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种欠款引发群体性纠纷案(微观解纷策略及案例解析第五章案例分析思考案例22)
调解技巧要点(如何处理纠纷最能反映调解人员的学识及素养,方法对了,事半功倍;方法不对,效果减半。)
解决策略:“三知”,即知情、知点、知规则。知情是指明白案例反映的问题;知点是指明白纠纷涉及的知识点;知规则是指明白如何利用知识点所反映出来的规则分析、解决该问题。
理解1:熟读调解方法并不意味着就能解决纠纷。方法的作用,在于让人知晓,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很有可能会采取的行动,但不可照搬,因为其中涉及到人心,也就是当事人的判断。理解2:最大恶意的揣测,最大善意的处理。
案例22 制种欠款引发群体性纠纷案
案情简介1: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某县严禁某村A、B、C组辖区内受污染田地(重金属超标)用于种植水稻,建议土地流转后用于制种。2020年12月底,A、B、C组村民与张三(男,59岁)商谈制种事宜,于2021年1月1日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合同约定:一是合同承包面积831亩(A组186亩、B组400亩、C组245亩),农机无法耕种的田不租,上半年发包方种植烤烟,下半年由承包方制水稻杂交种子,发包方必须在7月20日前交田地给承包方使用;二是承包方按发包方发包的实际土地面积支付租赁款;三是田地每亩承包价格180元、插田费每亩360元(发包方负责插田,承包方按实际亩数支付)、翻耕(犁田)由承包方聘请发包方的人员负责、其他临时用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发包方;四是双方约定在谷种收割前全部付清所有费用,否则不能进行收割谷种,出现的任何问题及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
2021年9月上旬,谷种收割即将到期,A、B、C组村民因均未收到田地租金和翻耕费及大部分村民未收到插田费、临时用工费,A、B、C组各三名干部代表村民于本月中旬强烈要求张三尽快收割谷种和全额付清所欠债务,张三同意收割谷种但所欠债务待卖谷种后再支付,三个组干部均不同意张三提出的要求,双方发生纠纷。同月16日,A、B、C组干部将有关情况上报至村委、当地基层政府、派出所、县农业局和县劳动监察大队。经了解:一是A、B、C组村民与李四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但未到基层政府农业部门备案;二是《土地流转合同》中签订人是张三而不是李四(女,37岁),张三承认自己代李四签名,李四未参与合同签订及后期制种管理工作;三是张三与李四属非婚姻关系,两人共有一子一女,且张三身患重疾;四是张三名下财产仅一台老式皮卡车,估价不足5000元,李四名下无财产;五是某县财政2020年水稻湿度规模经营补贴和稻谷目标价格补贴合计58000元属于张三,该笔资金在某县财政账户,暂未下拨;六是王五提供种子和借钱24万元给张三,让其用于A、B、C组辖区内田地制种前期运转,并按精选谷种7.5元/斤进行回购;结算方式:张三将精选后的谷种送至王五的仓库,王五验收合格后出具单据给张三,再将谷种送至外省某上市公司,待公司验收合格后将结算款转至王五的账号,王五按比例抵扣借款后再转至张三的账户;七是张三在邻近县签订了3000余亩的《土地流转合同》用于制种(其它制种商提供种子),所借王五的24万元资金大部分用于邻近县的制种;八是张三与王五签订了借款协议,其它事项均为口头协议,双方均认可。事后,当地村委、基层政府有关工作人员组织A、B、C组干部、张三、李四、王五多次调解,未果。
由于张三身患重疾,每周定期在医院治疗,暂无力偿还债务,张三、李四于9月19日在不自愿的情况下签下47万元的欠条后(内容:欠水田租金、插水稻人工费、犁田费、管理费等共计47万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将所欠债务还清,具体以实际结算为准),A、B、C组干部同意张三收割谷种和使用各组烤房烘烤及烘干后的谷种由其负责打包暂时存放在各组烤房群并自行上锁,有关费用自行负责,待还清所欠村民债务后再处理谷种。
2021年12月初,张三、李四再次违约,A、B、C组干部与其多次沟通无果后,于本月中旬再次将有关情况反映至当地村委、基层政府、派出所、县农业局、县劳动监察大队等,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和协调处理。经查:一是根据《种子法》有关规定和县农业局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的建议,烘干的谷种必须由王五回购,再将谷种送至外省某上市公司;二是张三口述精选谷种约5万斤,市价保守估值约30万元,该数据的真实性有待验证;三是2021年9月下旬,王五对未精选谷种进行抽样,并送往外省某上市公司化验,抽样谷种初验合格;四是2021年12月1日—12月下旬,张三以卖谷种后偿还所欠债务为由要求继续给予宽展期;五是A、B、C组干部及村民担心王五回购谷种后抵扣张三的借款,要求其一次性提供现金后再拖运谷种,王五因谷种质量(管理不善导致产量较低、品质问题等原因)、数量及合格率(精选率等原因)等存在风险,双方就谷种回购价格多次商谈,最终谈判破裂;六是王五从事制种行业时间较长。由于张三、李四违约,乡、县有关部门快速介入此事,并多次组织三方调解,未果。
2021年12月28日—2022年1月5日,A、B、C组部分村民到当地村委、基层政府反映诉求,并以张三、李四恶意拖欠工资为由到县有关部门上访,该行为严重影响当地村委正常办公。为有效稳控纠纷,化解矛盾,当地村委、基层政府、县农业局、县劳动监察大队等部门工作人员联合调解,效果不佳。经了解:一是县劳动监察大队明确田地租金、翻耕人工费、插田人工费、其他临时用工费不属于工资;二是当地派出所明确工资纠纷由县劳动监察大队移交案件后依法查处,合同纠纷等建议ABC组村民上诉法院;三是县农业局同意暂扣张三的2020年水稻湿度规模经营补贴、稻谷目标价格补贴合计58000元和张三、李四在2021年三个组制种的政策补贴款50000元(补贴资金申报500亩),该资金根据实际情况用于支付张三、李四所欠债务;四是县农业局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制种行业有关人员、三个组干部及部分村民一致认为谷种预计1月底大概率面临损坏,损坏后的谷种毫无价值;五是ABC组各三名干部同意由王五支付17万元现金回购谷种,由于内部资金分配问题、张三认为谷种市价保守估值约30万元而不同意ABC组干部与王五达成的口头协议等原因,三方进入僵持阶段;六是2022年1月26日是小年、2月1日是春节,扣减王五对谷种精选、装卸货等所需时间,该矛盾纠纷调处实际期限不足15天;七是2022年继续推广制种,严禁ABC组辖区内受污染田地种植水稻;八是2021年某县内制种年情较好,其它制种商均盈利。
