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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学习笔记暨《看透银行-投资银行股从入门到精通》精读(七):资本充足率(二)

2022-06-25 12:11 作者:毅真-悠然  | 我要投稿

上篇提到资本充足率的基本逻辑,本文对与其相关的重要常识做个总结梳理:

一、资本充足率的起源-《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由巴塞尔委员会制定,是全球银行监管共同遵循的监管标准,各国的银行监管标准基本都是在《巴塞尔协议》的基础上加以制定,目前该协议已经迭代到第三版,即《巴塞尔协议III》

二、系统重要性银行

因为银行本身有很强的外部性,银行如果出体系性的风险,基本上就会导致整个经济的系统性风险,因此对于体量和影响力较大的银行,各级监管机构会将其纳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体系中,工农中建均有入选。国内也有系统重要性银行标准,除了老牌四大行外,交行、招行、兴业、平安、宁波银行等耳熟能详的银行均有入选。

三、国内对资本充足率的重要要求

对于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是8.5%;对其他银行来说,这一要求是7.5%。

四、权重法和高级法

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分母,即风险加权资产的时候,有权重法和高级法两种方法。其中大部分银行使用的都是权重法,也就是根据固定标准,每类资产赋一个权重。

少部分银行,经过监管批准后,可使用高级法计算风险加权资产,高级法可以依据银行内部的标准去分配每类资产的权重,无需按照统一权重。内部的标准会参考历史违约率等要素综合考虑。

听起来高级法是更灵活的计算方法,但是这种“灵活”的前提是获得监管的认可,监管设置的准入门槛很高,诸如招商银行也花了约10年时间才获得高级法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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