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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的控制形成

2022-10-20 09:14 作者:奇妙律旅  | 我要投稿

       不论企业因何种事由负债或者采取何种形式负债,因债权人是公司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之一,所以在一些特殊时期或场景,债权人将取代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地位。
      比如,一家企业因为欠付供应商的巨额货款,供应商可以起诉查封公司的账户、厂房、机器设备等,最终企业能否正常经营需要与该供应商具体协商;
     企业因欠付银行欠款,银行亦可以采取诉讼措施,查封拍卖抵押物实现债权,因此企业在信誉和信用上遭受损失,如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是否能够继续正常经营、投资或融资则完全受制于银行;
      企业因无法按期偿付发行的公司债券本息时,则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作出决议以采取何种方式维护权益,并限制企业再融资等行为;
     企业在整体资不抵债情形,所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将根据《破产法》组成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决定企业重整、债务重组、共益债偿付、破产财产分配等,此时债权人会议将实际控制企业大小事宜。
      当然,除了债权人直接控制情形,还有一些介于债权和股权中间的利益相关者,比如公司认股权证、期权、附转换条件优先股、债券的持有者,在未来某个时间节点可能认购或者转换股权或股票,成为公司股东,甚至形成对公司的有效控制,也是潜在公司控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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