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厂常见违章行为及事故隐患
一、通用部分
(一)工作中不遵守劳动纪律,打瞌睡,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班前、班中饮酒的;
(二)进入岗位前,未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的;
(三)操作旋转机床戴手套、留长发,工作服的三口(领口、袖口、下口)未收紧的,护目镜未戴好,用手直接拉残屑(不用工具)的;
(四)禁火场所未设置警示标志的;
(五)工作时在禁烟场所吸烟的;
(六)工作中无故串岗,或未经批准,进入要害场所或部门的;
(七)随意拆除、改动各类安全装置、环保设施、检测仪表或警示标志的;
(八)未按交接班制度规定,下班前未清理场地、切断电源、关闭门窗、清理和熄灭火种的;
(九)发生事故未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的;
(十)对机电设备未定期维护、检修的;
(十一)安全仪器、仪表未定期鉴或整定的;
(十二)未按国家规定设置安全标志的;
(十三)车辆超速、超载或不按有关规定捆绑货物在厂区内行驶的;
(十四)发生事故,现场人员未立即进行抢救的;
(十五)搬运装卸作业铺设的跳板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夜间搬运装卸时照明不够的;
(十六)推运滚动物件,人站在物件前面,上坡时未采取防滑动措施的;
(十七)多人搬运,口号不一致、指挥不明确的。
二、防触电类
(一)非电工从事电工作业或未制定带电作业安全措施进行带电作业的;
(二)停送电作业未执行监护制度的;
(三)停电检修作业时,电源侧未悬挂警示牌的;
(四)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电气安全用具、测量仪表和防护用品的;
(五)电器设备在运转中拆卸修理的;
(六)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接地线不符合标准的;
(七)带负荷拉开动力配电箱的闸刀开关的;
(八)可能带电的线头未用绝缘布包扎的;
(九)工作负责人在工作期间未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就离开工作现场的;
(十)使用金属外壳电动工具不接地、不装漏电保护器的;
(十一)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时,安全距离(10KV及以下≥ 0.70米)不够或无监护的;
(十二)在电缆沟、桥架、大型设备内部工作,行灯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
(十三)现场电气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的;
(十四)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的;
(十五)地线、零线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的;
(十六)电气防误操作闭锁装置不齐全的;
(十七)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的;
(十八)其它违反电工作业规定的。
三、起重作业
(一)起重作业未取得操作证的;
(二)桥式起重机司机未经厂实际操作考核合格独立上岗操作的;
(三)操作时注意力不集中,吃东西、看报纸等;
(四)开车前未检查就直接开车的;
(五)使用不完好的起重机、吊索具的;
(六)未按规定打铃发出警告信号的;
(七)直接用5档快速提升吊物的;
(八)超速吊运的;
(九)吊物在安全通道上行驶时,吊物离地面高度超过0.5m的;
(十)吊物不按安全通道行驶的;
(十一)用限位器作为断电停车手段,同时开动三个机构运行;
(十二)指挥信号不明确,违章指挥吊运的;
(十三)超载吊运的;
(十四)捆绑不牢吊运的;
(十五)吊运压力气瓶、易爆物品的;
(十六)在光线阴暗不清的环境下进行吊运作业的;
(十七)有棱角物件无防切割措施吊运的;
(十八)斜拉外挂吊运的;
(十九)起重机司机工作完毕后未将各类操作机构归位的;
(二十)露天工作的起重机未采取防风措施的;
(二十一)不了解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上岗作业的;
(二十二)起吊前未进行试吊的;
(二十三)卸载时吊物未放置稳妥就落钩卸载;
(二十四)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大于120°的;
(二十五)物体翻转时,未采取措施防止重物重心急速变化的;
(二十六)多人绑挂时,多人指挥的;
(二十七)起吊后身体置于吊物之下的或手扶吊物吊运的;
(二十八)吊运时,安全通道上有人,未发出警示信号或招呼通道人员离开的;
(二十九)车间领导不在场,进行大设备、大工件吊运作业的;
(三十)吊物上有人的;
(三十一)从事双钩、翻转起重作业时,司索工未戴安全帽的;
(三十二)从事设备、工件等装卸车作业,车间领导未现场监督的;
(三十三)其它可认为是违章作业的行为。
四、电气焊作业类
(一)无证上岗;
(二)防护用品未穿戴或穿戴不到位,穿化纤工作服上岗的;
(三)焊接场所10m以内存在易燃易爆物品(采取隔离措施的除外);
(四)使用损坏的设备、设施、工器具(如减压器、焊、割炬、回火阀等);
(五)对机械设备进行电弧焊时,设备的保护接零(保护接地)未拆除;
(六)在禁火区内、金属容器内和金属结构上及易触电等危险比较大的场所进行焊接作业,未经安检科批准,未采取专门的安全措施就进行作业的;
(七)电焊机的电源线、二次输出线不符合规定的;
(八)电焊机外壳保护接地(或接零) 不可靠的;接地电阻大于4欧的;
(九)一个开关控制两台电焊设备的;
(十)电焊机外露带电部分,没有完好的隔离防护措施,接线柱之间,接线柱与机壳之间未采取绝缘措施的;
(十一)雨雪天气进行室外焊接作业的;
(十二)使用厂房的金属结构、管道或其它金属物搭接代替导线使用的;
(十三)在狭小的容器或舱室内操作前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四)将正在工作中的热焊钳浸入水中冷却的;
(十五)电缆线、电焊钳破损未及时修复就使用的;
(十六)超负荷运行的;
(十七)工作结束后未切断电源的;
(十八)现场存在火灾隐患或其它安全隐患的;
(十九) 电气焊在同一场所作业时,氧气瓶未采取绝缘措施,乙炔气瓶未采取接地措施;
(二十)使用完毕后瓶内剩余气体压力不符合标准的;
(二十一)其它可以认定为违章行为的。
五、防火防爆类
(一)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的;
(二)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的;
(三)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气割、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的;
(四)在密闭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的;
(五)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漆等易燃液体的容器施焊的;
(六)未严格按规定要求,易燃易爆物无专人保管,领退料手续不严格的;
(七)消防器材挪作他用,未按要求定期检查试验的;
(八)易燃易爆区、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的;
