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硕-民法-05-非法人组织


05-非法人组织
概念
=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一般规定
设立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责任承担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代表人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解散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概念
= 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基于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
设立条件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类型
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含义
= 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
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私人诊所等
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形:合伙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形: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事务执行人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事务的决定
决议一般规则
合伙协议约定优先
一人一票 + 全体合伙人人头过半数
全票决的事项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不包含购买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补充和修改合伙协议
新合伙人入伙
合伙份额出质
一致同意,否则无效
只要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份额出质就是无效
不存在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
责任承担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傲气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应当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
设立条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为2个以上50个以下,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限合伙人:无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可以劳务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事务执行人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会计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查阅权
诉讼
直接诉讼
代位诉讼
依法为企业提供担保
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
自我交易自由
例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竞业自由
例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出质自由
例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对外转让分额自由 = 股份公司
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不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
其他合伙人没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
合伙协议不能对有限合伙人出资份额转让进行约束限制
责任承担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的变更:入伙、退伙
入伙
入伙
条件
全体合伙人同意
程序
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 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后果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入伙协议约定责任排除,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
退伙
声明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未约定合伙期限 + 提前30日 + 无不利影响 = 退伙
无须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
当然退伙(2死 + 2钱 + 1资格)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如果仅仅是被别人打成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是当然退伙,有可能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转为有限合伙人,企业转为有限合伙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过错)
合伙人全体同意 + 书面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书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有异议,可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退伙效力
退伙人丧失合伙人身份
导致合伙财产清理与结算
结算 ≠ 清算
退伙并不必然导致合伙的解散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货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货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企业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