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第三卷的摘录和笔记(一百二十八:资本主义生产的假象及其形成原因)

第三册 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 (下)
第七篇 各种收入及其源泉
第五十章 竞争的假象
1、商品扣除它生产上所耗费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以后的价值,这个既定的、由对象化在商品产品中的劳动量决定的价值量,分为三个组成部分,它们作为工资、利润和地租,取得独立的、互不相关的收入形式。这种分割,在资本主义生产的显露出来的表面上,因而也在那些受这种表面现象束缚的当事人的观念中,总是颠倒地表现出来。
2、假定某一个商品的总价值=300,其中200是商品生产上所消耗的生产资料或不变资本要素的价值。这样,剩下的 100便是在商品生产过程中加到这个商品上的新价值的总额。这个新价值100就是可以用来分为这三种收入形式的全部数额。我们假定工资=x,利润=y,地租=z,那么,在我们所说的场合,x+y+z的和就总是=100。但在工业家、商人和银行家的观念中,以及在庸俗经济学家的观念中,事情则完全不是这样。在他们看来,不是商品扣除它生产上所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以后的价值=100,然后这100分为x、y、z。在他们看来,商品的价格只是由不以商品的价值为转移并互相独立地决定的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值量合在一起构成的,因此,x、y、z中每一个本身都是独立地提供和决定的,并且,这几个价值量的总和,不管可能大于100还是小于100,形成商品本身的价值量,这个价值量就是由这几个形成商品价值的要素相加的结果。这种混乱之所以必然产生,是因为:
第一,商品价值的各个组成部分是作为独立的收入互相对立的,并且它们作为独立的收入,是与劳动、资本和土地这三种彼此完全不同的生产要素发生关系,因而好像它们就是由这些东西产生的。对劳动力、资本和土地这三者的所有权,就是商品的这些不同的价值组成部分所以会分别属于各自的所有者,并转化为他们的收入的原因。但价值并不是因它转化为收入而产生的,它在能够转化为收入,能够取得这种形式以前,必须已经存在。这三个部分的相对量是由彼此不同的规律决定的,它们和商品价值本身的联系以及它们受商品价值本身限制的事实,决不会在表面上显现出来,所以,颠倒的假象必然更具有迷惑作用。
3、第二,我们已经说过,工资的一般提高或降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会使一般利润率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因而会改变不同商品的生产价格,按照各有关生产部门的资本平均构成的不同情况,使其中一些上涨,另外一些下降。因此,在这里,在某些生产部门无论如何会有这样的经验:工资上涨,商品的平均价格就上涨,工资下跌, 商品的平均价格就下跌。至于不以工资为转移的商品价值对这种变动的隐蔽的调节作用,却是“经验”说明不了的。相反,如果工资的上涨是局部的,只是在特殊生产部门内由于特殊的情况才发生的,这些商品的价格在名义上就会相应地提高。这时,一种商品与自身包含的工资保持不变的其他商品相比相对价值上的这种提高,便只是剩余 价值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平均分配遭到局部干扰的反应,只是一个使特殊利润率平均化为一般利润率的手段。这里“经验”说明的,仍旧是价格由工资决定。因此,在这两种场合经验说明的,都是工资决定商品价格。经验说明不了的,则是这种联系的隐蔽的原因。其次,劳动的平均价格,即劳动力的价值,是由必要生活资料的生产价格决定的。后者上涨或下跌,前者也会随着上涨或下跌。在这里,经验再一次说明,工资和商品价格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但原因可以表现为结果,结果也可以表现为原因,这种情况在市场价格发生变动时也可以看到。