问题1:该案如何处理?
推理1:已知条件:一是县劳动监察大队明确田地租金费、翻耕人工费、插田人工费、其他临时用工费不属于工资;二是张三与王五的借贷关系。结论:田地租金属于合同纠纷,插田、翻耕、其它临时用工费用属于劳务费,劳务和借贷属于债权纠纷。法律条文:1.劳动争议案件必须要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起诉。劳务纠纷法院立案条件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下列要求: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⑴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⑵有明确的被告;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讼人民法院管辖。2.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应具备的条件包括:⑴请求给付的必须是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银行存款单等有价证券;⑵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必须是以及到期的或者过期的,且数额必须是确定的;⑶债务人负有给付义务,且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⑸必须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⑹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以下内容:双方的基本情况请求给付的数量及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其中特别是应提出能证明所请求债权存在的债权文书申请的目的,即要表明请求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出支付令的意思;⑺所请求的债权未超过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3.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二是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推理2:已知条件:一是张三、李四名下无财产;二是张三负债累累,无力偿还债务;三是张三患身患重疾;四是2021年某县内制种年情较好,其它制种商均盈利;五是合同承包面积831亩,张三口述A、B、C组辖区内谷种总产量约5万斤。结论:一是推测A、B、C组村民、王五与张三签订合同时不知其身患重疾;二是农业种植项目产量高低决定盈亏程度,该制种项目获得的谷种产量较低(亩产不足百斤),影响因素主要有天气、管理、田地、其它原因等,张三在年情较好的情况下造成亏损,究其主因是管理不善;三是张三自有资金不足,摊子铺得太大太宽太散,加上身患重疾,分身乏术,任一环节出错或受意外因素影响,将导致资金周转不灵(受谷种回购结算方式影响),造成全面崩盘。
推理3:已知条件:一是当地派出所、县劳动监察大队、县农业局意见;二是推理1和2。结论:一是未采取强制措施,推测不构成刑事、治安案件;二是制种欠款纠纷涉及人员较多,债权债务不清,县职能部门调查取证工作量大、时间长,待查清事情始末时,谷种存在过期风险。
推理4:已知条件:一是2021年9月19日张三、李四在不自愿的情况下签下47万元的欠条;二是张三代李四与A、B、C组村民签署《土地流转合同》;三是张三与李四属非婚姻关系,两人共有一子一女;四是李四多次参与调解。结论:一是非自愿签下的欠条属于无效合同;二是李四多次参与调解,默认了张三代签行为,认同《土地流转合同》的有效性。
推理5:已知条件:一是A、B、C组辖区内田地受污染,严禁种植水稻;二是A、B、C组部分村民上访;三是临近年关。结论:群体性纠纷若不能妥善处置,将造成以下影响。一是后期存在村民因生存、利益等原因与当地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省、市、县政策之间形成对抗,严重影响有关工作推进;二是维稳压力大,影响当地村委、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正常办公;三是矛盾纠纷处理时间长,造成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较大。
推理6:已知条件:一是张三认为精选谷种约5万斤市价保守估值约30万元,不同意A、B、C组干部以17万元的价格由王五支付现金回购;二是2020年水稻湿度规模经营补贴、稻谷目标价格补贴合计5.8万元和预计2021年制种补贴款5万元;三是张三在A、B、C组辖区内制种的种子由王五提供。结论:一是推测张三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有资金合计40.8万元(30+5.8+5=40.8万元)足以偿还A、B、C组村民所有债务;二是根据《种子法》等有关规定,张三的谷种必须由王五回购,其他制种商收购属于违法行为。
推理7:已知条件:一是王五多次参与调解;二是A、B、C组干部同意王五以17万元现金回购谷种;三是谷种抽样初验合格;四是谷种数量、品质等问题;五是张三向王五借24万元用于制种;六是王五与张三的口头协议。结论:从王五与张三的借贷关系和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王五与外省某上市公司签订的合同(未提供协议,估计行业的保密性)可知,王五长期从事制种行业,具有一定身家,有较强的风险意识,可能在矛盾萌芽和形成早期,洞察先机,就及时制定了多套应对方案。因此,推测王五想全部回购A、B、C组辖区内自身提供种子给张三种植所产的谷种进行减亏,若不能全部回收,则可能拒绝承担有关风险(行业风险:可能与某上市公司签订的合同有关)。
推理8:已知条件:张三资不抵债。结论如下: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个人可以申请破产,可以申请破产的是企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推理9:已知条件:参照《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谷种处置期限、推理1-8等。结论如下:
谷种处置流程:


