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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赡养人的经济情况非常困难时能否暂时免除赡养义务?

2023-09-22 08:08 作者:sarse  | 我要投稿

若子女因患病等原因确实存在经济困难的情况,同时又与父母约定了每月应支付的赡养费。此时,若子女未支付赡养费,也未向父母提供住处,父母能要求子女此时向其承担赡养义务吗?

 

谭某夫妇共育有两子一女,依长幼顺序为李某、李某甲、李某乙。2013年,谭某和李某、李某甲签订赡养协议书一份。同日,李某向谭某书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到2009年-2011年生活费叁仟元整”。谭某除春节前冬季外,基本跟随李某生活。

2016年底,李某被诊断为胃癌晚期,2017年初,李某做胃癌切除手术。因李某患病,谭某自2019年冬季起,未再跟随李某生活。目前,李某被诊断患有恶性肿瘤,且在经济上存在严重的困难。

因赡养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谭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2009年至今拖欠的赡养费,向其提供住处,并承担其一半的医药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经办法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使老人能够安度晚年。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谭某年事已高,谭某的子女依法对谭某负有赡养义务。在2019年冬季前,每年除春节前的冬季外,谭某基本跟随李某生活,李某已履行了必要的赡养义务。李某身患重症治疗多年,其经济负担可想而知,在目前情形下,基本不具备赡养谭某的能力。当前最需要解决的是李某的疾病治疗,减轻其病痛和心理压力,激发战胜自我、顽强与疾病抗争的生存欲望,最大限度的提高李某的生存质量。

综上所述,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李某现在基本不具备赡养谭某的能力,但李某并非谭某唯一的赡养义务人,生命权高于其他一切权利。最终,经办法院驳回了谭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从中可以看出,义务赡养人在赡养父母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提供经济支持,并在生活中进行照料,二是提供精神上的慰藉。

从提供经济支持以及在生活中进行照料的角度来看。对于父母,尤其是无劳动能力或存在经济困难的父母,只要其经济收入不能够支撑其正常的生活需要,便可以要求子女提供经济上的支持,支付赡养费用,或要求子女在日常生活中提供帮助,使其能满足正常的生活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子女不得以父母有退休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以及自身存在困难为由不履行赡养义务。即使子女自身患有疾病,只要子女在经济上能够负担,则仍要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

从提供精神慰藉的角度来看。子女在赡养父母的过程中,不仅应提供经济支持并在生活中进行照料,随着社会的进步,同时也要注意父母在精神层面的需求。在实践中,子女应尊重父母的想法,关怀父母,多陪伴父母。

但是,这种赡养义务并非绝对的、无时无刻的,当出现法定情形时,子女的赡养义务会被暂时免除。比如在极端情况下,子女不仅在经济上确实存在较大困难,同时也因患病等原因无法照料父母的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基于生命权高于其他一切权利的原则出发。为确保子女的生存权,应暂时免除其部分或全部的赡养义务。

本案中,李某与谭某曾长时间生活,在此期间已履行了赡养义务。与此同时,李某在诉讼期间患有恶性肿瘤,确实存在诸多困难。若此时,在谭某其他子女仍在世的情况下仍苛责其承担赡养义务,实际上是在侵害李某的生存权。综上,经办法院驳回了谭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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