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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行政法小案例(特许经营协议的许可,对履行的证明责任,确认违法判决)

2022-07-30 23:58 作者:笨笨的学者  | 我要投稿

1.属于行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项的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能够设定行政许可。故本案中英德市建设局授予中油中泰公司特许经营权的行为符合行政许可的内涵,为行政许可行为。

2.本案是中油中泰公司起诉市政府、园管委会继续履行行政协议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都25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和第18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的中院管辖。本案中市政府为被告,应当由市政府所在地的中院管辖。

4.具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1项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与他人订立行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5.中油中泰公司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英德市市政府认为中油中泰公司没有履行《英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管道建设义务,中油中泰公司已履行,很明显负有履行义务的主体是中油中泰公司,故由中油中泰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6.市政府将工业园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给华润公司,存在对同一区域将具有排他的独家特许经营权先后重复许可给不同的主体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作撤销判决。但华润公司基于其所签订的特许经营权协议的信赖利益亦应当予以保护。对于重复许可的相关法律后果,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应由华润公司承担。且查明华润公司已在英红工业园区进行了管道建设并对园区企业供气,对此撤销华润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均将影响所在地域的公共利益。所以法院只能确认市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将工业园区内特许经营权授予华润公司的行为违法,同时责令市政府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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