工期理论性分析:谷种处置(15-25天):1、2、3-4、6-5-7-8、9-10-11;理论上王五精选谷种及售卖(4天):12-13;转款时限(61天内):14-15。

工期现实性分析:一是按期完成第1—11项的先决条件是责任担当、执行力和协调配合,一旦扯皮、推诿,大概率延误工期;二是按期完成第7项的先决条件是张三全力配合和ABC组村民协助,由于双方矛盾激化,张三又身患重疾,身体不足以支撑长时间超负荷工作,大概率延误工期;三是按期完成第8、9项的先决条件是A、B、C组干部就各组利益让步,一旦没有形成共识,内部陷入争执中,大概率延误工期。

谷种数量、质量分析:该数据由A、B、C组干部提供{两种方法:过磅或初步估计(保守估计,风险自担)},待信息收集完成后再进行具体分析。1.过磅分析:过磅需要张三和ABC组村民配合,装卸一天时间;存在问题:一是在未调处好纠纷的情况下,若张三不配合,由谁来承担采取强制措施所产生的后果;二是必须做好ABC组村民解释工作;三是谁承担产生的装卸费、过磅费等。2.初步估计分析:ABC组干部及村民和王五具有丰富的经验,采取保守估计谷种的数量与精确数值能控制10%以内,所需时间不超过3小时。3.质量分析:所收谷种抽样初验合格,但合格率问题没有给予专业意见,推测有关风险将是后续调解工作的主要争议点,待收集详细信息后再具体分析。

谷种处置现实性分析:1.从张三的主观心理、行为模式来分析:张三经营不善造成亏损,由于经济实力较差无法履行合同导致违约,因熟悉行业规则,从而故意拖延时间,造成所收谷种即将面临过期风险,迫使当地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出面破局,加上A、B、C组村民和王五的债务追讨,所谓两相齐害取其轻,推测其将所有风险全部转嫁给王五、当地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并由上述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希望回笼部分资金。2.从A、B、C组干部及村民的主观心理、行为模式来分析:一是矛盾纠纷激化后,A、B、C组干部及村民选择最优途径解纷,逐以当地村委、基层政府推广制种为由,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和后期造成的影响等方式表达诉求,希望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尽快妥善处置,该行为持续到解决问题为止。因此,A、B、C组干部及村民上诉法院的概率极低。二是根据上述推理可知,王五支付现金17万元后拖运谷种是A、B、C组干部不可逾越的底线;三是A、B、C组干部及村民反映的诉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应将自身承担的有关风险全部转移至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3.从王五的主观心理、行为模式来分析:与张三的借贷纠纷及回购谷种价格问题无法调和,若从A、B、C组村民回购谷种风险较高,一个合格的商人是不会承担所有的风险。因此,一旦谷种面临过期风险,当地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介入时才是张三回购谷种的最佳时机,有关风险才能降至最低,才能达到减亏的目的和保证自身的安全。
调处思路大方向分析:该案属农业行业群体性合同、劳务纠纷,涉及法律法规较多,由于调解工作人员对有关条款的认知不同,造成在调处过程中存在争议,无法形成合力,同时还要面对法情理的冲突,如何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在实施操作细节方面极难把控,一旦操作不慎,很容易触雷,无论调处成功与否,都存在承担责任的风险。因此,本案纠纷的调处不应从法院判决的严格的“合法性”角度来思考如何解纷,而应结合现实,以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和高效保护受害者权益为出发点,从人民调解“不违法”的合法性特征的角度来思考如何解纷。

确定问题症结:一是谷种价值问题是主要矛盾(债权债务不清晰、谷种质量及数量清单等问题引发争议,三方均不愿意承担风险);二是当地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如何有效规避风险和纠纷处理负责人是否愿意承担调处纠纷所产生的后果是解纷的关键因素;三是A、B、C组干部思想统一问题(涉及各组利益)是次要矛盾。
知识点:《民法典》合同篇、《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仲裁、县主管部门职能职责、《种子法》、工作持续时间及工期计算等。
目标:一是稳控纠纷;二是张三、李四与ABC组干部、王五签订调解协议书或授权委托书,ABC组村民放弃追究其有关责任;三是当地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调处过程中把自身承担的风险降至最低。
事情预判:

