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因著作权登记制度不作实质审查,当事人并不因作品登记当然享有著作权
在《虚拟形象著作权登记及侵权取证指引》一文中提到,对美术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将有利于在遭受侵权时能够及时举示相关的权利凭证,以证明自身对相关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
但同时应当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的著作权登记制度采用“自愿登记”制,《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2条亦规定了:“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因此作品进行登记与否与作者是否享有著作权之间不具有直接关联关系。同时,该办法第8条也仅针对办理著作权登记时所需提交的、身份证明、权利归属的证明、作品登记表以及合同文书等程序性要求进行列举,登记机构未对作品的实质性问题(如是否具备独创性及作者是否享有著作权等)进行详细审查。
这就意味着办理著作权登记并不当然意味着作者因此享有著作权,在发生争议时法院还将继续就作品的著作权问题进行审查,并有可能做出与著作权登记结果相反的判决。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要求作品本身具有审美意义,即其独创性要求体现作者在美学领域的独特表达。而在诉讼中既要考虑作品是否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还需要考虑作品的作者身份问题,但因著作权登记的过程中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登记证书上载明的作者并不必然就是作品的实际作者。
在本案中,法院综合以下3点原因,最终否认了著作权登记凭证上作者的著作权人身份:
1.创作意图。涉案美术作品的元素包括花、叶、鸟;被上诉人工作人员自述的创作元素与美术作品实际表达的元素不符。
2.创作过程。被上诉人工作人员自述系其绘制手稿,但又称其不会画画,不是美术专业,前后矛盾。
3.被上述人提交证据均为涉案美术作品的成图,均不是证明创作过程的直接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