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山黑恶势力肆意殴打女性的刑法学考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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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
6月10日凌晨,陈某志进入烧烤店内对正在用餐的四名女子中的一人进行骚扰并殴打对方。随后陈某志同行用餐人员刘某等人冲入店内对该女子进行殴打,并将该女子拖至店外继续殴打。
此次事件共有两位女子受伤,正在医院接受治疗,伤情稳定,无生命危险。(参照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的警情续报)很多学者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等多维度进行了剖析,笔者并不想班门弄斧,但是作为一位华政刑法学上岸的考生,笔者更多想结合华政刑法考研的相关考点来探究背后的一些刑法学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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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本案作为今年全民关注的热点法律新闻案件,必将受到华政刑法出题老师的青睐,故提醒各位同学一定要重点关注。
一、 陈某志等人的行为是否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
1.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概念:无事生非、无理取闹、起哄闹事、肆意挑衅、殴打伤害无辜的行为。
3.构成要件:
(1)客体: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对互不认识的人或者没有利害纠葛的人故意挑逗、挑衅,在人多拥挤的地方故意制造混乱、横冲直撞,拦截、恐吓、追逐、辱骂他人,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有公私财物等;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且为了追求精神刺激。
4.分析:根据监控画面观察得出,6月10日,陈某志对素不相识的白衣女子实施把手放在其后背等骚扰行为,遭其拒绝后便与其同行人员刘某等人对该白衣女子在烧烤店内进行了一系列的殴打行为。白衣女子的同行人员黑衣女子也遭到了陈某志等人的殴打,并被重摔在地。
随后,陈某志等人还扯着白衣女子的头发将其拖至店外的地面上,继续实施殴打行为。事件发生的过程中,几位女子上前劝阻,也遭到了一定程度的殴打。可见陈某志等人先对素不相识的女子进行骚扰,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几人的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陈某志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1.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概念: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分析:陈某志等人对白衣女子在烧烤店内进行殴打,随后抓着该女子的头发将其拖至烧烤店外继续殴打。从白衣女子被送至医院的照片观看,白衣女子全身多处受伤。陈某志等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可以成立故意伤害罪。
如果对被害人进行伤情鉴定,结果为重伤的,陈某志等人的行为可能成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处罚,也即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三、能否对陈某志等人以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不可以。原因在于陈某志等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也即在6月10日凌晨殴打多名女子的行为。行为人虽有一个行为,但是因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属于刑法之中的“想象竞合”。对于想象竞合的处理原则为择一重处罚,在此案中如果陈某志等人造成白衣女子重伤,应对陈某志等人以处罚较重的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定罪处罚。
四、 陈某志等人是否属于黑恶势力?
1.恶势力:恶势力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2.有组织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规定,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3.分析:陈某志等人在殴打白衣女子的过程中,呈现出有组织、有配合、一气呵成的势态,不禁让许多网友怀疑其是否有群架经验,陈某志等人可能恶势力组织。
要构成恶势力,需要有组织的、经常地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此次唐山打人事件仅仅是一个事件,根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难以认定陈某志等人属于恶势力。
五、 陈某志是否构成累犯?
1.法律规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2.概念: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3.成立条件:
(1)前罪和后罪必须是故意犯罪;
(2)前罪必须是已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后罪必须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
(4)行为人在实施前罪和后罪时必须已满十八周岁。
4.在本案中,暂时无官方调查和通报告知,陈某志存在前科。所以暂时无法认定陈某志是否构成累犯。如果陈某志存在前科,且符合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可以成立累犯,应当对陈某志从重处罚。
如果陈某志属于在逃人员,那么因其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的行为并没有发生在其前一个犯罪行为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所以无法成立一般累犯;但是可以对其数罪并罚。而陈某志的前一个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从其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行为当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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