方案一:上诉法院
时间计算:调查取证(债权债务确认、其他证据收集等)+后勤保障(聘请律师、部门协调、维稳等)+法院立案审查>15天,且诉讼时间较长。面临的问题:一是根据推理9可知,谷种处置时间不超过15天,谷种面临过期风险,法院受理及谷种能否及时处置存在不确定性;二是张三、李四名下无财产可以执行;三是诉讼期间所产生的费用问题。
优点:当地村委、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引导A、B、C组村民上诉法院,完全避免了法律风险,也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缺点:一是易再次激化矛盾,造成规模更大的群体性纠纷,一旦不能有效稳控,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当地村委、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可能面临党政纪处分;二是后期存在A、B、C组村民因生存、利益等原因与当地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省、市、县政策之间形成对抗,造成有关工作难以推动。
综上所述,该方案具有合法合理性,但不具备可行、可操作性,不符合现实性,方案一应予以否定。
方案二:调处纠纷
方案2—A和方案2—B对比分析:
根据推理9结论中的工期理论性分析和工期现实性分析可知,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张三愿意配合,所有问题迎刃而解;若张三不愿意配合,A、B、C组村民可能存在法不责众的心理(人性、人心层面的问题),其申报债权的真实性有待验证,申报债权表一旦公示,不排除村民相互举报,从而产生新的纠纷,调处人员短时间内无法做到相对公平、公正、合理,何谈统一思想一致对外。二是事出必有因,存在其它不可预测的突发性事件发生。
两个方案优缺点分析:A方案优点:一是能快速统一A、B、C组干部思想一致对外和高效处置好谷种回购问题;二是有较宽裕的时间按后续流程实施和处理资金分配等内部矛盾;A方案缺点:没有具体的债权债务明细表和谷种数量,初步估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较大时易引发因涉及贱卖谷种等问题所产生的连锁反应,一旦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参与调处人员可能受到党政纪的处分。B方案优点:一是根据具体的债权债务明细表和谷种数量与张三、李四、王五进行博弈,最大限度为A、B、C组村民争取利益;二是规避了实施A方案(属紧急措施)所产生的法律风险和行政风险;B方案缺点:根据推理9可知,在实施过程中大概率会遇到突发事件,工期必然延误,谷种面临过期风险,从而引发一系列不可预测的风险,所产生的风险全部由参与调处人员共同承担。
综上所述,调处纠纷时间充裕的情况下方案2—B优于方案2—A,紧急情况下方案2—A优于方案2—B。
风险分析:
风险因素:1.调解不当、协议内容不当、沟通能力不足等。2.自身定位不准。3.政策法律、道德。4.村民申报的债权可能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
影响:1.矛盾激化、上行。2.矛盾激化、上行。3.矛盾激化、上行。4.矛盾激化、上行。
原因:1.程序违法、协议内容违法、业务能力不强等。2.纠纷主体不清。3.未秉公办理、违背道德。4.张三是否同意签订调解协议和参与债权债务核对工作。
风险等级:1.较大风险。2.较大风险。3.较大风险。4.较大风险。
应对措施:1.参与调解人员:当地村委、基层政府(包括纪委)、派出所、县劳动监察大队、县农业局、法律顾问。2.纠纷主体:ABC组干部及村民、张三、李四、王五。3.纪委全程监督。4.一是申报债权公示;二是村民签订《承诺书》,自行担责。
调解形式:联合调解;调解方法与技巧:多方协助法+预判法+利弊分析法+明法析理法。
处理方式:第一步,成立制种纠纷处置领导小组,以当地基层政府为主,纪委、村委、派出所、县劳动监察大队、县农业局、法律顾问等有关工作人员参与,纪委负责全程监督。第二步,稳控纠纷,疏散村民(理由:A、B、C组干部代表辖区内村民全权处理制种纠纷有关事宜,各组村民配合组干部提供债权清单)。第三步,由A、B、C组干部和张三提供债权债务估算清单和谷种估算数量清单并签字(保守估计,误差控制在10%),有关风险自行承担。第四步,全面收集制种行业信息{一是收集某县境内田地租金、翻耕、插田、其它管理费等最低和最高价格(必须包括附近村组或乡镇内的制种项目有关费用具体价格);二是询问县境内其它制种商有关制种用工的支付方式和制种具体的亩成本及产量;三是询问务农人员、制种专业技术人员、制种商关于影响谷种产量的主要因素和分析A、B、C组辖区内产量较低的原因;四是了解当地村组分田地的实际情况与合同面积的差异情况及田地质量等级划分标准;五是了解张三、李四在A、B、C组辖区内制种期间的操作模式和邻近县承包制种的有关情况}。第五步,与有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一是与当地派出所沟通,了解张三、李四在该案中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二是与县劳动监察大队沟通,进一步明确纠纷的性质及纠纷妥善处置后是否继续追究张三、李四的有关责任;三是与县农业局沟通,进一步明确张三在本县的2020年水稻湿度规模经营补贴、稻谷目标价格补贴款和2021年制种政策补贴款具体数额,以及能否用于抵扣张三所欠债务。由于现有信息不足以支撑下步工作开展,因此,待有关信息收集到位后,再具体确定后续实施步骤。



本质:利;核心: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执行力、政府思维。
案情简介2:经初步收集,得到以下信息。
信息1:A、B、C组干部提供以下信息。

备注:1.张三以150元/亩的价格聘请ABC组7名村民进行机械翻耕,只支付少量油费,人工费均未支付;2.上表未计算张三应支付ABC组管理费合计25000元;3.全部用同款型蛇皮袋包装谷种;4.上述数据保守估计,具体以核算为准。
信息2:张三拒绝提供详细的开支明细清单,仅提供初步估算翻耕、插田、管水(属其他费用)等支出费用:A组合计约40000元、B组30000元(其中翻耕160亩)、C组30000元(其中翻耕80亩)。
信息3:当地田地租金市场价格150—160元/亩(附近村组的价格160元/亩)、插田市场价格280—320元/亩(附近的价格320元/亩)、翻耕市场价格120—150元/亩(附近的机械翻耕价格120元/亩,人工翻耕价格150元/亩)。
信息4:根据组干部、部分村民反映:一是张三以每亩150元的价格聘请村民采用机械翻耕作业,支付了少量油费,其余人工费全部拖欠;二是大部分村民得知张三对插田初始的极少部分村民当场支付现金后,全部受张三聘请实施插田工作,施工完成后,张三并未兑现插田人工费。
信息5:张三在邻近县投资制种全部亏损,欠当地村民劳务费等和三家农资农药店农药化肥款。
信息6:制种商初步估算每亩成本价格不超过1200元:租金180元/亩、翻耕150元/亩、插田360元/亩、肥料150元/亩、农药100元/亩、临时用工费50-100元/亩、收割100元/亩、母父本100元/亩(生育期87天,母本75天)。
信息7:未精选谷种合格率的认知:当地务农人员认为谷种合格率系数为0.6—0.8,王五认为谷种产量40000余斤和谷种合格率系数不足0.7,张三认为谷种合格率系数为1,其它制种商和农业技术人员认为谷种合格率系数0.7—0.9。
问题2:该案如何处理?

