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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诉法考案例弹药库-5

2023-03-29 09:35 作者:Someoooooo  | 我要投稿

约定了回购义务,就一定是让与担保吗?

【案例】甲公司于2021年4月正式发行了自己的债券(三年期,年利率8%)。4月5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债券认购及回购协议》,约定丙公司认购甲公司5000万债券,甲公司允诺1年后以5500万元回购,如逾期不回购,甲公司需向丙公司支付1000万违约金。

灵魂一问:这5000万的债券,在甲公司回购前,归谁所有?如果在约定回购日之前,丙公司出现了经营困难,把这5000万债券以5100万的对价卖给了丁公司,丙公司对甲公司违约了吗?

第一,即使约定的1年后甲公司回购这批债券,债权的所有权依然归丙公司所有,这并不是什么让与担保,因为甲、丙之间从来没有以这批债券担保的意思,丙公司已然是该批债券的权利人,有权对债券作出处分。

第二,市场主体进行资金融通的方式有多种,借款仅为其中的一种融资形式。本案不能超越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为什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法律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对交易安排所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应综合合同的约定及履行等情况予以认定。并不否认甲、丙间签订《债券认购及回购协议》的目的是甲公司想融资,但不是说只要是为了融资,就是民间借贷,不能为了硬套考点而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擅自改变合同性质。

第三,为什么说合同性质的认定很重要呢?因为本案是2022年法考主观民商诉大题的第一问,后面还有一小问问违约金的问题。如果认为甲、丙间的合同是一个民间借贷合同,那后面违约金酌减参考的就是所谓1年期LPR之类,但出题人很明显没这个意思,不然出题人就不会给一个(三年期,年利率8%)了,很显然,即使按3年期满算,丙公司债券可以兑换到5400万,而双方约定的5500万回购款已经足以弥补甲的延期回购,多出的1000万违约金全成了惩罚性违约金了,当然需要酌减。认定为民间借贷,就无法体会到出题人的真意,出题人想考违约损害赔偿计算方式之一的类比法。各位考友有兴趣可以翻一下司法部《官方指导案例》第97-98页的扩展分析。

以上仅为一家之言,与微博答案不符,各位考友请自行分辨,祝早日破除迷思,法考之路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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