织 全体会议由地球联合政府所有成员国组织之。 全体会议采取轮值主席制度。 每一成员国在全体会议之代表,不得超过五人,代表中须有五分之二以上的航天、能源等领域的科学研究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为全体会议的常务委员国。 第七条 职权 全体会议为地球联合政府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最终决策机构。 全体会议得讨论本宪章范围内之任何问题或事项,或关于本宪章所规定任何机关之职权。 全体会议得考虑关于维持流浪地球计划顺利实施之普通原则,包括军事保障、能源特供、计划生育、粮食分类配给、禁止数字生命之原则。 全体会议得讨论地球联合政府各成员国向全体会议所提关于维持流浪地球计划之任何问题。 全体会议对于足以危及流浪地球计划顺利实施之情势,得通知军事理事会注意并解决之。 本条所载之全体会议权力并不限制第七条之概括范围。 全体会议开会时,由一名轮值主席主持。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八条 经费预算 全体会议应审核地球联合政府之预算。 经费应由各成员国依照全体会议分配限额担负之。 第九条 投票 全体会议之每一成员国,应有一个投票权。 全体会议对于重要问题之决议,应以到会及投票之成员国三分之二多数与全体常务委员国决定之。此项问题应包括:关于维持流浪地球计划之建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之选举,对于新成员国加入地球联合政府之准许,成员国权利及特权之停止,成员国之除名,以及预算问题。 关于其他问题之决议,应以到会及投票之成员国三分之二多数决定之。 第十条 凡拖欠地球联合政府财政款项之成员国,其拖欠数目如等于或超过前两年所应缴纳之数目时,即丧失其在全体会议投票权。全体会议如认拖欠原因,确由于该成员国无法控制之情形者,得准许该成员国投票。 第十一条 程序 全体会议每年应举行常会,并于必要时,举行特别会议。特别会议应由秘书长经全体常务委员国及成员国过半数之请求召集之。 全体会议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全体会议应选举每次会议之轮值主席。 全体会议得设立其认为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辅助机关。 第二节 地球军事委员会

第十二条 地球军事委员会是地球联合政府的直属机构,统率地球安全军。 地球安全军不属于任何国家的武装力量,地球安全军不参与任何国际冲突,专职维护、保障流浪地球计划的执行,尤其保护流浪地球计划重要设施不受破坏。 第十三条 各成员国向地球联合政府让渡外太空防御权力和国防权力,由各国按协议达成的兵力和武器配比组成地球联合政府的武装力量。 第三节 联合法院

第十四条 联合法院设在法国巴黎。 第十五条 联合法院认为在适宜时,可以在其他地方或者通过互联网开庭。 第十六条 联合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 一、各成员国之间就流浪地球计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争端; 二、涉及地球联合政府及其人员、财产的犯罪; 三、干扰、阻碍、破坏流浪地球计划实施的犯罪; 四、数字生命犯罪。 第十七条 涉及地球联合政府以及其人员、财产的犯罪 涉及地球联合政府以及其人员、财产的犯罪是指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一、对轮值主席、军事委员会主席、各成员国驻会代表、地球安全军军人、联合法院法官、秘书长等地球联合政府工作人员实施伤害、非法拘禁、绑架等; 二、抢劫、盗窃、诈骗、敲诈勒索、侵占、毁坏及其他非法方式侵害地球联合政府使用其设施物品。 第十八条 干扰、阻碍、破坏流浪地球计划实施的犯罪 干扰、阻碍、破坏流浪地球计划实施的犯罪是指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一、非法入侵、控制量子计算机、行星发动机、领航员空间站、飞行器、地球安全军防卫系统等; 二、针对地球联合政府、流浪地球计划发起叛乱、攻击、煽动、造谣等。 第十九条 数字生命犯罪 数字生命犯罪是指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一、提取人脑意识记忆; 二、上传人脑意识记忆至计算机或云端; 三、制造、贩卖、购买、复制、传播、运输、持有、使用量子计算机或其他计算机制造具有人类自主意识的机械、软件等。 第二十条 联合法院为地球联合政府之主要司法机关,应依所附规约执行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一、地球联合政府每一成员国为任何案件之当事国者,承诺遵行联合法院之判决。 二、遇有一造不履行依法院判决应负之义务时,他造得向于全体会议申诉。全体会议如认为必要时,得作成建议或决定应采办法,以执行判决。 第二十二条 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地球联合政府成员国依据现有或以后缔结之协定,将其争端托付其他法院解决。 第二十三条 一、全体会议对于与流浪地球计划相关之任何法律问题得请联合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二、地球联合政府其他机关、及各种专门机关,对于其工作范围内之任何法律问题,得随时以全体会议之授权,请求联合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第四节 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置秘书长一人及地球联合政府所需之办事人员若干人。秘书长应由全体会议委派之,统一处理流浪地球计划执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其决议各国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在全体会议之一切会议,应以秘书长资格行使职务,并应执行各该机 第二十六条 所托付之其他职务。秘书长应向全体会议提送关于地球联合政府工作之常年报告。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及办事人员于执行职务时,不得请求或接受地球联合政府以外任何政府或其他当局之训示,并应避免足以妨碍其国际官员地位之行动。秘书长及办事人员专对地球联合政府负责。 第二十八条 地球联合政府各成员国承诺尊重秘书长及办事人员责任之专属国际性,决不设法影响其责任之履行。 第四章 对于威胁、破坏流浪地球计划之应付办法

