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和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20230521
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本题综合考查债权人撤销权和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难度极大,错误率极高。 A、B、C项考查债权人撤销权。乙公司(债权人)对甲公司(债务人)的债权在2011年6月1日成立。因此,甲公司(债务人)在此之前对丙公司(2010年12月1日)和丁基金会(2011年3月1日)所实施的赠与行为不会对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乙公司无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注意:该制度与《破产法》的规定不同)。故A、B项错误,不当选。2011年6月1日后,甲公司(债务人)向戊希望学校(第三人)的赠与行为减少了自己的一般责任财产,对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因此,乙公司(债权人)有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故C项正确,当选。 D项考查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上述规定。本题中,甲公司对戊希望学校的赠与属于“公益性质的赠与”。因此,甲公司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故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