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考研每日一题热点训练 | 民诉案例训练:第三人

《震川考研每日一题/热点速递系列》
一
前言说明
华政考研考研趋势是:背诵是基础,背牢是关键!同时要关注热点,学会答题!以上四点,缺一不可!背诵,背牢,热点,答题!
针对这四项内容,震川考研特推出《每日一题/热点速递》系列文章,针对华政考研各科、各门热点问题、关键知识点问题、重要基础知识点问题等发布公众号文章,为大家的复习提供更多的、更好的、更新的思路,一起来看看今天的题目/热点吧!
二
本期试题
【本热点所涉科目】:华政民诉法专业课、法综民诉等考研
【建议用时】:15-30分钟,建议拿出纸笔或者口头进行,好好答题
【材料分析、论述、简答(6-15分)】
2005年11月3日,高光和邹某某作为公司股东(发起人)发起成立博超公司(房地产开发),高光、邹某某出资比例各占50%,邹某某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2011年6月16日,博超公司、南海岸公司(旅游服务)、天通公司(国际酒店)、天时公司(房地产开发)四方共同签署了《协议书》,对位于海南省三亚市三亚湾海坡开发区的碧海华云酒店(现为天通国际酒店)的现状、投资额及酒店产权确认、酒店产权过户手续的办理、工程结算及结算资料的移交、违约责任等方面均作明确约定。2012年8月1日,天通公司以博超公司和南海岸公司为被告、天时公司为第三人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之诉,提出碧海华云酒店(现为天通国际酒店)房屋所有权归天通公司所有以及博超公司向天通公司支付违约金720万元等诉讼请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琼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支持了天通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2012年8月28日,高光以博超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将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由起诉请求解散公司。2013年9月12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博超公司。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9月18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担任博超公司管理人,负责博超公司的清算。
2015年4月20日,博超公司管理人以天通公司、天时公司、南海岸公司为被告,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博超公司于2011年6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将位于海南省三亚市三亚湾路海坡度假区15370.8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29851.55平方米的地上建筑物返还过户登记至博超公司管理人名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博超公司管理人的起诉。诉讼过程中,博超公司取得了民事判决的复印件。高光遂据此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2012)琼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提起诉讼。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5)琼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高光的起诉。高光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最高法民终6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问题:
1、上述案例中,高光提起的是何种诉讼?说明其功能。
2、上述案例中,高光提出本案所涉之诉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3、上述案例中,高光是否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为什么?
4、上述案例中,高光是否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为什么?
【分析和建议】
本来来自指导案例,知识点不难,但利用到案例中就不简单啦,一起来试下!
三
努力做题
加油哦!
四
参考答案
我们将会在隔天发布至《震川考研微信“专业课群”+《震川考研微信“全年包会员群”》。
(提示:具体内容预计有4页)
欢迎考生动笔答题或认真研读哦!

五
复习提醒
法学学习,必须结合较多的案例和实践运用,才能摆脱形而上的学习,才能形成良性学习循环,才能应对华政法学考研需求。加油!
编辑:小楠学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