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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in 《非常律师禹英禑》 第二集

2023-01-25 22:45 作者:最快乐的懒虫  | 我要投稿

大贤酒店婚纱滑落事件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 合同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 合同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 合同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条文主旨】

本条有两款。第1款是关于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损害赔偿规定。第2款是关于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损害赔偿规定。

【核心概念】

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益遭受侵害而产生的精神痛苦、肉体疼痛或其他精神严重反常情况。在我国目前法律规定框架下,死亡、残疾属于人身损害,不属于精神损害。但是死亡事实可能导致近亲属精神损害,残疾后果可能导致被侵权人精神损害。精神损害从受害的主体上划分,可以分为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与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我国法律对二者都予以救济;精神损害从程度上可以划分为轻微精神损害、一般精神损害与严重精神损害,我国法律仅对严重精神损害予以救济。

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是指自然人所有或者合法占有的具有唯一性或不可替代性的附着人身意义的物品,如家谱、老照片等。

【理解与适用】

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精神损害赔偿是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救济被侵权人一方因人身权益遭受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损害的一项损害赔偿制度。.[21.《民法通则》颁布后较长一段时间,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直到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出台,精神损害赔偿才作为一项正式的侵权责任制度得以确立。该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合格主体、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等基本内容作出了确定。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22条吸收了该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但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从精神损害中排除了出去,从立法上建立了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民法典》第1183条与《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内容大致相同,继受了业已形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而且增加第2款的规定,在此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成果,规定了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损害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一)对主体的适用范围

对主体的适用范围,决定被侵权人一方为哪些民事主体时可以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本条法律规定,仅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其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的,作为被侵权人的自然人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其他民事主体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具有自然人的思想情感,它们不可能出现类似于自然人精神损害的痛苦、疼痛等,因此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其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商誉和信用等受到他人侵害而导致财产损失时,可请求财产上的损害赔偿。

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其精神,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近亲属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1)相关被侵权人死亡(不同于死亡赔偿金);(2〉死者的名誉、隐私、姓名、肖像、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

(二)对保护权益的适用范围

1.自然人的人身权益

本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对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案件。

2.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本条第2款规定,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侵害债权、物权或者不履行财产性给付义务的合同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债权和物权,本质上属于财产权不属于人身权益,对其侵害造成的是财产性质的损害,应当以赔偿财产损失等方式予以救济,而不能以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救济。但是,侵权人实施侵害债权或者物权的行为同时造成被侵权人人身权益受到损害的,被侵权的自然人可依据本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不履行财产性给付义务的违约行为给合同的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应当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违约行为同时给对方(自然人)造成人身权益方面损害的,对方(被侵害的自然人)可对因人身权益被侵害产生的精神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以“精神愉悦”等为主要给付内容的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其主给付义务,没有满足对方当事人“精神愉悦”需求甚至产生精神不快或痛苦的,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此等“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精神损害的损害赔偿,仍然属于违约的损害赔偿。在旅游合同等服务类合同中,常出现此等违约以及责任承担的问题。

(三)对侵权人的过错种类或程度要求

本条第2款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权人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况下实施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或者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四)对精神损害之损害程度要求

本条第1款和第2款均要求被侵权的自然人遭受了“严重精神损害”,侵权人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被侵权的自然人只是一般程度的精神损害或轻微的精神损害,则侵权人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五)对无过错责任案件的适用

一般而言,无过错责任案件的责任之构成并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民法典》第1166条),故无须查明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造成被侵权人的损害。而精神损害赔偿以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主观上的构成要件,因此如果被侵权的自然人在无过错责任案件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则需要对行为人(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进行举证和证明。此外,在无过错责任案件中,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依其规定处理。比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明确规定,高度危险来源造成公民生命、健康损害的,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方式。

三、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损害赔偿

本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正确理解和适用本款规定需要把握:(1)仅自然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 (3)受到侵害的自然人之精神损害达到严重程度。

(1)和(3)所要求的,已经在上面讨论。自然人的人身权益,是指其各项人身权和法律保护的人身利益,具体规定在《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109条至第112条以及第四编人格权第990条至第1039条。特别需要注意第990条第2款的规定:“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四、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损害赔偿

本条第2款规定了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损害赔偿。正确理解和适用本款规定需要把握: (1)仅自然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自然人的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造成被侵权人精神损害;(3)受到侵害的自然人之精神损害达到严重程度。

