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抽象法-不法:第84-95节
*无犯意不法(第84-86节)和欺诈(第87-89节)略。 三、强制和犯罪 【第 90 节】 我的意志由于取得所有权而体现于外在物中,这就意味着我的意志在物内得到反映,正因为如此,它可以在物内被抓住而遭到强制。 *既然我的意志体现在物中,那么他人可以通过对物的控制而强制我的意志,或者说通过对物侵犯而构成对我的意志的侵犯。 因而我的意志在物中可能无条件地受到暴力的支配或者被强迫作出某种牺牲、某种行为,以作为保持某种占有或肯定存在的条件。这就是对它实施强制。 *如某人利用对我的所有物的控制,强制我做出某种行为。人可以通过对物的控制来控制其他人的意志。 【第 90 节】补充(犯罪) 真正的不法是犯罪,在犯罪中不论是法本身或我所认为的法都没有被尊重,法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遭到了破坏。 *黑格尔特别着重地讨论犯罪。 【第 91 节】 诚然,作为生物,人是可以被强制的,即他的身体和他的外在方面都可被置于他人暴力之下; *所有物中的物,也包括人的肉体,所以也可以对人的肉体进行强制。 但是他的自由意志是绝对不可能被强制的(第5节),除非它本身不从其所受拘束的外在性或不从其对这种外在性的表象撤退出来(第7节)。只有自愿被强制的意志才能被强制成为某种东西。 *你可以强制我的肉体,但你不能强制我的自由意志。 *我把自己的意志留在作为定在的外在物当中,这样他人就能通过对外在物的控制来对我的意志实现强制。假如我屈从了,那是因为我愿意,不管是自愿还是被迫愿意,都要经过我的意志的同意。自由是人不可逃避的命运。 【第 92 节】 由于意志只有达到定在的时候才是理念,才是现实地自由的,又由于意志体现于其中的定在是自由的存在,所以暴力或强制在它的概念中就自己直接破坏了自己,因为作为意志的表示,它扬弃了意志的表示或定在。所以抽象地说,暴力或强制是不法的。 *理念是概念及其现实化。意志只有达到定在时(通过做决定),才是理念,才是现实的自由意志。 *意志只有在定在中才是现实的自由的定在,强制和暴力把自由的定在变成了强制和暴力的对象,把自由的定在变成了强制和暴力本身,这种情况下,强制和暴力就在强制和暴力的概念中直接破坏了自己,也就是说强制和暴力直接构成了对自由意志的否定。所以抽象地说,强制和暴力是不法的。 【第 93 节】 关于强制在它的概念中自己破坏自己这一点,在强制被强制所扬弃中获得其实在的表现。 *强制在概念中破坏自己,表现在“强制被强制所扬弃”这一点。也就是说,暴力是一种强制,我否定你的暴力是另一种强制,前一种强制被后一种强制所扬弃(以暴制暴)。 *强制为什么被第二种强制所扬弃?因为它是不法的,它必然要遭到对不法的否定这种强制。 所以强制(*指对强制的强制)不仅是附条件地合法的,而且是必然的,它是作为扬弃第一种强制的第二种强制。 【第 93 节】附释 由于不按照约定给付而违反契约,或者由于做或不做而违反对家庭和国家的法定义务,都是第一种强制或至少是暴力,因为我未履行对他人应尽的义务或夺取属于他人的财产。 *泛化了强制和暴力,把违反契约、不履行义务等都算在其中。 教育上的强制或对野蛮人和未开化人所施的强制,初看好象是第一种强制而不是随着先前的第一种强制而来的强制。 *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往往采取较严厉的手段,学校教育对学生也有一定的强制性。教育的强制看上去好像是第一种强制。 但是,纯粹自然的意志本身是对抗自在地存在的自由的理念的一种暴力,为了保护这种自由的理念,就必须反对这种未开化的意志,并克制它。 *虽然学生在行为上没干坏事,但他的自然意志本身却构成了对自在的意志的暴力,也就是说他不符合自在的意志的要求。 *为了保护自在的法的理念,就必须反对未开化状态,或者说未开化状态本身就是一种对自在的法的暴力。所以我们有权对未开化的暴力实施第二种强制。 或者伦理的定在早经设定于家庭或国家中,于是上述的自然性是对抗伦理性的定在的一种暴力行为,或者是一种赤裸裸的自然状态,是一般暴力横行的状态,为了对抗它,理念创立了英雄权利。 *未开化的人的意志是纯自然的意志,和自由理念是相对抗的。 【第 93 节】补充(英雄权利) 在国家(*现代国家)中已再不可能有英雄存在,英雄只出现在未开化状态。 *现代国家不需要英雄,因为现代国家是最高的伦理实体,法的东西已经作为现实生活的世界直接地呈现在人们的生活中,所以不再需要英雄来拯救人们。 *假如一国的人们时时呼唤英雄,只说明这个国家在伦理性上没有达到最高的水平,在未开化的问题上还需要英雄来拯救。 英雄的目的是合法的、必然的和政治性的,而且他们以实现这种目的为自己的事业。英雄之建立国家,实施婚姻和农业,当然不是以为自己被承认有这种权利。这些行为还是作为他们的特殊意志而表现出来的。但英雄所实施的那种强制,作为理念对抗自然性的更高的权利,乃是一种合法的强制,因为采用温和手段来对抗自然的暴力是不会有什么成效的。 【第 94 节】 抽象法是强制法,因为侵犯它的不法行为就是侵犯我的自由在外在物中的定在的暴力;所以抵抗暴力以维护我的自由的定在这件事本身乃作为外在的行为而出现的,它是扬弃上述第一种暴力的暴力。 *抽象法就是具有强制性的法。侵犯抽象法(主要是侵犯所有权)就是侵犯我的自由在外在物中的定在的暴力。 *既然我的自由的定在遭到了暴力的侵犯,那么我为了维护我的自由的定在,我就要实施暴力来保护我的自由的定在。这就是第二种暴力。 【第 94 节】附释 给抽象法或严格意义上的法自始就下这样一个定义,说它是可以强制大家遵守的法,就等于从结果来理解法,而这种结果是经过不法的弯路才出现的。 *抽象法具有强制性,大家必须遵守。但说抽象法是强制大家遵守的,一定要经过不法的弯路,也就是说当我不遵守法的时候就要被实施第二种暴力。 【第 94 节】补充(法和道德) 这里必须特别注意法的东西和道德的东西的区别。 在道德的东西中,即当我在自身中反思时,也有着两重性,善是我的目的,我应该按照这个理念来规定自己。善在我的决定中达到定在,我使善在我自身中实现。 *我决定按善的理念来实施我的行为,达到定在。如我决定让座,我就站起来让座,我的善就在这个过程中达到定在,变成现实的善的行为。 但是善的这种定在完全是内心的东西,人们对它不能加以任何强制。 *我追求善,我就按善的理念设定我的行为。我不追求善,我就不做这些善事,而且你也不能强制我去做善事。 所以国家的法律不可能想要及到人的心意(*内心世界),因为在道德的领域中,我是对我本身存在的,在这里暴力是没有什么意义的。 *道德是我内心世界的东西,我只对我本身存在(我和我的良心的关系),别人也强制不了。 *道德是以自律性为其特征的。 【第 95 节】 自由人所实施的作为暴力行为的第一种强制,侵犯了具体意义上的自由的定在(*体现在所有物中的自由意志),侵犯了作为法的法(*法本身),这就是犯罪,也就是十足意义的否定的无限判断(参阅《逻辑学》)。 *犯罪完完全全就是对法的否定。 因而不但特殊物(使物从属于我的意志)(第85节)被否定了,而且同时,在“我的东西”这一谓语中的普遍的东西和无限的东西即权利能力,也不经过我的意见的中介(如在诈欺的情形)(第85节),甚至藐视这种中介,而被否定了。这就是刑法的领域。 *“我的东西”是所有权概念。 *犯罪不仅否定了我的所有物,而且否定了我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