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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单位不给交社保,离职后如何维权?社保局进行社保稽核

2022-12-19 21:20 作者:大山的vlog  | 我要投稿

提示:本案为劳动争议,劳动者已经离职,但是工作期间6年时间单位没有给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劳动者到社保部门申请社保稽核,最后单位办理了补缴,缴纳了单位承担部分和个人承担部分,之后要劳动者返还个人承担部分,个人不同意而成诉。需要注意的是,单纯的社保纠纷是没有办法进行仲裁的,仲裁部门一般不予受理,如果仲裁不受理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会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同样不受理,因此,劳动者正确维权方式是走行政权干预路线,到社保部门维权。如果社保部门确认无法进行办理,那么社保损失成为必然,这时可以起诉到法院,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原告中天公司诉称】:

中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卢某昌向我公司支付补缴社会保险费个人应承担部分21700.78元。

【被告辩称】:

卢某昌辩称,不同意中天公司的诉讼请求。中天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中天公司申请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中天公司起诉状中写了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责令中天公司缴纳双方补缴社保的全部费用,是责令中天公司缴纳。

中天公司以卢某昌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不字(2022)第某8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中天公司不服,诉至本院。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卢某昌于2013年9月27日入职中天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离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中天公司未给卢某昌缴纳社会保险。卢某昌离职后曾去社会保险部门稽核,中天公司补缴了卢某昌的全部社会保险,包含单位负担部分及个人负担部分。

现中天公司要求卢某昌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并提交了以下证据:1、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记载养老保险个人缴费15635.44元;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汇总表(财务),记载统筹补缴金额个人缴纳5852.34元,大额补缴金额个人缴纳213元。卢某昌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案中,中天公司补缴了卢某昌的全部社会保险,包含单位负担部分及个人负担部分。中天公司要求卢某昌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第十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卢某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个人应承担部分21700.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卢某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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