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10平到5400平,一个小错误的大麻烦,一份奇特的购房合同
河南郑州,男子购买110平米房产后,发现合同上误写为5400平米,在咨询售楼部时,销售人员当场修改合同,不但拒绝退还定金,并要求男子承担违约金。
王闯和妻子为了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教育环境,决定用全部积蓄买一套位于学区的房子,经过努力,终于在新房开盘日购得一套价格适中且位置优越的房屋。
这套房子总面积110平米,每平米5400元,总价60万元,签约时,售房员发生了个小错误,将房屋每平米价格填到了总面积那栏。
这样,原本110平米的房屋变成了5400平米,王闯应该发现这个错误,但他没有仔细看合同,只交了5万定金。
王闯回家后,激动地再检查合同,发现房屋总面积竟然变成5400平米,他感到很惊讶,怀疑自己看错了,但仔细核对后,确定这是一个错误。
他立即焦虑起来,担心这会影响买房计划,于是,他打电话联系售房员,但对方没有给明确回应,这使他更加不安,决定亲自去售楼处询问情况。
在售楼处,王闯急切地找到售房员,指着合同上的错误数字,严肃质问为何会出现这样的错误,售房员一看错误,就承认是自己填错的。
王闯很不满,觉得售房员马虎的态度让他对买房产生很大疑虑,他开始怀疑这样的人是否能提供高效、专业的服务。
更加气恼的是,售房员就当着他的面,用笔改掉面积数字,改回110平米,让王闯感到被轻视,因为售房员没有先征求他的意见就擅自修改合同。
在这过程中,王闯觉得售房员的态度和行为极其不负责任,他们不仅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有多严重,还试图简单粗暴解决问题,完全不把客户的需求放在心上。
王闯越想越生气,觉得自己受到极大侮辱,他认为买房是大事,涉及人们的生活品质和未来规划,售房员在这样重要的事上,表现出如此不负责任的态度,令人无法接受。
见此情景,王闯愤怒反驳:合同有法律效应,你们怎能随意修改?
然而,售房员不但没有意识到错误,反而开始指责王闯,扭曲事实说王闯事先知情并同意修改合同,售房员企图用这种方式摆脱责任,将风险推给王闯。
王闯无法接受售房员荒谬的说法,因为事实是他发现错误后主动找售房员,但是,售房员却把事实扭曲为王闯知情并同意修改合同。
对于这种颠倒是非的行为,王闯感到十分愤怒,售房员虽承认填错合同是失误,但坚称私自修改合同属正常,这使王闯严重质疑他的专业度,他觉得自己权益已经受损,要求退房。
但是,售楼处提出一个令王闯无法接受的要求:支付违约金!理由是已经更正合同错误,所以王闯没有理由退房。
这使王闯感到非常无奈和愤怒,觉得售楼处的做法不仅不负责任,还试图敲诈勒索。
王闯坚决反对支付违约金,因为这完全是售楼处的过错,然而,售楼处一再坚持要求他支付违约金作为退房条件,双方在这一问题上僵持不下,冲突进一步升级。
王闯找来调解员,调解员质问售房员:你们可以私自改面积,那我们也可以自己改价钱,我把5万定金改成50万,你觉得合适吗?售房员无言以对。
王闯本可以趁机占便宜,要求售楼处交付5400平米的豪华大房子,但他没这么做,他只要求退回定金,却遭到售楼处的拒绝,他们的态度让诚实的王闯火冒三丈。
经过调解,售楼处终于同意免除违约金,退还王闯的定金。
1、60万购买5400平的房子,属于重大误解,依法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本案例中,王闯以为购买的房屋总面积为110平米,售房员的错误填写,导致合同显示面积为5400平米,这属于重大误解,可以主张本次买房合同无效,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如果合同被撤销,王闯有权要求售楼处返还定金5万元,因为合同无效,王闯支付的定金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此外,王闯有权要求售楼处赔偿因订立合同而遭受的损失,比如在买房过程中支出的各项费用等。
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至订立合同之前,王闯可以选择重新与售楼处签订买房合同,或者放弃购房计划。
2、购房合同无效后,定金应该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587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王闯作为定金给付方不履行债务或不符合约定,致使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那么他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如果售楼处作为定金收受方不履行债务或不符合约定,致使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那么售楼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返还10万元给王闯。
在本案例中,购房合同无效,是因为售房员的错填导致重大误解,属于售楼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所以,售楼处应根据法律规定,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给王闯。
1.专业性和责任心:无论是在哪个行业,专业性和责任心都是必不可少的。本案中,售房员在填写合同时犯下了错误,但并没有承认错误的严重性,也没有尽力去修复。这种行为不仅反映出其专业能力的缺失,也体现出其对工作的不负责任态度。
2.客户至上:客户的权益应该被放在首位。然而,售楼处在发现错误后,并没有立即为客户解决问题,反而试图将责任推到客户身上,甚至要求客户支付违约金。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客户的权益,也损害了公司的声誉。
3.尊重与公平:每一个人都应被尊重,每一份合同都应被严肃对待。在本案中,售房员在没有征求客户意见的情况下私自修改合同,不仅侵犯了客户的权益,也违背了尊重和公平的原则。
4.诚实与信用:诚实是任何交易的基础,信用是商业活动的生命线。在本案中,王闯本可以利用合同错误占便宜,但他选择了诚实,这体现了他的高尚品质。相反,售楼处的行为则严重损害了他们的信誉。
5.法律意识: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任何改动都应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本案中,售房员私自改动合同,严重违反了这一原则。这表明,我们在做任何事情时,都应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尊重并遵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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