这时,与工资提高到平均工资以上的现象相对应的,是同繁荣时期联系在一起的市场价格提高到生产价格以上的现象,而与随后而来的工资降低到平均工资以下的现象相对应的,则是市场价格降低到生产价格以下的现象。撇开市场价格的波动不说,工资提高,利润率就降低,工资降低,利润率就提高的经验,显然必定总是和生产价格受商品价值制约这一点相符合。但我们说过,利润率可以由不变资本价值的变动来决定,而与工资变动无关;因此,工资和利润率可以不按相反的方向,而按相同的方向变动,二者可以一同提高,或一同降低。如果剩余价值率和利润率是直接一致的,这种情况就不可能发生。在工资由于生活资料价格提高而提高时,利润率也能因劳动强度加大或工作日延长而保持不变,甚至提高。所有这些经验,都证实了由于各个价值组成部分具有独立的颠倒的形式而引起的假象,好像决定商品价值的,只是工资,或工资加上利润。只要在工资上产生了这样的假象,似乎劳动的价格和由劳动创造的价值是一致的,那么,不言而喻,对于利润和地租来说,这样的假象也会产生。因此,利润和地租的价格即它们的货币表现的调节,就必然和劳动以及由劳动创造的价值无关。
4、第三,假定商品价值或不过表面看来和商品价值无关的生产价格,直接地和不断地表现为和商品的市场价格相一致,而不只是通过不断波动的市场价格的不断的平衡来充当起调节作用的平均价格。再假定,再生产总是在同一些保持不变的条件下进行,因而在资本的一切要素上劳动生产率都保持不变。最后,假定每个生产部门的商品产品中通过把新的劳动量从而新生产的价值加到生产资料价值上而形成的价值部分,总是按照不变的比例分为工资、利润和地租,以致实际支付的工资总是和劳动力的价值直接相一致,实际实现的利润总是和总剩余价值中按平均利润率应归总资本的各个独立执行职能的部分所有的那部分剩余价值直接相一致,实际的地租也总是和在这个基础上地租通常不能超出的界限直接相一致。一句话,假定社会价值产品的分割和生产价格的调节,都是在资本主义的基础上,但在排除竞争的情况下进行的。
在这各种假定下——商品的价值不变,并且也表现为不变;商品产品分解为收入的价值部分始终是一个不变的量,并且总是表现为一个不变的量;最后,这个已定的不变的价值部分又总是按不变的比例分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甚至在这各种假定下,现实的运动也必然会以颠倒的形式表现出来:好像不是一个预先已定的价值量分为具有互相独立的收入形式的三部分,而是反过来,好像这个价值量是由构成这个价值量的各个独立地、分别地决定的要素的总和,即由工资、利润和地租的总和形成的。这种假象必然会产生,因为在单个资本及其商品产品的现实运动中,不是商品价值表现为这种分割的前提,而是相反,它所分成的各个组成部分表现为商品价值的前提。首先,我们已经说过,对每个资本家来说,商品的成本价格表现为一个已定的量,并且在现实的生产价格上总是表现为这样一个已定的量。但成本价格等于不变资本即预付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加上劳动力的价值,而后者对生产当事人来说表现为劳动价格这一不合理的形式,以致工资同时又表现为工人的收入。劳动的平均价格是一个已定的量,因为劳动力的价值,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是由它的再生产上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但就商品中这个分解为工资的价值部分来说,它的产生并不是因为它采取了工资这个形式,不是因为资本家以工资这个表现形式把工人在他自己的产品中所得的部分预付给工人,而是因为工人生产了一个和他的工资相当的等价物,也就是说,因为他用日劳动或年劳动的一部分生产了包含在他的劳动力价格内的价值。但工资在与它相当的价值等价物被生产出来以前,已经由契约规定。因此,工资作为一个在商品和商品价值生产出来以前数量已定的价格要素,作为成本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不是表现为一个以独立的形式从商品总价值中分离出来的部分,而是相反,表现为已定的量,它预先决定商品的总价值,也就是说,是价格或价值的形成要素。