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张三冒充歹徒强暴自己妻子?算不算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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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总结
本期视频主要讲的是婚内性侵是否构成强奸罪,笔记后附带有参考法律。
主要有三种观点:
否定说:婚内性侵不构成犯罪
肯定说:婚内性侵构成犯罪
折中说:看婚姻关系是否正常来判断是否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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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内强奸案例
案例一:张三的老婆喜欢上夜店,张三为了让老婆不再上夜店。在路上冒充歹徒强暴了妻子。
案例二:李四在妻子小艳不知情的情况下,光天化日脸戴仿真人皮面具手持刀具潜入小艳的宿舍,抢劫性侵了小艳。小艳报警后警察抓到了李四,李四狡辩说自己只是为了让妻子知道很危险。
案例三:王五在月黑风高之时强奸了一名女子,结束后却发现是自己的妻子。
二、否定说
婚内性侵不构成犯罪。理有有四点:
①义务论,夫妻之间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性生活是同居义务的重要内容,所以不管是同意还是强行同居,都不构成对妻子性权利的侵犯。
②暴力伤害论,婚内性侵要惩罚应该是丈夫的暴力,而不是性行为本身
③促使女方报复论,如果婚内强奸构成犯罪,会导致妻子经常告他老公性侵,会使得妻子的报复手段合法化。甚至如果婚内性侵构成犯罪,那么妻子就可以对丈夫进行正当防卫、特殊防卫,会给谋杀亲夫者可乘之机。
④道德论,合法的夫妻双方有性生活的权利和义务,即使丈夫性侵妻子,也只是道德调整的范畴《刑法》没有必要介入
三、肯定说
婚内性侵构成犯罪。理由有四点
①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没有说强奸妻子以外的其他妇女,没有把丈夫排除在外。
②婚姻法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能侵犯,婚内性侵就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
③宪法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否定说说婚内性侵或豁免,是一种男权主义的偏见,根植于千百年来要求取得绝对服从丈夫的文化,这种文化应该被淘汰。
④民法规定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不能够因为结婚而丧失人身权。配偶权和同居权不具有强制履行权,否则会使妻子成为丈夫的奴隶。丈夫可以提出请求,但不能强制实施。
四、折中说
看婚姻关系是否正常来判断是否构成强奸罪。
①婚姻关系正常,不构成强奸罪。
②婚姻关系不正常,构成强奸罪
什么样的婚姻关系不正常?
Ⅰ:男女已经登记结婚,但未同居,无发生性关系,女方要求离婚。
Ⅱ:夫妻感情破裂,长期分居
Ⅲ:包办、买卖、欺骗、胁迫等手段缔结的婚姻
Ⅳ:已经离婚,长期分居
五、罗老师说
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构成强奸罪
如果女方不愿意履行同居义务,丈夫不能强制履行。
《刑法》中有一个理论叫做推定性同意(表面上没有同意,在被害人知情的情况下会同意),这一般的婚内性侵案中,很难说有这种推定性同意。
六、亲告罪的原因
世界各国都认为家庭之间的争议和矛盾首先应该是家庭内部成员自己解决,大部分国家把这种婚内性侵定义为亲告罪(不告不理),刑罚也低于普通的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罪,可以在保护自治权的同时,防止刑法对公民私人生活的肆意侵害。
附带参考资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2]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另根据中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强奸等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2.亲告罪,是指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以被害人或者其他有告诉权的个人的控告作为必要条件的犯罪。特点是与公共利益无直接联系,是否追诉,可以由被害人或其他相关的人自由决定。因为有的危害行为,被害人如果不希望提起诉讼,那么就没有处罚的必要。但是,如果对于某些危害行为是否提起刑事诉讼完全并且只能由被害人和其他相关人私人的意思决定,就可能不会很好地发挥刑事司法的作用,有悖于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各国刑法对亲告罪的自诉权一般都有一些限制性规定。中国刑法规定,对于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第98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