推理10:已知条件:信息1、2和4。结论:1.田地租金费分析:张三以150元/亩的价格聘请ABC组7名村民进行机械翻耕,仅支付少量油费,人工费均未支付,信息真实性较高,其翻耕数值应予以采用,即翻耕面积等于实际田地面积。因此,ABC组干部申报的田地租金应核减5400元{(812亩-782亩)×180元/亩=5400元}。2.翻耕费和预支款差额较大。一是ABC组干部及村民申报的翻耕费均未领取与张三申报的支出翻耕费相差36000元,即翻耕面积相差240亩,ABC组干部同意实地测量,张三不能提供支付证据;二是预支款相差27000元,其中翻耕费预支款36000元,扣除后,ABC组干部多申报9000元;三是按利于张三的原则进行保守估算,故翻耕费不变,预计费应增加27000元。3.翻耕面积782亩,插田面积454亩,还余328亩田地未投入制种。4.综上所述,ABC组干部申报的债权金额保守估计为416900元(424300+25000(管理费)-5400-27000=416900元)。
推理11:已知条件:信息3和4。结论如下:
1.田地租金费、翻耕费、插田费与附近村组价格比较。
⑴田地租金费分析:比市价高20元/亩(涨幅12.5%),最小期望值15640元(782亩×20元/亩=15640元)和最大期望值16240元(812×20元/亩=16240元)。
⑵翻耕费分析:比市价高30元/亩(涨幅25%),最小期望值23460元(782亩×30元/亩=23460元)和最大期望值24360元(812亩×30元/亩=24360元)。
⑶插田费用分析:比市价高40元/亩(涨幅12.5%),最小期望值18160元(454亩×40元/亩=18160元)和最大期望值20000元(500亩×40元/亩=20000元)。
⑷综上所述,ABC组田地租金费、翻耕费、插田费比附近村组价格高,最小期望值合计57260元和最大期望值合计60600元。
2.涨价幅度分析:⑴附近村组的价格属于即期支付,张三约定的价格属于远期支付;⑵一是推测张三为抢资源,故意哄抬市价,以高价签订合同;二是张三自有资金不足,利用人的贪婪,花小钱钓大鱼(属社会上常见的行骗伎俩),从而达到远期支付的目的;⑶《土地流转合同》中明确了田地租金费和插田费采用远期支付,较市价高12.5%属于正常现象;⑷制种项目需要抢在固定的时间段进行插田,否则对谷种产量影响极大,因此,翻耕费采取远期支付,比市价高25%属于正常现象。
3.综上所述,合同约定的田地租金费180元/亩、插田费360元/亩和口头约定翻耕费150元/亩应予以支持。
推理12:已知条件:信息5。结论:推测张三所投资的制种项目亏损近100万元。
推理13:已知条件:信息6。结论:1.插田面积454亩,临时用工100元/亩,其他费用小计45400元。2.使用A、B、C组烤房群烘干谷种等处理后续事宜,其他费用计2000元。3.综上所述,其他费用保守估计47400元,与ABC组干部申报其他费用71000元相差23600元,其他费用应予以核减23600元。
推理14:已知条件:信息1、2、4、6和推理10、13。结论如下:
1.A、B、C组干部申报的债权最小期望值:含管理费为393300元(416900-23600=393300)。
2.A、B、C组干部申报的债权最大期望值为445360元:
⑴田地租金费核增:合同面积831亩,申报债权面积812亩,田地按申报债权面积计算,该项费用不予核增;
⑵翻耕费核增:(812-782)×150元/亩=4500元;
⑶插田费核增:按补贴资金申报500亩计算,即(500-454)×360元/亩=16560元;
⑷其他费用核增:根据推理13,该项费用不予核增。
⑸综上所述,ABC组干部申报的债权最大期望值445360元(不含管理费:424300+4500+16560=445360)。
推理15:已知条件:信息1、信息7、谷种回购价格7.5元/斤、推理2和9等。结论如下:
1.谷种理论价值计算:最大期望值为266112元,最小期望值为202608元。
⑴最大期望值266112元。
①同款型蛇皮袋包装谷种,数量保守估计合计42000斤,精确率控制在10%以内,系数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取0.1,故谷种数量按46200斤计算{42000×(1+0.1)=46200};
②未精选谷种合格率系数0.67—0.8{(0.6+0.7+0.7)/3=0.67,(0.8+0.7+0.9)/3=0.8},系数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取0.8;
③核减资金时间价值:资金时间价值{远期支付(30-60天内支付)和即期支付之间的区别}取系数0.04(60/360×市场年利率24%=4%);
④综上所述,谷种理论价值为266112元{46200×7.5×0.8×(1-4%)=266112}。
⑵最小期望值202608元。
①谷种数量保守估计为42000斤;
②未精选谷种合格率系数取0.67;
③核减资金时间价值,取系数4%;
④综上所述,谷种价值为202608元{42000×7.5×0.67×(1-4%)=202608}。
2.谷种实际价值计算:最大期望值为241708元,最小期望值为182835元。
实际谷种价值计算需核减以下费用:谷种装车和托运费预计3000元、不可预计费用2000元(谷种仓库线路损坏费、特殊情况采取的紧急措施费等)、风险程度费用(谷种质量风险和数量风险,采取风险共担,按当地务农人员认为未精选谷种合格率系数为0.6—0.8,取最低值为0.6,核减1- ⑵-②系数0.67,即风险费取系0.07)、ABC组干部不同意王五以谷种价值抵扣张三欠其24万元借贷金额(该项暂不计算)。
⑴按46200斤计算:最大期望值241708元{46200×7.5 ×0.8×(1-4%-7%)-3000-2000=241708};最小期望值201618元{46200×7.5×0.67×(1-4%-7%)-3000-2000=201618}。
⑵按42000斤计算:最小期望值182835元。{42000×7.5×0.67×(1-4%-7%)-3000-2000=182835};最大期望值219280元{42000×7.5 ×0.8×(1-4%-7%)-3000-2000}=219280)。
推理16:已知条件:推理1—15。结论如下:
1.张三债务分析:按张三对谷种理论价值最大期望值、2020年水稻湿度规模经营补贴、稻谷目标价格补贴合计58000元和张三、李四在2021年三个组制种的政策补贴款50000元计算自有资金为374112元(58000+50000+266112=374112),ABC组干部申报的债权和管理费最小期望值为393300元,张三资不抵债(自有资金小于债务资金)。
2.A、B、C组村民债权分析:
⑴拟分配资金27.8万元(17+5.8+5=27.8)。一是谷种价值为170000元(与王五达成口头协议);二是2020年政策补贴款5.8万元;三是2021年政策补贴款5万元。
⑵由于张三资不抵债,ABC组村民根据申报的债权拟自行分配资金不应计算各组管理费25000元和应参照市场价重新计算申报债权资金。经核减后,最小期望值为310470元(393300-25000-57260=310470)和最大期望值是384760元(445360-60600=384760)。
⑶A、B、C组各项指标占比分析

