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天法务知识产权律师:深圳法院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十佳创新案例一
深圳市智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光某蜗牛(深圳)智能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裁判要旨
1.算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并非保护单纯的数学演算方法。算法的核心为模型的选择优化,以及模型之间排除相互妨碍,达到最佳的制动效果,即使搜索或推荐算法的每个分部技术中所采用的模型均为公开模型,但技术模型选择及权重排序,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能为权利人带来商业收益和可保持竞争优势,应当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2.算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案件中对于侵权的判定仍然遵循“接触+实质性相同-合法来源”的原则,即“三步法”(1)“接触”途径的判断;(2)实质性相同的判断;(3)合法来源抗辩(独立研发)的例外。
案情介绍
原告系一家互联网高科技公司,主要业务为大数据的智能挖掘技术的应用与移动互联网客户端的开发,主要产品有“天机”手机APP,采用其自主开发的大数据追踪系统,进行智能跟踪、个性化推荐、智能摘要等功能,为企业提供“商业情报收集”和“舆情检测跟踪”服务。
被告光某蜗牛公司也是一家移动互联网公司,其开发了“学点啥”APP,根据其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提交《深圳市技术创新计划创业资助项目申请书》陈述,采用了与原告实质性相同的智能检索算法,为用户推荐全面、快速、清晰分类的兴趣学习课程推荐信息。
两家公司的研发团队成员有重合的人员,被告对搜索算法构成实质性相同没有提出合理的抗辩理由。
裁判内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告请求保护的涉案技术信息为“天机——大数据追踪引擎”搜索算法,其本质是一种算法推荐,原告举证证明其已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对涉案技术信息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且涉案算法技术可以用于更精准的检索,更精准的向用户提供信息,能为原告带来商业收益和可保持竞争优势,涉案技术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法定条件,被告公司在“学点啥”APP中使用的被诉侵权推荐算法与原告请求保护的推荐算法构成实质性相同,且其有渠道、有机会获得原告的案涉商业秘密,被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故法院认定被告光速蜗牛公司实施了侵害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 给原告造成损害,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审判决:一、被告光某蜗牛(深圳)智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下架侵权APP产品;二、被告光某蜗牛(深圳)智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智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创新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算法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案件,同时在案件审理中对于算法的核心判断引入辅助性的专家意见书,补充和完善法院在专业领域的空白,实现“兼听则明”。《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明确,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是指利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法技术向用户提供信息。正当合理的算法运用能够削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利影响,提供更精准的检索,更精准的向用户提供所需信息。将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算法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能更为有效地保护互联网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算法技术的良性发展与应用,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新类型知识产权保护的探索和决心,助力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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