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写校园暴力
是时候说点什么了。
本文将以非理性的角度去写写校园欺凌,那么现在文章开始。
第一. 关于校园欺凌的定性问题。
这个问题昨天我想了好久也没有想出一个最完美的结果,但是我可以这么描述:校园暴力是指少年、青少年在校园当中,由于施暴者个人的教育缺失、环境的怂恿、关爱的丧失、以及同情心、法律意识的薄弱、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侵扰,而对受害者进行言语、行为在其身体和精神上的猥亵与侵犯。关于定性问题我就写这么多吧,写多了反而成了无用之谈。
第二. 关于校园暴力的原因问题
上文写道定性的时候写到:施暴者个人的教育缺失、环境的怂恿、关爱的丧失、以及同情心、法律意识的薄弱、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侵扰。归根结底就是道德的丧失。是的,道德的丧失,中国传统文化道德素养的丧失。辜鸿铭在《中国人的精神》中提到过,真正的中国人过的是一种灵魂的生活,真正的中国人的最大的特点是“温良”(gentle),这份温良最能体现在中国人的共情心上。辜老甚至让当时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学习中国人的这种温良。然而随着资本主义的精神----个人主义、享乐主义进入中国后,这份被道德所抑制而成的温良,好像是被理所应当地扬弃了,仿佛这种温良并不能带给社会和平稳定一样被恍然间抛弃了。
道德的丧失最能够体现在教育当中,教育,又分为家庭的,学校的,社会的,可笑又可悲的是在这三种教育中,似乎越发的发现道德成分变得少了,家庭教育教会孩子说话、饮食、行走、排泄、和成绩,却忘记了教育孩子们道德。《弟子规》开头:弟子规,圣人训。首孝悌,次谨信。泛爱众,而亲仁。有余力,则学文。孝、信、仁、爱,最后才是文,假如一个人失去了孝、信、仁、爱的时候,这个人便已经丧失了道德,当其中一个方面失去的时候,那么这个人就是丧失了一部分的道德了。记得网上有句话:“我教我的孩子保护好自己,你却没有教你的孩子不要伤人”家庭中德育(言传身教)的缺失,自然而然的就会使孩子变得怪戾、伤人。而学校呢,可笑的是学校似乎忘记了自己的初心----教书育人,教书即教学,育人即育德,学校逐渐变得莫名其妙的功利化起来,害怕已经发生的校园欺凌出现在舆论,影响自己的学校,露出一副可悲的小人形象,使加害者变得放肆,使受害者承受着地狱深渊般的折磨。最后再来说社会,容我引用鲁迅的话“在旁人的说笑声中,坐着用这手慢慢走去了”,看着吧,看着吧,这些受害者孩子们的眼神当中的恨意,最后会是你们这些“受害者有罪论”者临终丢不敢去直视的。我们早已经丧失了为资本主义歌功颂德机会,极端个人主义和一个向“钱”的社会本就是无可救药的,并且这种无可救药所导致的破败景象,真是可笑。
第三. 关于校园暴力的解决
我所提出的方法绝对不是能够治根的方法,或者说,治根的方法其实每个人都知道----培养道德。所以关于德育这一点我就不再单一提出。
完善司法程序,建立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当中的“专门学校”。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38条、40条、42条44、45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公安机关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矫治教育措施的实施,不得妨碍阻挠或者放任不管。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前款规定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使校园暴力的加害者受到应当的惩罚和教育。
学校和行政部门应着重对受害者孩子进行心理辅导,使其生活尽量进入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