从上表可知,虽然王五与A、B、C组干部达成了以17万元现金回购谷种的口头协议,但是B组干部因本组村民受偿资金占比较A组村民低29.7%、较C组村民低23.8%,在未协商好资金分配问题前,具体处置谷种事宜将不会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显然,拟资金分配问题是处置谷种的前提条件,也是内部矛盾爆发的根源,纠纷无法调和。因此,要想及时处置谷种问题,如何让A、B、C组干部给各自本组村民一个合理的交代才是破局的关键。
⑷谷种贱卖风险:谷种面临过期风险,A、B、C组干部为了能够实现债权,避免遭受过大的损失,同意王五以原价的70.3%—93%(170000元/241708元=70.3%,170000元/182835元=93%)回购,加上张三欠王五24万元和按谷种理论价值计算张三仍资不抵债及组干部同意放弃追究张三的有关责任等因素,因此,A、B、C组干部不存在贱卖谷种的风险。
3.王五回购谷种分析:谷种价值区间为181900元——209935元。
⑴王五初步估计谷种40000斤和合格率系数0.7,以此计算谷种价值为181900元{40000×7.5×0.7×(1-4%-7%)-3000-2000}=181900元)。
⑵A、B、C组干部保守估计谷种42000斤,以此计算谷种价值最小期望值为191245元{42000×7.5×0.7×(1-4%-7%)-3000-2000}=191245元)和最大期望值209935元{46000×7.5×0.7×(1-4%-7%)-3000-2000}=209935元)。
确定问题症结:A、B、C组拟资金分配问题是处置谷种事宜的主要矛盾。
知识点:最大最小期望值决策分析法、资金时间价值等。
短期目标:一是寻找外来资金平衡A、B、C组村民受偿比例;二是张三、李四与ABC组干部、王五签订调解协议书或授权委托书,ABC组村民放弃追究其有关责任。
拟资金分配方案预判:

