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被害人犯罪,和对知乎罗翔老师观点的回复(本文中叹号仅表强调,虽稍显不庄重)
我是很赞赏罗翔老师的,我不会觉得罗翔老师说的哪句话过于高明——我基本也都思考过,但罗翔老师说出的,和我意见相同的内容,让我感觉志同道合,意见不同的内容,也能让我保持尊重,有名的公众人物,像罗翔老师这样站在理性一方的,或许没有第二例吧,即使生活中能让人有“理性的伙伴”感觉的,也是十分难得的吧。
说回聚众淫乱罪,我是较为坚定的自由主义者,对于阻止人自杀这样的行为,我是同意的,但我认为这种情况应该是怀着沉重的心情和觉悟,不得已而侵犯个人自由来保护个人生命的。也差不多与罗老师所提过的“底线原则”同义:即刑法是最后手段,只禁止必须去禁止的,原话我记不清了。
自杀这种几乎最严重的情况,用最后手段,自然是合适的。但是在并不严重的情况下,还用外界的强硬手段去干涉个人的自由,这合适吗?
我觉得最关键的问题,包括罗老师也处在的陷阱就是——
社会的发展方向是谁定义的,个人应该做什么是谁定义的?
社会该如何发展没有谁能下定论,而个人应该做什么更不是外界能够定义的。
这点是极为重要的,思想上如果没有这点的改变,就很容易陷入社会去过度干涉个人的固有思维之中。
人生而自由,人在社会中受到的限制是以不得伤害他人的原有利益为前提的,而不是以按照他人的想法行动为前提的!(因为句号不足以强调,所以用了叹号,但叹号也有些显得不庄重,特说明)
我要强调”原有利益“,因为生活在社会中个人的太多行为都和他人联系起来了,损害他人很容易,比如排队,一共就十个名额,我排在了第十个,那我损害了第十一个的利益了吗?损害了。但我排在第十个的行为却没有任何问题(不是指插队到第十个,而是本来就在),为什么?因为我没有损害第十一个人的”原有利益“,我损害的只是他的”可能利益“——或许”可能利益”概况不全,但我希望我的意思传达到了。
我还要强调“他人想法”,为什么?因为总有人,或许包括我在内,认为有权力对他人的行为进行“善意的指指点点”、“善意的干涉”。但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什么是应该不应该?没有定数的,说不准的。那么人行为的决定权在谁手里?当然是在本人手里!这是毫无疑问的。只要这个人的行为不伤害他人的“原有利益”,那么他当然拥有自己行为的完全决定权,尤其是心智健全的人,外界凭什么干涉?在人的个人问题上,外界的话语权难道能比个人还大吗?不能的,外界是几乎没有话语权的。
所以说社会对个人自由的干涉永远只是底线行为,在个人没有伤害他人应得利益的情况下,只有最严重的情况才能干涉,否则都是过度了。这种过度的情况或许是大家对他人的过度干涉意识导致的,大家总认为”我是在为他好“,想想那些过度干涉子女的家长!更何况你们还不是那些当事人的亲属,更没有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