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系列21---抵消机制(2)
昨天和大家分享了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系列的第二十部分:抵消机制(1)
今天和大家分享第二十一部分:抵消机制(2)
1、抵消机制原则要求与设定
在设计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抵消机制时,政策制定者需要确定以下要素:抵消方案的地理范围;将要覆盖的气体、行业和活动;是否限制抵消机制使用数量;以及更多方法学要求。
1)选择地理覆盖范围
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可以接受来自司法管辖区边界范围内、或范围 外的抵消信用或同时接受:
(1)本地
若国家减排是关键重点,仅接受来自本辖区碳排放权交 易覆盖行业以外的抵消信用的做法更可行,还可以减少履约、监测和 执行的难度。此外,还可使在本地区获得减排行动的所有协同效益。例如,韩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仅使用国内抵消信用。韩国碳排放权交 易体系接受本地的2010年4月14日以后实施的清洁发展机制(CDM) 项目以及碳捕获和封存(CCS)项目。
(2)司法管辖区以外
接受来自司法管辖区以外的抵消信用可扩大潜在的碳额度供应来源,提供更多的低成本减排机会。加州和魁北克省、区域温室气体倡议以及琦玉县的次国家碳排放权交易体系都允许来自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司法管辖区以外的碳信用额度。许多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也采用了已有的国际机制产生的碳信用额度。
这些机制可能针对多个国家(例如清洁发展机制或规划中的加州国际行业抵消机 制)、某些地区(例如北美,包括墨西哥林业在气候行动储备(CAR) 内的协议),或基于双边协议的特定行业和项目(例如日本的联合抵 消机制)
2)选择气体、行业及覆盖的活动
当特定产业、行业、气体或活动具备以下特点时,可将其纳入抵消机制:
(1)减排潜力(确保采用抵消机制的做法有效)。
(2)低减排成本(旨在提高成本效益,加强成本控制)。
(3)低交易成本(旨在加强成本控制)。
(4)非额外性和碳泄漏方面的可能性较低(旨在确保环境完整性)。
(5)未覆盖行业的环境和社会协同效益(旨在实现这些效益)。
(6)鼓励投资新技术的潜力(旨在确保通过购买抵消信用提供适当 的激励)。
为落实以上考虑因素,许多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对其接受的抵消项目类型实行性质限制,具体措施包括通过设定特定标准来确保环境完整性和实现其他目标,或规定一系列合格和不合格的抵消信用类型, 或同时采取这两项措施。
这些限制一般反映对协同效益、资源分配以及额外性、碳泄漏和逆转风险的评估结果。欧洲和新西兰均拒绝使用来自核电或大型水电项目和工业气体销毁活动的抵消信用。此外,欧盟不接受清洁发展机制下发放的临时信用(临时核证减排量),以此排除来自造林和再造林项目的信用,清洁发展机制认为此类信用只具有暂时气候效益。
尽管新西兰制定了关于奖励林业碳封存的国内方案,但该国并不接受临时核证减排量,原因是无法控制在其境外发生逆转的风险,性质限制也可认为针对被接受项目类型的正面激励。这些可认为可能促成学习和转型的项目可通过被认可为合格的抵消项目类型而发挥其作用。
例如,深圳锁定了特定的清洁能源、交通运输项目以及 100 海洋碳封存。自 2013 年起,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仅接受来自最不发达国家的新项目,因为这些国家获得减排融资最为困难。部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还利用抵消机制来认可碳排放权交易体 系实施前采取的早期减排行动。
例如中国试点项目设计了新体系,旨在利用部分参与者在清洁发展机制方面开展的早期行动,其他目标包括确保环境质量、降低履约成本以及产生协同效益。
3) 对抵消额度使用的数量进行限制监管机构若在增加低成本减排选择之外还有其他政策目标,则可能会限制抵消机制的使用量。
设定数量限制的目标可能包括:激励被覆盖行业的低碳技术投资以及在自己的司法管辖区实现减排和协同效益。除此之外,与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下实现的减排相关的抵消信用的环境完整性也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放松或消除对抵消信用的数量限制的做法还可能被用作成本控制工具。
4)确定合适的抵消方法学
监管机构还需确定如何开发抵消信用和保障环境完整性的规定。它们由不同抵消方案的方法学和监测报告核查(MRV)要求规定,其中包括评估项目额外性的过程和减排量计算的基线。
监管机构的另一个考虑因素是能够产生合格抵消信用的时间范围,在抵消机制始于产生抵消信用的行业被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覆盖之前的条件下尤其如此。
监管机构首先必须确定是否使用国际抵消机制(例如清洁发展机 制以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任何其他的未来机制、其他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抵消机制和/或自愿市场协议)以及使用方法和使用量。若在考虑以上问题后决定制定自己的国内抵消机制,则要进一 步作出多个决定。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均可从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运行的司法管辖区内外开展的活动购买减排量信用。
5)项目登记和抵消信用签发
项目登记和抵消信用签发的一般过程:
虚线指部分,而非所有现有的抵消机制方案纳入的流程。若项目开发者提交由第三 方审定员和项目管理者审定与审查过的项目设计方案,可被授予最终项目资格。一旦完成监测、审定和核证,即签发信用。签发信用后, 还可能有继续监测以识别并解决潜在失效和逆转问题的过程。
6)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简介
CCER 是按照国家统一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方法学并经过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包括项目备案、项目开发前期评估、项目监测、减排量核查与核证等,将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经生态环境部备案后产生的,同时固化为碳资产。
因此,CCER 是国家权威机构核证的碳资产。
在 CCER 项目开发、注册登记和交易的参与方中包括项目业主方、咨询 方、在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审定与核证机构、国家主管部门、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及交易机构等。
方法学是指用于确定项目基准线、论证额外性、计算减排量、制定监测计划等的方法指南。目前为止,国家主管部门已在信息平台分四批公布了 198 个备案的 CCER 方法学, 其中由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方法学转化 173 个,新开发 20 多个。这些方法学已基本涵盖了国内 CCER 项目开发的适用领域,为国内的项目企业开发自愿减排项目提供了广阔的选择空间。
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系列的第二十一部分的内容就分享到这里,明天和大家分享第二十二部分的内容:抵消机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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