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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学考研【知行法学|法理学问答(二):法的原则在法律实施方面的功能】

2021-05-12 23:50 作者:知行法学  | 我要投稿

问题:

1、对于“法的原则还可以作为实质性标准,对实在法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加以评判”此处的“合法性”作何理解?是否使用“正当性”或“合理性”更为妥当?还是说这是从宪法层面进行的理解呢(根本大法不得违背)?


定位:《法理学》P113 【法的原则在法律实施方面的功能】第二段


2、法的原则是否具有天然正当性?


3、“法的XX”和“法律XX”的区别除了在“法的现象”和“法律现象”上,在其他法言法语中是否还有需要掌握的?如“法的原则”与“法律原则”是否存在区别?虽然师兄上课的时候说到区分“法与法律”是自然法学派的特点,分析实证主义是将二者同一看待,但是仍然不是特别明白在课本中应该如何区分不同用语之间的关系,好像有的时候是明确区分,有的时候又是混用


(因为写错好几次,但是似乎时有在书上看到“法律原则”的表述,如:(1)哈特的原话翻译(2)【法的原则的效力与适用特点】整段(3)【法的原则在法律实施方面的功能】第三、四段)


定位:(1)《法理学》P107【法的原则存在与否】第三段第四行。(2)&(3)《法理学》P113,114


个人理解:

【法的价值】一章提到(P52),法治是法律制度的德性状态,良法善治要求我们在合法性与正当性之见取得动态平衡并保持足够张力,因此,一方面在原则、原理上要服从于正当性评论和主导,并在最低程度上坚信整个法制与正义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在“具体和法律活动中重视......反思机制”。


因此问题中“合法性”中的法是指法治状态下的具有正当性的法,是善法,而“实在法”则是中性概念,可能是善法也可能是恶法。那么问题是否就直接转化成“法律原则可以成为善法和恶法的评判标准”?


还是说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不同点还在于法律原则永远是具备正当性的?但若如此理解似乎又会陷入一种悖论,因为法律原则源于法理,而法理是法学家从法律规范中抽象出来的,那该被抽象出法理的法律规范的善恶如何评判呢?如果是恶法规范,抽象出的法理以至于被确认为正式渊源的法的原则是否同样具有恶性呢?还是说是该初始法律规范默认是符合自然法以及社会道德的善法呢?或者说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恶的法的原则被善的法的原则所逐渐取代,最后存留下来的法的原则因为得到了历史道德层面的确认,本身具有正当性,所以才得以成为评判实在法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标准。从法的原则对法律规则的补充作用来看,当缺乏具体法律规则时可以适用法律原则,似乎是肯定了法的原则自身的正当性?按照德沃金的三层法律模式理论似乎正是如此,决定法律原则的实质因素是道德、价值和意识形态,但是又有一个问题是,道德具有天然正当性我理解,可价值和意识形态并非如此吧?并且从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相结合的要求来看,依据法的原则否定实体法的合法性的最终结果如何处理呢,又会产生秩序和正义的矛盾吗?


解答:

(一)问题解答

由于这位同学的三个问题具有一定的逻辑联系,而且这位同学所写的个人理解里面还参杂了一些问题,故而笔者一并解答。


第一个问题,这里的“实在法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中的合法性其实指的就是正当性,即实在法本身是否是良法、是否符合自然法。分析实证法学派否认存在法的原则,他们认为恶法亦法。所以只要实在法本身不违背实在法体系的内在逻辑(比如,凯尔森的规范等级体系),就具有合法性。这位同学问题中所提到的,不违背宪法这一根本大法,说的就是这种合法性。新自然法学派承认存在法的原则,他们认为恶法非法,所以实在法还要符合自然法才具有合法性。法的实质合法性的终极源泉在于法律背后的道义原则、道德权利以及民众的正义感,而不是实在法自身。比如,书本P113德沃金所举的“里格斯诉帕尔默案”,虽然按照遗嘱法,该案的遗嘱无任何瑕疵,应当有效,但是法院仍然根据法的原则做出了相反的判决。


第二个问题,法律原则是否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呢?笔者理解,这里的“正当性”即符合自然法。这个问题本身比较复杂,故而笔者试图从书本自身的逻辑出发进行解答。首先,书本P109页介绍到“从原则的起源及内容的角度看。法的原则是社会一般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的产物…”。所以法律原则和社会中的一般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相符合。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法律原则源于法理,这位同学的理解并不准确。这里建议大家找到法理学讲义中法的原则和其他相关概念的关系辨析,仔细阅读其中的法的原则与法律原理的辨析。其次,法律原则当然也有别于实在法。因为有的法律原则得到了法律条文的确认,但有的没有。最后,笔者认为,总体上看法律原则处在自然法和实在法之间,是实在法和自然法的媒介。因此法律原则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对于最后一个问题,笔者认为还是要一切以书本为准。书本上明确区分了“法的现象”和“法律现象”,但是并没有在其他地方也出现类似这种的区分。所以笔者认为不存在特定的规律,建议同学们掌握书本上强调的即可。这位同学所说的“师兄上课的时候说到区分‘法与法律’是自然法学派的特点,分析实证主义是将二者同一看待”。笔者认为其中的“法”其实是自然法,“法律”其实是实在法。这其实是在强调两种法学派对于法理学的研究范围观点不同,自然法学派主张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不仅包括实在法还包含价值层面(自然法),而分析实证法学派则将法理学的对象限定在实在法领域。所以前者主张区分,而后者认为法=法律=实在法,没必要区分。


最后,这位同学在回答的末尾提出 “依据法的原则否定实体法的合法性的最终结果如何处理呢,又会产生秩序和正义的矛盾吗?”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一方面,要维护实在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不能轻易否定实在法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又要使得实在法符合法的原则。笔者认为,第一,书本P52介绍了如何协调合法性和正当性之间的关系,大家可以仔细阅读一下。第二,依据法的原则否定实体法的合法性,需要一套良好的反思机制。如果随意地否定实体法的效力,会损害法的权威性,破坏法律秩序。在此,笔者想提一下 “拉德布鲁赫公式”。具体内容如下:一是应当维护实定法的安定性,不能随意否定其效力;二是实定法应当具有合目的性和符合正义性;三是如果实定法违反正义达到了不容容忍的程度,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属性。这是一种观点,供同学们参考。


(二)体系定位

1、法的原则-法的原则在法律实施方面的功能、法律原则与法律原理

2、法的价值-法与正义

3、第二十九章西方法律思想


(三)学习方法

经过一段时间法理学的学习,大家会发现很多问题的根源其实就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法社会学派,这三大法理学派的论战。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建议大家在阅读完导论之后立刻学习第二十九章西方法律思想。这里建议大家可以集中总结一下法理学课本上出现的几大法学派的观点对立的地方,比如,对法的本质的不同认识(课本P22),西方法学家关于法与道德关系的学说(课本P154)等。

同时大家需要注意,人大法理学课本中的用词较为灵活,有时用的是广义,有时又用的是狭义,所以同样的词在不同地方的含义可能不同。


(四)问题点评

这位同学能够捕捉到本次问题中的“合法性”与合法性的一般含义存在差异,这一点值得鼓励。同时这位同学在提问的过程中写出了自己的理解,这一点也不错,但是希望下次能够在形式上写的更清晰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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