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考研每日一题热点训练 | 宏观调控法治化的内涵

《震川考研每日一题/热点速递系列》
一
前言说明
华政考研考研趋势是:背诵是基础,背牢是关键!同时要关注热点,学会答题!以上四点,缺一不可!背诵,背牢,热点,答题!
针对这四项内容,震川考研特推出《每日一题/热点速递》系列文章,针对华政考研各科、各门热点问题、关键知识点问题、重要基础知识点问题等发布公众号文章,为大家的复习提供更多的、更好的、更新的思路,一起来看看今天的题目/热点吧!
二
本期试题
【本热点所涉科目】:华政经济法专业课、法综经济法等考研
【建议用时】:15-30分钟,建议拿出纸笔或者口头进行,好好答题
【材料分析、论述、简答(6-15分)】
论述宏观调控法治化的内涵
【分析和建议】
本题为热点、新增点,建议背诵,强记哦!
三
努力做题
加油哦!
四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和提示】
一、宏观调控的系统化(记忆口诀:2系:范围完整化、法律系统化)
系统化的宏观调控体系,包括宏观调控内容本身的确定,更重要的是宏观调控法律体系系统化。
1、宏观调控范围的完整化:法律对政府宏观经济调控范围的划定必须充分尊重市场的决定,用法律形式赋予市场宏观调控范围以强制性和确定性。
2、宏观调控法律的系统化:其一,争取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其二,整合现有法律法规。
二、宏观调控的程序化(记忆口诀:3程:程序价值、运行方式程序化、运行内容程序化)
宏观调控的程序化,实际上是要解决建立怎样的宏观调控法律程序体系、如何运用好这套程序体系保障宏观调控法治化实施的问题,这也是宏观调控程序法治化的内涵所在。
1、宏观调控法的程序价值
程序价值,即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确保宏观调控的过程和内容严格遵循相关程序,避免政府宏观调控的失误给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威胁。具体而言,法律的程序价值体现在以下方面:
(1)程序通过对政府作为程序参与者的主体定位而达到对政府肆意调控行为的限制,明确其在宏观调控中的权力义务职责,减少任意调控的可能。
(2)程序法定可以用法律的确定内容来防止和消除政府对宏观经济方面的过度自由而带来不确定性风险。
(3)对于宏观调控运行过程而言,法律程序既是其主体行为模式、法定步骤和调控方式,又是实现对宏观调控权力约束的重要机制。
2、宏观调控运行方式的程序化
宏观调控运行方式的程序化,应当贯穿于宏观调控运行过程的始终。不论是宏观调控的决策、执行还是监督和后果处理,均需要遵从程序化的方式。
当然,我们在宏观调控法治化语境下的程序特指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也可以认为就是程序的法治化。如果没有法律的强制力保障,仅依赖宏观调控各个主体的自觉遵守,再好的程序设计也不过是一纸空谈。只有用程序来确定宏观调控运行方式,用法律来赋予程序效力,才能使宏观调控的运行方式置于法治环境之中,实现其程序价值。
3、宏观调控运行内容程序化
宏观调控运行方式的法治化为宏观调控运行的程序化搭建了框架,使各个环节、各个行为依照一定程序的方式开展。与此对应,宏观调控运行内容的程序化就是在此基础上对这个框架进行填充,使宏观调控运行程序化形成一个立体、充实的体系。
所谓运行内容的程序化,在这里并不是指对具体的宏观调控行为针对特定的经济形势进行调整和控制的措施前置施加内容细节上的限制。其真正含义是指某一宏观调控内容是否是基于法定的程序作出,是否能得到法定程序的执行,以及执行后能否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监督和后果处理。
三、宏观调控的协调化(记忆口诀:3协:机构职责协调化{法定均衡对称三原则、综合性协调机构}、行为模式规范{基于有限政府理念、给予合法依据需求}、手段运用协调化{内外部要求、制定具体规范和短期措施})
1、宏观调控机构职责的协调化
(1)在政府各部门之间配置宏观调控权,应当坚持职权法定、职权适当均衡及职责对称三大原则。其一,行使宏观调控权必须具有法律依据且符合法定程序;其二,政府各部门宏观调控权应当适当均衡,避免部分宏观调控部门在金融、产业政策、财税、价格调控等方面过度涉及,而另一部分政府调控机构的宏观调控权只局限于极少内容的局面出现。其三,宏观调控部门和机构应对自己的宏观调控权负责,对于调控错误或失误导致的严重影响应终身负责。
(2)构建综合性的宏观调控协调机构。我国宏观调控权被配置给众多部门,导致很多冲突和混乱,我国应当组建一个类似于宏观调控委员会的机构,它没有宏观调控权,但可以协调、统一各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工作。
2、宏观调控行为模式的规范化
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往往会出现游离于不同宏观调控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之间的行为,这就需要对此进行协调和统一。
宏观调控行为模式的规范化有其必要性:
(1)进行相关部门法规范的制定,给予调控行为模式合法依据。