综合分析:
方案一和方案四:从推理16-2-⑶可知,该拟资金分配方案明显侵占A、C组村民的利益,B组干部同意和A、C组干部反对,所以本方案不具有合理、可行、可操作性。
方案二和方案三:从推理16-2-⑶可知,该拟资金分配方案具有合理性、可行性,但B组村民因受偿资金占比严重偏低,B组干部反对和A、C组干部同意,所以本方案不具有可操作性。
方案五:从推理16-2-⑶可知,该拟资金分配方案相对公平合理,具有合理、可行、可操作性。理由:根据推理16-1可知,张三资不抵债,当地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为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将扣押张三的2020年水稻湿度规模经营补贴和稻谷目标价格补贴合计58000元用于偿还张三债务。因此,ABC组干部因补贴款与制种项目无关,均认同该资金用于各组利益分配平衡的用途,从而能快速、高效地促使其内部思想统一。由于解决纠纷方案往往是问题本身,要想避免在实施方案过程中可能产生新的纠纷及造成的影响,关键是资金平衡如何把握“度”,分析如下:
1.补贴款58000元分配如下:换位分析各组干部能接受资金分配最大的限度为A组:B组:C组=1:7:2,即A组5800元、B组40600元、C组11600元。
2.受偿资金占比分析(资金分配/债权金额):A组71.8%(66.5%+ 5800/109380)、B组59%(36.8%+ 40600/182840),C组69.4%(60.6%+11600/132080)。
3.换位分析A、B、C组干部认可受偿资金最高占比与最低占比相差控制在6%以内,三方均能给本组村民一个合理的交代。因此,根据上述分析,补贴款58000元资金不足以平衡,还差12433元{(71.8%-59%)×182840=12433}。额外12433元资金来源:一是申请司法救助资金5000—10000元作备用资金,待A、B、C组村民申报债权确认后根据特殊情况予以酌情考虑,原则上不予以救助。二是与王五重新商谈谷种价格。作用:第一,提高的金额用于适当平衡受偿资金的用途;第二,让A、B、C组干部及村民看到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置谷种纠纷的决心;第三,个人能力是取得信任的关键因素;第四,提高后续处理资金分配问题成功率。理由:王五作为一个合格的商人,具有一定的预判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十分清楚A、B、C组干部及村民的底线和内部矛盾,知晓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当地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作为第三方介入和自身适当让步,谷种才能及时处置。因此,基层政府代表A、B、C组干部与王五就谷种价格重新商谈。
风险分析:
风险因素:1.张三自有资金大于债务资金。2.一是张三、李四未签订调解协议或不同意出具授权委托书;二是纠纷未妥善处置,谷种过期后矛盾更加突出,一旦不能有效稳控纠纷,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影响:1.矛盾激化上行。2.矛盾激化上行。
原因:1.虚假信息,导致推理错误。2.实施过程中违法操作、不作为等。
风险等级:1.较小风险。2.较大风险。
应对措施:1.一是信息谁提供谁负责;二是多方面论证信息的真实性。2.一是纠纷主体:ABC组村民、张三、李四、王五;二是依法依规依程序实施。
调解形式:单独调解;调解方法与技巧:换位思考法+预判法+利弊分析法+适当强硬手段法+重点突破法。
处理方式:第一步,与王五就谷种价格重新商谈,要求其提高回购价,王五为达到减亏的目的,别无选择,必然会全力配合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妥善处置谷种事宜。第二步,快速统一A、B、C组干部思想,保持步调一致。首先,与B组干部单独沟通,明确表态维护B组村民利益(内容:拟资金分配方案三—3)和要求其在谷种处置会议上给予支持;其次,与A组干部单独沟通,明确表态不损害A组村民利益(内容:拟资金分配方案三—3)和要求其在谷种处置会议上给予支持;最后,在获得A、C组干部的支持后,立即组织A、B、C组干部召开谷种处置会议,就村民受偿金额承诺参照市场价格保证最低受偿比例(具体数值根据推理16和与王五商谈的谷种价格增加额等进行保守估计),若不同意最低受偿比例方案时由各组干部自行面对其本组村民,从而达到快速统一思想、最大限度凝聚处置共识,形成处置合力。第三步,就推理15和16的内容与张三、李四进行沟通,并放弃追究其在A、B、C组辖区内制种的有关责任及债务追究,促使其快速签订调解协议。第四步,若张三、李四不同意签订调解协议,待A、B、C组所有债权人明确谷种处置意见并签名后,A、B、C组干部与王五限时完成谷种装运事宜。第五步,A、B、C组干部委托当地村委、基层政府代为办理辖区内村民申报债权事宜,调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依程序受理村民申报的债权,纪委全程监督。第六步,通知双方当事人核对债权债务,同时再次组织调解。第七步,对核对后的债权进行公示;若张三、李四不同意签订调解协议或不同意核对债权债务,则单方面对村民申报的债权进行公示。第八步,待村民申报的债权公示后无异议的,由A、B、C组干部分配村民受偿资金;若张三、李四不同意签订调解协议,告知其维权途径,待三个月后依旧未进行维权,再行分配村民受偿资金。

分析点睛 11:经济分析的目的:如何规避实施第四步所产生的风险及论证实施的合理、可行性。根据推理 16-1,若张三自有资金小于 ABC 组村民所有债权,该步骤可行;若张三自有资金大于 ABC 组村民所有债权,与王五就谷种价格商谈是规避相应风险的关键因素,应重新论证调解方案。

本质:利;核心:魄力、担当、执行力、思行合一、合纵连横。
案情简介3:经初步收集,得到以下信息。
信息8:张三在A、B、C组村民申报债权的最后一天,初步查看B组村民提供的《债权申报明细表》后,自愿提供了B组预支款清单和ABC组预支款合计约8万元(不同意提供A、C组预支款清单)。经核对,B组村民领取的预支款与张三提供的预支款清单基本吻合。随后,张三、李四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要求优先支付劳务费和不同意参与后续债权债务核对工作。
信息9:A、B、C组各三名干部初审后的村民债权申报汇总表及各组谷种过磅数据。