平均利润在商品生产价格上所起的作用,和工资在商 品成本价格上所起的作用相类似,因为生产价格等于成本价格加上预付资本的平均利润。这个平均利润在实践中所以会在资本家本人的观念和计算上成为一个起调节作用的要素,不仅因为它会决定资本由一个投资部门到另一个投资部门的转移,而且因为它对一切涉及较长期再生产过程的销售和契约来说,都起着调节的作用。但是,平均利润只要起这种作用,它就是一个预先存在的量,实际上和每个特殊生产部门所生产的价值和剩余价值无关,因而更和这些部门内任何一个投资所生产的价值和剩余价值无关。从现象上看,平均利润不是价值分割的结果,相反,是一个和商品产品的价值无关的、在商品生产过程中预先存在并决定着商品本身的平均价格的量,也就是说,是价值的形成要素。并且剩余价值由于其不同部分分解为彼此完全独立的形式,还以更为具体的形式,表现为形成商品价值的前提。平均利润中采取利息形式的那一部分,在职能资本家面前,就是作为商品和商品价值的生产上一个预先存在的要素独立出现的。利息量尽管变动很大,但在任何一个瞬间,对任何一个资本家来说,总是作为一个已定的量,加入这个资本家所生产的商品的成本价格。农业资本家以契约规定的租金的形式和其他企业家以营业场所的租金的形式支付的地租,也是这样。剩余价值所分成的这些部分,因为对单个资本家来说作为成本价格的要素是已定的,所以反而表现为剩余价值的形成要素;它们表现为商品价格的一个部分的形成要素,就像工资表现为商品价格的另一个部分的形成要素一样。这些由商品价值的分割带来的产物所以不断地表现为价值形成本身的前提,其秘密简单说来就在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任何别的生产方式一样,不仅不断再生产物质的产品,而且不断再生产社会的经济关系,即再生产物质产品形成上的经济的形式规定性。因此,它的结果会不断表现为它的前提,像它的前提会不断表现为它的结果一样。单个资本家正是预先把同一些关系的这种不断再生产当做不言而喻的、毫无疑问的事实。只要资本主义生产本身继续存在,新追加的劳动的一部分就会不断地化为工资,另一部分就会不断地化为利润(利息和企业主收入),第三部分就会不断地化为地租。在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订立契约时,这是前提,并且,不管相对的数量关系在各个场合发生多大变动,这个前提总是实在的。各个价值部分在相互对立中采取的一定的形式所以是前提,是因为这一定形式不断地被再生产出来。它所以不断地被再生产出来,是因为它不断地成为前提。
诚然,经验和现象也都表明,市场价格(资本家实际上只把市场价格的影响看做价值决定),从量的方面来看,决不取决于这些预先的东西;市场价格不以契约所定的利息或地租的高低为转移。但市场价格只有通过变动才成为不变的;它们在较长期间内的平均数,恰好就形成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各自的平均数,后者表现为不变的、归根到底支配着市场价格的量。另一方面,下面这种想法好像很简单:如果工资、利润和地租成为价值的形成要素,是因为它们表现为价值生产的前提,并且是单个资本家的成本价格和生产价格的前提,那么,其价值作为已定量加入每种商品生产的不变资本部分,也是价值的形成要素。但不变资本部分不外是一些商品的总和,因而不外是一些商品价值的总和。因此,我们就得到荒谬的同义反复:商品价值是商品价值的形成要素和原因。但是,如果资本家出于某种利益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思考——一个资本家作为资本家来思考问题,只取决于他的利益和他的利己动机——,经验就会告诉他,他自己生产的产品,会作为不变资本部分加入其他的生产部门,而其他生产部门的产品,也会作为不变资本部分加入他的产品。因为对他来说,在只涉及他进行的新的生产的情况下,价值的追加表面看来是由工资、利润、地租的量形成,所以,这也适用于由其他资本家的产品构成的不变部分。因此,不变资本部分的价格,从而商品的总价值,最终都会归结为由几个独立的、按不同规律调节的和由不同源泉形成的价值形成要素,即由工资、利润和地租相加而成的价值总额,虽然这种归结方法的秘密并不是完全不可认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