(2)基于有限政府的理念,在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发挥政府的有限作用,不仅使权力的产生有法可依,还应在权力的行使过程中保证合法,在权力行使之后也进行监督检查,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规范运行。
3、宏观调控手段运用的协调化
宏观调控手段是指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这三大手段的综合。
宏观调控手段运用协调化是其内部性和外部性双方面的要求:
(1)内部性是指各个调控手段都由诸要素构成,诸要素的内在牵连性要求只有协同运作才能保证调控力度;
(2)外部性是指调控手段配套行使,单一手段因其本身的特点和局限性是无法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
坚持宏观调控手段的法治化,不仅仅是个手段之间的协调配合,更重要的是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
(1)改进立法,将有效且具有普遍性的宏观调控措施制定为具体法律规范并形成制度规则;
(2)根据计划法制定短期内实施的调控措施,在较为紧急情况下颁布临时的特别法令,这也是各国应对金融危机普遍采取的方式。
四、宏观调控的类别化(记忆口诀:2类:分层化{分层必要、分层配置、职能下移}、分行业化{促进创新行业、改革传统行业})
我国应针对不同地区和行业,实施类别化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
1、宏观调控的分层化。
(1)宏观调控分层化的必要性。随着我国经济分化进一步加速,全国一致的集权式宏观调控措施和政策已经很难统一适用于不同的经济分化地区,且中央和地方利益不一致和利益博弈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集中统一的宏观调控也很难继续实施。这点在房地产调控上体现尤为明显,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必须因地因城而施策。
(2)宏观调控权的分层配置。分层式宏观调控机制要求对中央和地方的调控权限适当划分,进一步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我们主张,分层式宏观调控机制既包括宏观调控决策权的分层实施,也包括宏观调控执行权的分层实施:
①就决策权来说,原则上决策权主要由中央政府享有,但作为例外情况,当宏观调控决策涉及不同省级政府不同利益诉求时,省级政府享有参与决策和中央授权地方决策的权力。
②就执行权来说,省级政府,应当在中央制定出全国性的宏观调控决策后,可以根据本辖区客观情况,针对性制定一些具体的执行政策。
(3)宏观调控机构及职能下移。
在我国经济新常态下,市场环境日趋复杂,这就要求,所有宏观调控部门将机构与权力向市场一线、基层下移。如央行上海总部的设立。
2、宏观调控的分行业化
我国宏观调控措施和政策必须按照不同行业特点,分类实施,不能一刀切。
(1)对于那些创新较快、技术驱动的新兴行业,应适当刺激和扩大需求,通过财政政策、税收政策,鼓励消费者购买新兴行业的商品和服务。
(2)对于那些产能严重过剩、技术含量较低的行业,应坚定不移地推进供给侧改革,落实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等任务。
五、宏观调控监管的严格化(记忆口诀:2严:加强监管力度{主体独立、职责明确}、构建监督制度{主体多样、渠道通畅、责任制度})
1、加强宏观调控监管力度
(1)宏观调控监管主体的独立性。
①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当然对宏观调控主体享有监管权力,且是最高监管权力。但新设一个监管委员会也不失为可选项。
②同时,加强宏观调控主体的自身监管,我国现行制度下调控行为主体中有监管职能的主体,如审计部门、统计部门、质量监管部门,在履行职能时,必须遵守法定要求。
(2)宏观调控监管职责的明确性。
①最高权力机关监管职责主要是立法层面,不仅权力内容合法,行权程序更应合法。
②设立专门监管委员会,不仅强调其独立性,更强调其专业性。
③内部监管,实现各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的相互监管。
2、构建宏观调控监督制度
(1)宏观调控监督主体的多样性。首先是民众监督。其次是社会舆论监督。最后是司法监督。
(2)宏观调控监督渠道的通畅性。完善民主监督渠道,加强法律监督,如组成协会、赋予提案权、听证的权利等。
(3)引入监督责任制度。
六、宏观调控信息的公开化(记忆口诀:1公)
政府作为宏观调控实施主体,应当向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公开相关宏观调控信息。意义:
1、有利于维护公民知情权;
2、有利于社会主体行使监督权,是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需要;
3、有利于市场主体更好配合政府的调控行为,形成良好互动,彰显宏观调控社会公共性和正当性。

五
复习提醒
法学学习,必须结合较多的案例和实践运用,才能摆脱形而上的学习,才能形成良性学习循环,才能应对华政法学考研需求。加油!
编辑:小楠学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