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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把205万存银行,3年后取钱时,柜员告知余额只有100元

2023-05-30 08:25 作者:子夜爆笑盘点  | 我要投稿

河南郑州,一女子把205万元,存入当地一家银行,存款时业务员十分热情,可3年后她去取钱时,柜员却告知余额只有100元。女子向银行讨要说法,银行却根本不理会,并且嚣张地说:个人行为,银行不负责。


程梅是一个典型的女强人,大半生一心扑在事业上,终于攒下两套房子和一辆车,手头还有205万现金。程梅决定退休,将这笔钱存入银行,以备儿子成家立业之需。

一个阳光明媚的早晨,程梅精心打扮来到银行,她想要这笔钱能安安稳稳地存下来,没有太高的要求,只求保值。

客户经理李丽热情地迎接程梅,一杯茶一杯水的忙前忙后,程梅察觉李丽的热情有些过头,心里暗暗提高了警惕。

李丽开始向程梅介绍各种储蓄和理财产品,程梅听得云里雾里,金融方面实在不太懂,只觉得3年期的定期存款利率较高,时间也刚好够儿子准备婚礼,就决定办理这个。

李丽立刻去办手续,程梅环视着银行大堂,实在觉得李丽的热情有些可疑。

半个小时后,李丽气喘吁吁地跑回来,交给程梅一张银行卡,叮嘱她妥善保管卡号和密码,程梅小心翼翼地收下,打算找个妥当的地方锁起来。

3年的时间过得飞快,儿子婚期将近,程梅兴高采烈地来到银行,准备取出存款以备办喜事,结果,卡上只剩100元,程梅笑着认为是技术问题,坚持要求重新查询。

这回银行方面查出的结果却让程梅震惊——卡内的205万已被取走,只剩下100元!

程梅简直无法相信,卡一直在她手里,锁在妥当的地方,密码也未曾告知他人,205万怎会凭空消失?

程梅强烈地质疑银行的技术出了问题,但银行经理再三确认,确实没有技术问题,银行监控也没有显示有人非法取款,但存款已被取走是不争的事实。

程梅当即与经理发生激烈争吵,情绪失控之下竟动了手,弄得大堂里一片混乱。银行保安上前想拉开程梅,但程梅歇斯底里地大叫,把她的钱还回来。

无奈之下,程梅只得报警,警方介入调查后,发现当年为程梅办理业务的李丽已离职两年,且下落不明,存在重大嫌疑,警方开始追查李丽的下落。

经过一个月的努力,终于锁定李丽藏身的地点,随后,李丽被抓获归案。

审讯中,李丽一开始还强辩自己清白,但在铁证面前不得不承认,当年她没有办理定期存款,而是将205万全部取走。

她知道程梅对金融并不熟悉,便趁机监守自盗,利用基金的名义,辗转将巨款悉数转入自己名下账户,之后两年里,她过着奢靡的生活,这笔钱早已花费殆尽,连房子和车也已经抵押。

程梅简直崩溃大哭,辛辛苦苦积攒的钱,就这样不翼而飞,既然李丽已无还款能力,那只能向银行追讨损失了。

银行虽然对李丽的行为表示强烈谴责,但声称李丽的行为属个人错误,与银行无关,不会对此负责或赔偿。

程梅委托律师起草起诉书,程梅的律师认为,银行有较强的监察与管理责任,应对大额资金流失负责;而银行方面辩称,李丽的行为属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一场官司就此上演。

这件事情从法律的角度怎么看待呢?


1、李丽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李丽作为银行的客户经理,利用自己的工作职责和便利接触客户和客户的存款,这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李丽并未按照客户的指示为其办理定期存款业务,而是直接将205万元存款转入自己的账户,用于私人消费,这显然属于盗窃本单位的财物行为。

李丽的行为直接造成客户205万元的巨额经济损失,已经严重侵害客户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金额特别巨大,面临10年以上刑期。

2、银行作为雇主,应赔偿程梅损失。


依据《民法典》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丽利用银行内部控制漏洞,由银行安排其本人负责程梅的业务办理,监守自盗将程梅存款盗取一空,属于过错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58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程梅与银行签订了存款合同,但由于银行方面的过错,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程梅有权要求银行承担合同责任,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典》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而作为李丽的雇主和业务管理机构,银行也难辞其咎,应由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自行向雇员追索。


小编总结


这起案件给我们很多启示:


1.个人要提高金融警惕性。程梅太过相信银行和柜员,没有认真核查业务办理的真实性,这也为李丽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2.银行应加强内部管理。李丽能在银行系统里如此肆意作恶,监管机制明显失灵。这些监控漏洞导致了巨大损失,银行应反思并加以改进。


3.社会监管还需加强。李丽的奢侈生活可能引起周围人注意,但最终还是逍遥法外两年。这显示我国对此类金融诈骗案件的监督处置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4.法律应严惩此类行为。这类案件的发生,显示有些人并未对法律制裁产生足够的威慑。只有严厉打击此类金融犯罪,才能杜绝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同样提醒我们,要珍惜每一分钱,不管是自己的还是他人的。金钱来之不易,更应该防范各类诈骗,守住口袋里的每一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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