(九)氧气瓶、乙炔瓶等压力气瓶,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识的;
(十)油区现场无畅通的消防安全通道的;
(十一)用汽油清理配件的;
(十二)使用中的氧气瓶、乙炔瓶等压力气瓶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十三)压力气瓶曝晒的;
(十四)其它可以认定为违章行为的。
六、叉车作业
(一)无操作证上岗作业的;或未经安检科实际操作考试合格上岗独立作业的;
(二)叉车性能未完好就进行作业的;
(三)货件未放置稳妥就起步导致货件倾倒的;
(四)行驶时, 将货叉升得太高或货件障碍视线的;
(五)厂区内超速、超载行驶的;
(六)高速急转弯的;
(七)单叉作业,或两叉负荷不均衡的;
(八)货件的一面未紧靠挡货件的;
(九)未使用制动器制动的;
(十)码放不整齐、不规则的货件未采取防倾倒、防挂落等措施的;
(十一)叉车在作业过程中未注意路面及装卸现场环境,导致车轮碾压物品、垫木等,造成物件弹起的;
(十二)叉头碰撞坚硬物体的;
(十三)叉车作业时,人员站在货叉上的或货叉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的;
(十四)叉物作业时,人员站在货叉周围的;
(十五)用制动惯性溜放物品;
(十六)其它可认为是违章作业的行为。
七、防高处坠落类
(一)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的;
(二)无人监护进行作业的;
(三)使用未经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的;
(四)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的;
(五)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的;
(六)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的;
(七)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的;
(八)穿硬底鞋或带铁掌的鞋进行登高作业的;
(九)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的;
(十)采用梯子登高作业未设专人扶梯的;
(十一)在高度1米以上两米以下作业的人员,未戴安全帽、或未系好安全帽带、未穿防滑鞋的;
(十二)其它可认为是违章作业的行为。
八、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类
(一)进入有高处作业的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规范的;
(二)高处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物件,或高处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的;
(三)高处作业时,工器具、材料等随意乱放、不稳当的;
(四)吊物捆绑、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的;
(五)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的;
(六)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的;
(七)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的;
(八)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的;
(九)试运转设备时,没有进行联系,或没有启动警告铃的;
(十)未经培训操作设备的;
(十一)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操作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的;
(十二)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等,女职工未将辫子或齐肩发盘在工作帽内的;
(十三)起重机械制动、限位、信号、显示、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的;
(十四)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或存在缺陷的;
(十五)超高码放或歪斜码放物件的;
(十六)滚筒、皮带架等易倾倒物件放置未采取防倾倒措施的;
(十七)在大型设备上作业未采取防范措施的;
(十八)从中间抽取堆放物品的;
(十九)用货车装卸物件时,松散货物上站人、货车车帮下站人,野蛮装卸车作业的;
(二十)货车运输时,随车人员位于驾驶室顶或物件与前栏板之间的;
(二十一)其它违章行为和隐患。
九、指挥性违章类
(一)允许、批准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工作的;
(二)进行厂规定的危险作业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技术措施的组织学习不到位,就组织从事生产工作的;
(三)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不能保证从事工作人员、设备的安全的;
(四)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五)违反规程、规定,越权指挥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
(六)允许批准购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鉴定和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的;
(七)设备发生故障未及时停车检修的;
(八)管理职责范围不清,该指挥的不指挥,不该指挥的插手指挥,或越权指挥的;
(九)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指挥实施对应措施的;
(十)其它指挥性违章行为和隐患。
十、管理性违章类
(一)已运行的设备没有安全操作规程的;
(二)制定规程、制度不符合实际,不具体,操作性不强,起不到安全管理作用的;
(三)设备变更或系统改变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及时进行修改的;
(四)对上级颁发的安全措施,不能按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实施的;
(五)不能按规定组织安全检查或隐患排查的,或查出的问题不及时组织整改的;
(六)不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设备检修、使用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组织落实各项制度的;
(七)对新进厂员工未进行健康检查、三级安全教育或健康检查、三级安全教育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
(八)对公用安全设施、机具未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的;
(九)其它管理性违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