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经济学专家:需明确碳评价的对象和实施主体 |《企业碳评价标准》专家意见
企业绿色发展(海口)研究院与绿会标准委共同编制发布《企业碳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8月31日起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为保证团体标准制定的全面性、科学性与适用性,绿会标准委组织专家进行第一轮评审,相关低碳经济学专家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主要内容如下:
1、标准一般都配套有编制说明,请补充。
2、定义3.3加上引用的来源。定义3.4提到温室气体,需补充该定义。
3、标准覆盖了碳计划、碳制度、碳排放、碳交易和碳中和五个方面,相互之间关系不清、互有交叉、不在一个维度,建议重新设计。这五个方面每个都涵盖很多内容,仅有一两句话不足以说清楚。
4、附录A指标体系仅提出了指标名称,需要补充指标的含义、计算方法、数据获取方式等,最好将定性和定量指标分开描述。
5、碳评价的对象、目的、实施主体、监管主体等等信息不明确,这是编制标准最根本的出发点,建议进一步理清思路。绿会标准委认真采纳如上意见和建议,并已在征求意见稿中进行修改,其他专家意见我们也将陆续发布。在此也欢迎社会各界继续对《企业碳评价标准》提出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10月1日,《企业碳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回执表,请点击下方链接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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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老夏 审/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