2.B组谷种数量11500斤,另前期抽样1200斤,合计12700斤。
信息10:大部分村民就田地进行二次转包,1名村民就翻耕进行二次转包。
信息11:A、B、C组村民受偿资金:谷种价值+5.8万元(2022年2月底县财政已拨付)+5万元(2021年制种政策补贴预计2023年2月到位)}。
信息12:A、B、C组干部多次协商,就谷种产量分配、田地面积分配、平均分配、合同与劳务费优先支付等问题发生争执,陷入僵持阶段,直到2022年4月中旬;
信息13:预计2022年6月中旬播种。
问题3:由于A、B、C组村民受偿资金未分配到位,致使2022年制种工作无法开展,该案如何处理?
推理17:已知条件:信息8、10。结论:一是A、B、C组村民申报债权资金的真实性难以证实;二是由于田地租金均归属A、B、C组村民和翻耕费、插田费、其他临时用工费等是大多数辖区内村民提供劳务所得,因此,合同费、劳务费按现实性原则处理。
推理18:已知条件:信息9和11、张三资不抵债。结论如下:
1.A、B、C组管理费不列入资金分配受偿范围。
2.推理10和11-2,用于反驳村民提出的受偿比例太低的理由。
3.具体数据分析略,详见推理10、11、13、14、15和16。
4.受偿资金占比分析(资金分配/债权金额):(假设谷种17万元)。
A组67.9%{(14800/44800×170000+196/833×50000)/97410};
B组38.2%{(12700/44800×170000+375/833×50000)/184960};
C组65.6%{(17300/44800×170000+262/833×50000)/124000}。
推理19:已知条件:信息13和推理18。结论:按案情简介2方案五实施(17万元按各组谷种占比分配、5万元按田地占比分配和5.8万元用于各组平衡资金)。补贴款58000元分配如下:A组分配5800元,B组分配40600元,C组分配11600元。受偿资金占比:A组73.8%,B组60.2%,C组74.9%,受偿资金最高占比与最低占比相差14.7%,因实际申报债务数值大幅度变动,导致该方案不可行(14.7%>6%)。根据实际情况重新修正平衡分配资金,补贴款58000元分配如下:A组分配3000元,B组分配50000元,C组分配5000元。受偿资金比例最高与最低相差控制在6%以内,修正后受偿资金占比:A组71%,B组65.2%,C组69.6%。上述平衡分配方案具有可行、可操作性,但没有做到相对合理,调解难度亦增加。
推理20:已知条件:信息13。结论:2022年5月中旬必须将村民受偿资金分配到位,否则影响制种合同的签定。
知识点:资金时间价值、社会和谐、受偿资金分配原则等。
明确问题:一是各组受偿资金比例问题;二是田地租金、插田、翻耕、其他临时用工费等分配比例问题。
目标:一是受偿资金20天内分配到位;二是村民积极配合制种工作;三是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事情预判:

综合分析:
1.分配方式的比选
方案1优点:确保了受偿资金分配公平、公正、公开。缺点:从推理17、18可知,A、C组村民意见较大,调解人员处理因此引发的纠纷时间较长,且未必能及时有效稳控纠纷,大概率难以推进2022年制种工作。
方案2优点:A、B、C组干部是各组村民选举产生的,具有丰富的农村工作经验,熟悉农村生活,加上自身就是本组村民,在当地均有一定的威信,知晓村民真实的想法,从而能快速、高效地解决受偿资金分配问题及产生的影响,同时能有效推动2022年制种工作。缺点:未完全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带有不严格合法的特征。
结论:结合现实性分析,实施方案一的风险性较高,且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方案2实施。
2.受偿资金分配方案比选
田地占比、谷种占比、谷种占比与田地占地相结合、平均分配方案分析:详见案情简介2中拟资金分配方案预判。结论:谷种价值按各组谷种占比分配+5万元按田地占比分配+5.8万元平衡资金分配符合现实性,也具有合理、可行、可操作性,其余分配方案不具有合理、可行、可操作性。
⑴受偿资金分配原则:按目标任务、适当倾斜、依法合规、切合实际等原则进行分配受偿资金。
⑵影响因素
①2021年制种政策补贴5万元预计2023年2月到位,A、B、C组干部及村民是否同意该笔资金采取远期支付。
②5.8万的平衡资金分配比例问题。
③ABC组干部如何给辖区内村民一个合理的交代。
⑶方案2-⑴与方案2-⑵比选
由推理18和19可知,方案2-⑴中受偿资金比例最高与最低相差14.7%,B组干部无法给本组村民一个合理的交代,因此,该方案予以否定,按方案2-⑵实施,但租金、插田、翻耕、其他费用等各项分配比例最高与最低控制必须控制10%以内。

事情发展趋势:受偿资金分配方式一→受偿资金分配方式二→受偿资金分配方式三→受偿资金分配方式四。
受偿资金分配方式一(ABC组自行磋商):谷种价值按各组谷种占比分配+5万元按田地占比分配(远期支付)或其他分配方式。
受偿资金分配方式二:谷种价值按各组谷种占比分配+5万元按田地占比分配(远期支付)+5.8万元平衡资金(即期支付,调解人员定调)。
受偿资金分配方式三:谷种价值按各组谷种占比分配+5万元按田地占比分配(即期支付,当地村委先行垫付)+5.8万元平衡资金(即期支付,调解人员定调)。
受偿资金分配方式四:谷种价值按各组谷种占比分配+5万元按田地占比分配(远期支付)+5.8万元平衡资金(即期支付,调解人员定调)+司法救助资金0.5万元以内作平衡资金(即期支付)。
重点:由于资金具有时间价值,村民受偿资金采用即期支付,可稍微降低受偿金额,主要用于受偿资金分配方式三和方式四的理由。
风险分析:
风险因素:受偿资金分配不当。
影响:矛盾激化。
原因:租金、插田、翻耕、其他费用等分配比例差距较大。
风险等级:一般风险。
应对措施:各组制定村民受偿资金明细表报谷种纠纷处置领导小组审核后公示,纪委全程监督。
调解方法与技巧:预判法+利弊分析法+模糊处理法+适当强硬手段法+舆论压力法+重点突破法。
处理方式:第一步,调处人员组织A、B、C组干部就村民受偿资金进行磋商,引导三方按事情发展趋势的步骤商谈。第二步,待各组村民受偿资金占比分配完成后,由各组制定分配明细表报谷种纠纷处置领导小组审核后公示。第三步,公示无异议后再进行分配,分配次序按A、C、B组依次进行。

本质:利;核心:担当、魄力、以和为贵、合纵连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