第二十九条 军事委员会应断定任何威胁、破坏流浪地球计划之行为或危机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流浪地球计划顺利实施。 第三十条 为防止情势之恶化,军事委员会在依第二十九条规定作成建议或决定办法以前,得促请关系当事国遵行军事委员会所认为必要或合宜之临时办法,此项临时办法并不妨碍关系当事国之权利、要求、或立场。 第三十一条 军事委员会得决定所应采武力以外之办法,以实施其决议,并得促请地球联合政府成员国执行此项办法。此项办法得包括经济关系、地下城开放名额、隧道交通、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之控制。 第三十二条 军事委员会如认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以下必要之行动,以维持或恢复流浪地球计划顺利实施: 一、因执行任务的需要,经各成员国同意,可临时征用该成员国地区的土地、基础设施、飞机、车辆等及相关技术人员。 二、派遣地球安全军进行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 第三十三条 一、地球联合政府各成员国为求对于维持流浪地球计划有所贡献起见,担任于军事委员会发令时,并依特别协定,供给为维持流浪地球计划顺利实施所必需之军队、协助、及便利,包括过境权。 二、此项特别协定应规定军队之数目及种类,其准备程度及一般驻扎地点,以及所供便利及协助之性质。 三、此项特别协定应以军事委员会之主动,尽速议订。此项协定应由军事委员会与成员国或由军事委员会与若干成员国之集团缔结之,并由签字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之。 第三十四条 军事委员会决定使用武力时,于要求各成员国依第三十三条供给军队以履行其义务之前,如经该成员国请求,应请其派遣代表,参加军事委员会关于使用其军事部队之决议。 第三十五条 武力使用之计划应由军事委员会以军事参谋团之协助决定之。 第三十六条 一、兹设立军事参谋团,以便对于军事委员会维持流浪地球计划顺利实施之军事需要问题,对于受该会所支配地球安全军之使用及统率问题,对于军备之管制问题,向全体会议贡献意见并予以协助。 二、军事参谋团应由全体会议常务委员国之参谋总长或其代表组织之。地球联合政府任何成员国在该团未有常任代表者,如于该团责任之履行在效率上必需该国参加其工作时,应由该团邀请参加。 三、军事参谋团在军事委员会权力之下,对于受该会所支配之任何军队,负战略上之指挥责任;关于该项军队之统率问题,应待以后处理。 四、军事参谋团,经军事委员会之授权,并与区域内有关机关商议后,得设立区域分团。 第五章 修正

第三十七条 本宪章之修正案经全体会议成员国代表三分之二表决并由成员国三分之二,且包括全体常务委员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对于地球联合政府所有成员国发生效力。 第三十八条 一、地球联合政府成员国,为检讨本宪章,得以全体会议成员国三分之二表决,确定日期及地点举行全体会议。地球联合政府每一成员国在全体会议中应有一个投票权。 二、全体会议以三分之二表决所建议对于宪章之任何更改,应经地球联合政府成员国三分之二、包括全体常务委员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发生效力。 第六章 批准及签字

第三十九条 一、本宪章应由签字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之。 二、批准书应交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该国政府应于每一批准书交存时通知各签字国,如地球联合政府秘书长业经委派时,并应通知秘书长。 三、一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知已有法兰西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其他签字国之过半数将批准书交存时,本宪章即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拟就此项交存批准之议定书并将副本分送所有签字国。 四、本宪章签字国于宪章发生效力后批准者,应自其各将批准书交存之日起为地球联合政府之创始成员国。 第四十条 本宪章应留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档库,其中、法、俄、英、及西文各本同一作准。该国政府应将正式副本分送其他签字国政府。 为此地球联合政府各成员国政府之代表谨签字于本宪章,以昭信守。 公历2039年5月4日签订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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