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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翻译】Evidence, Pragmatics, and Justification(Part.2)

2023-07-12 18:19 作者:明尼苏达Official  | 我要投稿

原始来源:Fantl, J., & McGrath, M. (2002). Evidence, Pragmatics, and Justification. The Philosophical Review, 111(1), 6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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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尽可能防止出现麻烦,本文投为自制,但全文仅翻译工作及可能出现的少量注解与我有关。

欢迎指出翻译错误和不当之处以及交流学习。



1.认识辩护的一种实用条件

       在给定证据的情况下,实用因素是怎样影响某人有辩护地相信某事与否的呢?让我们从更直觉性的概念——知识开始。

       如果你知道p,那么如p所是地行动(act as if p)就不应该是个问题。如果如p所是地行动会是个问题,那你可以通过说你并不知道p来解释为什么。设想你正面临着某些决定——做A或做B——在此哪一个更好是取决于p的。你知道若p,那A就是要做的事(the thing to do),而若非p,那B则是。首先说“我知道p”,而下一句又说,“但我最好仍去做B,即使我知道若p则A是要做的事”看起来是不融贯的。如果你真的知道p,且你也知道若p则A是要做的事,那么很难说你怎能不清楚事实上A就是要做的事。不过那么你就应当(ought to)去做A了。

       这在第一人称和第三人称视角上似乎都起效。如果S知道p,那么对于S而言如p所是地行动就不应该是个问题。如果对于S而言如p所是地行动是个问题,我们就可以通过说S并不知道p来解释为什么。设想S面临着上述的选择情形。S知道若p则A是要做的事,而若非p,则B是。首先说“S知道p”然后下一句又说,“但是S最好仍去做B,即使S也知道若p则A是要做的事”看起来就是不融贯的。如果S真的知道p,且S也知道若p则A是要做的事,那么很难说S怎能不清楚事实上A就是要做的事。不过那么S就应当去做A了。

       这个推理过程能被一般化成一个两部分组成的论证。第一部分是一个一般的封闭论证(closure argument):


              (1)S知道p。

              (2)S知道若p,那么A就是要做的事。

              (3)S知道A是要做的事。


       根据“要做的事”的表述方式,从(3)中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但是如果“要做的事”是根据某人所有的目的后以其所能做到的最好的事情来解释的话,那么相当有趣的事情会随之而来。我们可以为我们关涉到行动理性的知识的论证添加一个第二部分:⑤


              (3)S知道A是她所能做的最好的事情(根据她所有的目的)。

       因此,

              (4)S做A是理性的。


       将这两个部分整合起来,并且将“要做的事”理解为“某人所能做的最好的事(根据其所有的目的)”,我们会得到:


              (1’)S知道p。

              (2’)S知道若p,那么A就是其能做的最好的事。

              (3’)S做A是理性的。


       我们可以将此论证的结论以一条原则的形式表现:


              S知道p仅当,对于任何行动A,如果S知道若p则A就是其能做的最好的事,那么S做A就是理性的。


       我们认为这是个好的开始。但是在一种更强的意义上实用因素会有认识相关性。我们可以用不少于四种方式加强这个原则。

       第一,没有必要将原始的封闭论证限制在行动或者对什么是最好的判断上。如果你知道p,且你知道若p则A对于你而言好于B,那么你就知道A对于你而言好过B。因此,对你而言相比于B更偏好A是理性的。⑥这里,A和B可以是任何事态,在其中行为可以被单纯地处理为一种类型的事态。⑦因此,我们可以加强这个原则的结论以达到:


              S知道p仅当,对于任何事态A和B,如果S知道若p则A对其而言就好于B,那么S相比于B更偏好A就是理性的。⑧


       第二,我们可以加强这个原则以应用在这样的情况中,即虽然某人拥有好的理由,但她既不知道也没有有辩护地相信某个事态对她而言会比另一个更好。我们常常有很好的证据去认为某个事态对于自己而言会比另一个更好,但仍缺乏对知识而言足够好的证据。设想你正在玩扑克游戏红心大战。你已经拿到了方块A以及方块2。此时还是游戏早期。你不知道——也没法有辩护地相信——如果方块起手,那么打出A会比打出2要好。毕竟,如果某个玩家没有方块的话,你也可能无法摆脱黑桃Q。但是,在方块先打出的情况下,丢掉你的A看起来比浪费掉你的2要聪明些(因为很可能每个人都至少有一张方块)。换个说法:对你而言偏好打出A比打出2是理性的。也就是说,对你而言偏好方块起手并打出A的事态而不是方块起手并打出2的事态是理性的。现在设想你知道了起手会是方块;你右手边的玩家起手打出了方块5。你应该偏好哪一个:打出A还是打出2?当然,你应该偏好打出A。如果你知道起手会是方块,并且也知道在方块起手的情况下,对你而言比起打出2更偏好打出A是理性的,那么你事实上必然理性地比起打出2更偏好打出A。更一般地说,如果你知道p,而且知道在给定p时,如果对你而言比起另一个事态更偏好这个事态是理性的,那么你事实上比起另一个事态更偏好这个事态就会是理性的。因此,我们可以将我们从(1’)到(3’)的论证改进为如下:


              (1’’)S知道p。

              (2’’)给定p,对S而言偏好A而非B是理性的。

       因此,

              (3’’)事实上对S而言偏好A而非B是理性的。


       相应地,我们对于知道的必要条件就变成了:


              S知道p仅当,对于任意事态A和B,如果给定p,对S而言偏好A而非B是理性的,那么事实上对S而言偏好A而非B就是理性的,


       这里给定p,对S而言偏好A而非B是理性的对S而言偏好A&p而非B&p是理性的是相等的。⑨

       第三,我们可以通过使我们这个原则成为辩护的要求之一,而不仅仅是知识的要求来加强它。这样修正的话,从(1’’)到(3’’)就变成了:


              (1’’’)S有辩护地相信p。

              (2’’’) 给定p,对S而言偏好A而非B是理性的。

       因此,

              (3’’)事实上对S而言偏好A而非B是理性的。


       设想主体S有辩护地相信p,但不知道p。再进一步设想,给定p,对S而言偏好A而非B是理性的。将S与第二个主体S’,她与S有相同的证据和基础偏好,但不知道p,相比较。对S’而言比起B更偏好A是理性的。某人所能理性地偏好的东西是被她的证据和基础偏好决定的。既然S和S’拥有相同的证据和基础偏好,那么她们都会理性地偏好相同的事态。因此,S也会理性地比起B来说更偏好A。不管对于一个知道者(knower)来说理性地偏好的东西是什么,它对于不同情况下只是有辩护地相信着的同一个主体而言也会是理性地偏好的东西。因此,如果从(1’’)到(3’’)是有效的,那么从(1’’’)到(3’’’)也是有效的。

       由此我们可以将原则加强:


              S有辩护地相信p仅当,对于任意事态A与B,如果S在给定p的情况下理性地偏好A而非B,那么S事实上偏好A而非B就是理性的。


       现在处理最后的加强过程。如其所展现的那样,我们的原则推出的结论是个单纯的条件句,而非双条件句(biconditional)。亦即,我们的原则对有辩护地相信p能否确保对于事态A与B,如果S事实上偏好A而非B是理性的,那么S在给定p的情况下偏好A而非B就是理性的持开放态度。我们现在论证此问题应该得到解决。假设你有辩护地相信列车会前往福克斯波罗(p)。并且假设你事实上理性地偏好登上列车(B)而不是等待下一趟(W)。给定p,你偏好B而非W的行为会是不理性的吗?不会。给定p时,会有两种使得偏好B而非W的行为并不呈现为理性的方式。第一种,你在给定p时在B和W之间保持中立可能才是理性的。在这种情况下,既然你会有辩护地相信p,那么似乎你实际上在B和W之间保持中立是理性的,但在假设看来则并非如此。第二种,你在给定p时偏好W而非B可能才是理性的。再一次,既然你会有辩护地相信p,那么似乎你实际上偏好W而非B是理性的,但在假设看来则并非如此。由此,通过使结论成为双条件句我们能够加强自己的原则:对于任意事态A与B,给定p,S偏好A而非B是理性的,当且仅当S事实上偏好A而非B是理性的。⑩当你满足这个关涉到p的条件时,我们就说你如p所是地偏好(prefer as if p)是理性的。我们将自己的原则简明地表述为一个对于认识辩护的实用必要条件:


              (PC)S有辩护地相信p仅当S如p所是地偏好是理性的。


       我们的想法一般地将认识辩护和理性偏好关联了起来,而且不仅仅是关联到就如何行动的理性偏好。然而,PC确实蕴含一个关乎行动的认识辩护的条件以及,尤其是,给定p时对于S来说去做是理性的那些行为。⑪


              S有辩护地相信p仅当,对于任何行为A,S在给定p时去做A是理性的,当且仅当S事实上去做A是理性的。


       我们可以将这个原则的结论想作将如p所是地行动的直觉概念具体化。由此,这个原则可以被更简洁地表述为:


              (PCA)S有辩护地相信p仅当S如p所是地行动是理性的。⑫


       按顺序有两个澄清。第一个是,我们通过将一种论证模式((1’’’)-(3’’’))转换为一个原则从而得到了(PC)。⑬然后,我们对于(PC)的论证与我们对相应的论证模式的有效性的论证是同一个。我们对于后者的论证是基于一系列对原论证((1’)-(3’))的加强而来的,而它是两个论证的结合,即封闭论证(1)-(3)以及连接知识与理性行动的论证(3)-(4)。因此,我们对于(PC)的论证并不诉诸关于特定事例,如列车事例的直觉。我们并不是在提出一种对辩护的条件后看看它是否在经过例子与反例的检验后运作良好,而是在为对辩护的条件提供一种理论论证。

       第二个则是,似乎我们是在将一种过分严重的限制加于辩护之上,且因此亦加于知识之上。在某些事例里人们会为了获得知识而需要绝对的确定性或者某些接近于此的东西。⑭在这些事例中有某种十分重要的东西取决于信念之是否为真。⑮这是不是使得对知识的要求太高了?我们难道不能在没有绝对确定性的情况下获得知识吗?

       我们可以。我们的观点也得不出别的结论。毕竟,在列车事例1中,我们的观点是与你知道列车将会前往福克斯波罗的宣称一致的,即使你只有随意的证言作证据。在许多事例中——事实上,大多数事例都像这样——我们拥有知识但并没有强形式的确定性。在这些事例中要求确定性是没什么用的。我们对知识的解释只在确定性很重要的事例中——其重要性在于这样的事实,即它是被理性地按照相关命题为真的情况偏好和行动所需求的,才要求确定性。这应该给不了怀疑论者安慰了。



⑤ 为了避免对某些奇怪的事例做出有争议的保证,我们此后在封闭论证和原则中限制S/p/A的组合,这样S就没有理由相信她是否做A会因果上影响到p是否为真。见附录1中关于奇怪事例的讨论。

⑥ 人们可能会做出如下反驳。难道你不能知道对自己而言A比B好,然而偏好A而非B却是不理性的,因为有个人站在旁边(必要的话,他可以是个恶魔)当且仅当你偏好A而非B时准备杀了你吗?这样的话,看起来你不应该偏好A而非B。

       作为回应,我们想要拓展诺齐克作品(1993,70)中的一个区分以用于理性偏好的领域中来。他区分了p之为被相信的理性之物(p being the rational thing to believe)相信p之为被做的理性之事(believing p being the rational thing to do)。相应地,我们区分了A之为较之B理性上更可偏好者(A being rationally preferable to B)偏好A而非B之为被做的理性之事(preferring A to B being the rational thing to do)。在上述反驳者的例子中,有这样一种清楚的意思,即对于S而言A是比起B来说理性上更可偏好者(毕竟,根据S的证据和基本偏好,A能被期望拥有更好的结果),即使偏好A而非B可能不会对S而言是理性的行为。亦见Heil 1983,758。当我们说“S偏好A而非B是理性的”时候,我们的意思是“对S而言,A是比起B来说理性上更可偏好者”。

⑦ 对于作为事态的行为(作为“命题”)见Jeffrey 1983, 83-84。此后我们预设某行为(A)对于S而言是理性的以免A对于S而言是可得的但没有可得的竞争者B以使得对S而言偏好做B而非做A是理性的。就此定义,如果两个或以上行为并列最佳,那都算理性的。