(1)和(3)所要求的,已经在上面讨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是特定物而非种类物。这种特定物具有人身意义,承载其所有人或者合法占有人某种特殊记忆和情感,如老照片、家谱以及记载特定事件的影视物品、文件等。对于此等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仅以物权法的保护方式及以侵害财产的损害赔偿保护方式,不足以保护其所有人或者合法占有人的精神情感利益,故法律设专门规定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

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是指对该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毁损灭失,使其部分或者完全失去表彰特定“人身意义”的功

能。对此等特定物的毁损灭失损害,可能承担两神不回性质的顶否赔偿责任:基于精神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和基于物损的财产损失赔

偿责任。

五、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一)决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多次对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虑因

素作出规定,这些考虑因素包括: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此外,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其规定。.[10].

1.侵权人过错程度

过错程度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决定因素之一。侵权人故意甚至恶意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较高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具有重大过失的侵权人可能承担较高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侵权人仅因为轻微过失或者一般过失侵害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不赔偿精神损害。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

侵权人具体侵权情节的不同,反映出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和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不同。比如在诽谤(侵害名誉权〉的案件中,口头传播还是利用大众媒体或者自媒体传播、侵权行为实施于私人场合还是公众场合、侵权手段一般还是极其卑鄙下流……这些具体情节的差异都反映出侵权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客观社会影响。此外,具体情节的不同,给被侵权人带来的心理痛苦程度也是不同的,从而损害程度也不同。因此,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重要考虑因素。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以侵权行为造成被侵权人严重精神损害后果为要件:在损害后果不严重的情况下,无须精神损害赔偿;后果严重,则精神损害也更严重,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也更重。可见,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也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重要考虑因素。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之所以要考虑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是因为在有些情况下,可能被侵权人仅遭受了精神损害,没有经济利益的损失,但侵权人获得了利益,如果不考虑侵权人的获利情况而允许侵权人赔偿后仍然获得利益,显然不合理,无法体现精神损害赔偿对侵权人的惩戒与对被侵权人的抚慰功能。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对于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是否为考虑因素之一的问题,有不同意见。肯定说认为,人们的经济状况干差万别,同样数额的财产损失对不同经济状况的人来说,影响显然不同,如果仅拘泥于形式上的平等,让不同财产状况的人赔偿同等的金额,有可能使富有的侵权人得不到有效惩戒而相应的被侵权人也得不到抚慰。.[11l.否定说则认为,不能以侵权人的“钱袋深浅”决定赔偿额的多少,否则将会在同样程度精神损害的案件中出现过于悬殊的赔偿后果,不同被侵权人获得的赔偿差异过大,这样的结果有悖司法的统一性。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之所以影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主要是因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补偿和抚慰功能的实现依赖于被侵权人对金钱的态度,而这种态度又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有关。.012].一般来说,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人们一定的精神世界,包括对精神损害的感知和感受。

(二)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的确定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要求必须考虑各种情况,但是对于具体赔偿数额或者说赔偿的上限、下限等没有作出规定。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时,首先应当考虑的是我国民法设立此项金钱赔偿制度的目的。我国民法设立这一制度,既具有与西方国家民法相应制度相同的意义(即补偿性与惩罚性),又有自己的特殊性:我国民法规定了对精神损害进行救济的其他侵权责任方式(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因此,赔偿精神损害与否并不是用以宣示争讼双方胜败的必要或者唯一手段。考虑到这一点,极低数额的精神赔偿(如有的案件判决1元人民币的赔偿),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不可取的。

既然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是补偿(填补〉与惩罚(教育〉,那么赔偿的数额就应当与赔偿目的的要求相一致。过低的赔偿数额既无法补偿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害,也难以惩戒、教育侵权人,难以使其规范自己的行为、保持应有的注意、以后不再为侵权行为,更无法警戒社会的其他成员。因此,在目前条件下,数百元至十多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都是可以支持的;超过这一幅度,则需要极其特殊的理由。对某些案件法院判决了很高的赔偿金额,除了考虑精神损害赔偿外,还考虑到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和对不当获利的剥夺与返还。因为赔偿法有谚语:任何人都不得从不法行为中得到利益。

 

婚姻关联赠与土地价值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 合同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同性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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