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能否仅凭请假条请长假?
当劳动者有急事需要请长假时,用人单位往往不予审批。此时,劳动者未办理完手续便离开岗位而被用人单位解聘,劳动者能否主张经济赔偿?
2009年11月,范某与某饭店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约定《员工手册》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范某在《员工手册》的回执上签字。《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续订劳动合同。
2017年10月初,范某因需照顾生病的奶奶申请事假40天,并将在填写事假申请单后留置于工位处,未经部门经理、人事经理及副总经理的审批,离开工作岗位。2017年10月底,某饭店向范某发出《返岗通知书》,因范某于2017年10月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旷工,要求其限期返回工作岗位。2017年11月,某饭店当面向范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范某认为某饭店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范某不服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经办法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范某曾签收某饭店的《员工手册》,且主张曾填写书面请假条,并向主管、经理、副总等公司领导打电话请假,可见其明确知晓某饭店的请假流程及相应规定。范某自述在下夜班后,副总在电话中对其请假申请的答复为“要开会讨论一下,你先回去吧”,综合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及范某下夜班的情况,副总所述“你先回去”不应理解为同意范某的事假申请。现范某自述其填写完请假条后仅放在工位处,第二天即自行回老家,可见公司领导对其请假申请并未明确同意,范某提交的请假条照片中亦没有公司相关部门和领导的审批同意。故范某在明知某饭店请假流程及规定的情况下,尚未得到准假审批,即自行离岗的行为,属于无故旷工。某饭店根据《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解除决定,并当面向范某送达,符合法律规定。
事假是劳动过程中常见的请假形式之一,相关纠纷亦较为常见。因为事假具有特发性、偶然性等特点。所以一般情况下,法院在判断双方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时,会根据请事假的事由和程序来考察。
从请事假的事由来说,请事假的事由需要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对于劳动者来说,法院在判断时会根据其岗位是否为关键岗位、工作是否繁重、是否影响安全与效率、时间的长短等因素来考量,而且劳动者不得以私事请事假后,反而从事竞业行为。对其用人单位来说,法院在判断时会根据其不予批准是否有充分的理由,是否做好了工作安排、是否及时审查、是否向劳动者说明不予批准的合理事由等因素来考虑。
从请事假的程序来说。首先,用人单位是否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制定的劳动制度和相应的请假制度,以及相关制度是否有送达至劳动者。其次,引发纠纷的请假过程是否完备,劳动者及用人单位是否有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申请假期以及批准或否决申请。
综上,某饭店根据《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范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