⑧ 这里需要两个限制。首先,我们是在S/p/A组合的基础上加强先前的限制的。我们的主张只与S/p/A组合有关,这个组合使得S没有理由相信A而不是B是否成立会因果上影响p是否为真。

       第二,推论

              (1*)S知道p

              (2*)S知道若p,则A对她而言好于B。

       因此,

              (3*)S知道A对她而言好于B。

              (4*)S偏好A而非B是理性的。

       只有在被限制于一些实例中时才是有效的,在那些实例中若前提(1*)和(2*)为真的话,那它们在S面对是否使A为真或使B为真的选择时依然为真。用更方便的表述来说,我们可以由此将此限制阐述为:涉及到选择情景使A为真或使B为真,前提(1*)和(2*)必须是稳健的(robust)(借用Roy Sorensen(1988)的一个术语)。对此限制的需要可见如下。假设(1*)和(2*)(以及因此的(3*))在一个特定的事例中为真。为什么要认为(4*)也必须为真?我们可以预设,(4*)为真仅当S在面对选择时偏好使A为真而非使B为真会是理性的。现在如果(1*)和(2*)在涉及到问题中的选择情况时是稳健的,那么我们会发现S在面对这样的选择时偏好使A为真会是理性的:如果你处于一个涉及到A与B的选择情况中,且你知道A是这两者中较好的那一个,那么很清楚的是你应该选择A而非B。然而,假设稳健性限制没有被满足。也就是说,设想,虽然(1*)和(2*)都为真,但它们在S面对选择情况时不会都为真。那么就不会有保证让(3*)为真——也就是说,无法保证S在选择情况中会仍然知晓A对她而言好于B——而且也无法保证S选择A而非B会是理性的。由此,单纯(1*)和(2*)之为真并不能保证(4*)之为真。为了获得(4*),我们需要确保关涉到A/B选择情况的两个前提都是稳健的。

       一些哲学家和决定理论家可能对如果人们偏好事态A而非事态B是理性的,那么人们在面对选择时偏好使A为真而非使B为真就会是理性的预设持保留意见。对此,一种标准的替代方案是Jeffrey的“好消息”路径,在其中你偏好A而非B是理性的当且仅当你会更加欢迎A为真的消息而非B为真的消息(1983,82-83)。同样地,在此决定理论设置中我们也要对(1*)-(4*)施以类似的限制。设想,若你将得到A为真的消息,并不是(1*)和(2*)两者都会为真。那么无法保证你仍然会知道A对你而言好于B,也无法保证你不会希望之前的消息会是B。但是如果我们就你获知了A为真的消息(或者B为真)而言对(1*)和(2*)施以保持稳健的限制,那么结论就会得出:若你将要获知A为真,那你不会希望这个消息会反而是B。

       对于原论证(1)-(4)的每个存留的加强,我们特此施以一个相应的稳健性限制。我们需要每个这样的论证的前提就选择情况使A为真或使B为真(或者替代性地就知晓A的消息(或B))而言都是稳健的。(当这样的论证转换为原则时,我们的限制就需要关涉到A/B选择情况的底层条件句的前件的稳健性。)

       第二个限制并没有被第一个所覆盖。即使人们缺乏认为A或B的成立与否会因果地影响到p是否为真的理由,这也并不能得出如果人们知道p且若p则A好于B,那么人们的知识在面对A/B选择情况时仍会生存下来。正如我们会论证的那样,如果知识取决于利害攸关,那么我们应该期望找到这样的事例,在其中即使人们知道p,但如果她处在一个利害高相关的选择情况,那么她就不会知道p。

⑨ 此处,如注6,人们可以以如下方式进行反驳。假设A会给你带来巨大快乐,B则是痛苦,且对此你同等地知晓。假设你也知道p。另外,这些假设联合起来与你知道旁边有个恶魔当且仅当你偏好A而非B时就准备杀了你是一致的。在此事例中,你知道p,你偏好A而非B就是理性的,但是你事实上偏好A而非B却是不理性的。

