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修法拟调整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你怎样看?

人大法工委回应未成年人刑责年龄是否作调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今日在发布会上表示,经会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
这次考虑修改法律,势必与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以及强烈的社会愤慨有关,其中最为典型的,便是去年大连13岁男孩杀人案:
据大连公安发布的通报,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岁)被害身亡。接警后,市公安局经连夜工作,于当日23时许,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与犯罪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玫瑾在论文《从刑事责任年龄之争反思刑事责任能力判断根据 ——由大连少年恶性案件引发的思考》中提到:
2019年发生在大连的少年强奸杀人案中,虽然作案的少年没有成年,但他至少不止一次有同类行为企图,他选择家中无人时间,曾以欺骗的方式让另一女生进入他家,未遂后又诱骗一名更年幼的女孩;当遭遇女孩反抗时他将女孩杀害;然后出现许多遮掩行为,将女孩抛尸并在其身上压了两个垃圾袋,里面装着是砖头和碎瓦块;当他得知警方侦查发现了现场一团带血的卫生纸时,他竟然向同学解释“他们警察办事这么草率的吗,给我加入嫌疑名单,我一个小孩怀疑我,我把我擦过血的纸扔那块了,我的血不会弄到她身上吧?”他说“我一个小孩怀疑我”时,说明他知道“与性有关的杀人多为成年人所为”。当他知道警察已经锁定他时,他向别人强调“自己不满14周岁”。虽然他作案仍有幼稚的特点,但他的行为表现说明他知道行为性质,并有自我保护的意识。
有些犯罪者尽管看似不成熟或精神异常,但是,除了预谋、隐匿实施、遮掩等有利于自己的表现外,还常常具有利于自己的逃离行为。逃离往往意味着作案人内心的感知,包括对事件性质的意识、内心不安感、要撇清与自己的关系,这些举动也是有责任能力的一种行为证据。
即是说,我们的现行法律,“收容教育”已是对他的“最高处罚”,所以我认为这种调整是必须的,是时代必行的。曾几何时,我听一个混社会的大哥说,在外面跟人打架,甭管对方是什么人,满背纹身的光头男、全员190cm以上的肌肉男,你觉得自己牛批,都可以抄家伙就干,但如果看到这些肌肉男、光头男都跑了,忽然换成一群十二三岁拎着砍刀的小孩过来骂你,什么都别想,赶紧跑,因为这说明对方要动真格的了,叫小孩过来就是来杀你的。

调整法律,只是堵漏洞,除此之外还消引导,这些小孩之所以变成这样,跟其家庭教育是脱不清干系的,我们必须要配套地推出“家长学校”制度,一旦小孩在学校评定有问题,其家长必须要被强制定期去“家长学校”学习,如果家长学校评估认定,这种父母不配做家长,有关部门将依法剥夺他们的监护权,交由专门机构代行其职。

小孩是未来社会的一部分,孩童时期教育不好,成“人”还是成“兽”,一切只能听天由命,这件事因性质极其恶劣,所以被众人所知,但未成年人“犯罪”远不止如此,那些触目惊心的网暴、校园欺凌、虐杀动物,其实多是这样的孩子,社会上太多的血案告诉我们,“孩子”这个词早已不是我们从前印象中的那样,有些从根就已腐烂不堪的小孩——我是指“那些满身邪气、毫无情商和人性的小孩”,只要你看过他干的那些事就能明白,天真幼稚的其实是我们,我们的幼稚就在于还把所有小孩视为“祖国的花朵”。
作者:阿馨
出自:B站“阿馨原创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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