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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新高度!将皮卡丘“尾巴”当做品牌原创LOGO?

2021-04-09 14:16 作者:企知道  | 我要投稿

某网络购物平台销售的多款带有皮卡丘“尾巴”卡通形象的品牌系列服饰,当被问及是否有正版授权时,张某辩称,“我这叫‘皮卡’。”“我这是原创LOGO。”! 

经查,皮卡丘形象及其标志性的“尾巴”,都已被著作权所有方进行工商注册,其著作权人已非常明确。张某等人在未取得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皮卡丘形象的“尾巴”,并命名“皮卡”,以某知名品牌服饰的名义进行销售,涉案金额近140万元。张某在主观上使用且突出皮卡丘的意图明显,已构成侵权。目前,4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01 著作权侵权行为特征有哪些?

对于著作权侵权而言,是否构成侵权,即使只是抄袭了原作的一部分甚至一个片段,只要非法使用的一个部分或者片段本身也具有足够的独创性可以独立构成作品,那么侵权成立。显而易见,尽管张某只是用了皮卡丘的尾巴,只抄袭了其中的某个部分,同样涉嫌侵权。

另外,皮卡丘的尾巴也经过了工商注册!整体或部分标志性特征经过工商注册后,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复制、信息网络传播、展览等行为都必须获得合法授权,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册的商标。

侵犯他人著作权作品的行为在生活中并不少见,那么著作权侵权有哪些特征呢?

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
著作权包含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其中著作财产权又包含复制、表演等十多项权利。相应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一是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二是多项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此外,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还包括合同债权,如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体,一是对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根据委托关系而获得著作权的权利人,即作品使用权利的受让人,如享有专有著作权的人。这些都是与著作权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特定主体。

3)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
一是使用他人作品未经权利人允许;

二是不按著作权法规的使用条件使用他人作品。

4)侵权形式的多样性

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和两人或两人以上因共同过错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两种形式。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中,除这两种形式外,还存在第三种状态,即由数个行为人分别对同一权利人进行的侵害。

02 如何判断你的商标真的被侵权了?

如今,消费市场愈加活跃,消费者对于品牌的认知更强,但市场上总有“相似”“相近”的品牌,比如,奥利奥的侵权品牌“粤利奥”、New Balance的侵权产品“新佰伦”、“红午”傍上“红牛”、“Kobbo”傍上“Kappa”,它们混淆消费者视线,利用品牌价值牟利,对真正的品牌而言,是一种巨大的伤害。

其实,以上案例只是我国市场上“傍名牌”行为的一个缩影。诸如通过用名牌的谐音、用名牌的形近字以及与LOGO设计相似等方式搭便车的现象不胜枚举。所以企业应该学会辨别“傍名牌”产品,针对商品的商标、标签标识等仔细辨别,以防被抄袭。另外,在注册商标前应主动检索,以防构成侵权。

那么,如何判断你的商标真的被侵权了?

在商标侵权的案例中,有这几种形式。

1)最为常见的就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这里主要是制造和销售的侵权行为。

3)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里主要是商标侵权中的帮助行为。

商标是品牌竞争的武器!品牌维权不局限于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也是一大重点,且很多IP和产品都注册有图形商标。所以,企业一定要做好商标检索,以免踩雷,对侵权和疑似侵权的品牌积极辨别,以防被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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