       我们此处的回应与早些时候在注6中的类似。我们区分了A是否比起B来说是理性上更可偏好者的问题与拥有对A而非B的偏好是否是理性的事的问题。这个区分变得尤其明显,如果我们以期望功利(expected utility)来思考理性可偏好性的话。A可以比B拥有更高的期望功利,即使偏好A而非B比起保持中立或拥有相反的偏好拥有更低的期望功利(反之亦然)。另外,假设行为的理性被期望功利所评判,我们就会有如下的情况:对于S而言A是比起B来说的理性上更可偏好者,但是偏好A而非B并不是要做的理性之事。

       如前,我们使用“S偏好A而非B是理性的”的意思是对于S而言A是比起B来说的理性上更可偏好者。

⑩ 给定偏好或中立关系(the preference-or-indifference relation)既是传递性的又是连接着的,我们修改过的原则表明,为了使你有辩护地相信p,给定p时你所理性地持有的偏好序列(the preference ordering)必须与你事实上所理性地持有的偏好序列是相同的。

⑪ 给定p,对于S而言做A是理性的,当且仅当A对于S而言是可得的且不存在形如B&p的事态,在其中B是A的可得竞争者,而S偏好之而非A&p是理性的。

⑫ 在一段简短的讨论中,Christopher Hookway似乎赞同某种接近PCA的东西。他写道:


              [信念在行动先前之中的事实]可能会帮我解释我们认知评估(cognitive evaluation)的标准。例如,在我们能将其描述为有辩护的之前,我们对于支持一个假设所需要的证据数目的理解可以在我们能感觉到自己在依其行动时是可信任地行动之前反应出所需要的支持的程度。这将承诺去解释某些包含在有辩护的信念的概念中的相对性;如果我们的行动没能达成目标,灾难越大,在我们将信念视作正确辩护了的之前就需要更多证据;附加给不作为的风险越大,那么我们基于有限的证据去行动就更现成(readier)。(1990,139)


       我们认为Hookway的猜想是正确的。我们对于(PCA)的论证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展示辩护的本质特性是如何证实他的猜想的方式。

       还存在一种在某些方面与PCA类似的贝叶斯式(Bayesian)信念解释。Mark Kaplan称其为“语境化的行为观”。据此观点,“你将在给定的语境中相信P视作在那个语境中倾向于如P为真所是地去行动”(1996,105 n.101)。如此观点见Nozick 1993, 93-100。我们的提议在两个重要的方面与此不同。第一,我们的观点表明一个条件,不是关于信念的条件,而是关于相信的辩护的条件。第二,我们的观点要求你理性地偏好如p为真所是的情况(而且由此如p为真所是地进行行动),而不是倾向于如p为真所是地进行行动。

⑬ 准确来说,我们已经同时将两个论证模式转换为一个原则。即(1’’’)-(3’’’)以及使用(1’’’)与(3’’’)作为前提且(2’’’)作为结论的论证模式。

⑭ 此处,我们意在认识的,而非心理的确定性。我们对p持有绝对的认识确定性仅当我们对p有着最高可能的辩护程度——大概是某种和不可错性(infallibility)类似的东西。

⑮ 有这样一个例子:世界是利害攸关的。设想出于某种原因,你对于做A和做B的特有可选项所形成的愿望矩阵(the desirability matrix)呈现如下:

愿望矩阵(the desirability matrix)

       设想出于某种原因,你有辩护地相信自己是否做A而非做B并不会因果上影响p是否为真。若p为真那么你只会从做A而非B处得到一点点好处,但是若非p为真那么你会因为做A而非B而获得无穷的坏处。我们的解读说明如果p的可能性对你而言小于1——如果p对你而言并不拥有最高的确定性——那么你就不会在认识上有辩护地相信p。设想p是这样的命题,即你有手。我们每个人都相信他对p有最强形式的确定性。如果我们出于某种原因在面对做A(比如,尝试握拳)和做B(不去尝试握拳)之间的选择时是确定的,并且愿望矩阵亦如上述,那么我们认为我们去做A就会是理性的。但是我有手的可能性对其他人(S)来说可能是小于1的。S尝试去握拳由此就不会是理性的。所以,通过对PC的应用,S并不能有辩护地相信她有手。我们得出此结果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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