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北京濬远律所又一不起诉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H女士系国内某知名企业视觉设计师。公安机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认为,2021年间,H女士利用其在公司的职位,收受他人款项共计十万余元。H女士年纪尚轻,非常担心如果被认定犯罪后,日后生活会受到影响。故,H女士得知被移送公诉机关找到北京濬远律师事务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律师办案心得:北京濬远律师事务所李锦星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电话联系了公诉机关的承办检察官发表自己的不予起诉意见。次日,及时前往公诉机关递交书面意见并当面与检察官进行二次沟通。
承办律师经过与H女士的沟通,全面了解案情,并查看H女士现有证据。李锦星律师在不予起诉意见中认为, H女士积极退还收取的款项,得到了公司的谅解书。H女士的行为也并未给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社会危险性小,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可不按犯罪处理。退一步讲,即使构成犯罪,H女士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赔,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公诉机关也可以对本案进行不
律师释法:
北京濬远律师事务所提示,刑事犯罪是行为人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并非所有的违法行为均需被认定为犯罪。结合本案情况,承办律师通过以往办案经验分析是有不起诉的可能性,故立刻整理办案思路,按照不起诉方向辩护,最终得到公诉机关认可。
律师建议:北京濬远律师事务所李锦星律师提醒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